某甲自有房屋1问,2007年5月1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3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出卖该房的情况告知了乙。至11月3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甲遇丁,丁愿以6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抵押。就该房屋租赁关系而言,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该房为私房,甲有

题目

某甲自有房屋1问,2007年5月1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3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出卖该房的情况告知了乙。至11月3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甲遇丁,丁愿以6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抵押。就该房屋租赁关系而言,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该房为私房,甲有权自由出租,无须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B.房屋租金由甲乙自愿协商确定,法律并无最高数额限制

C.甲将房屋卖给他人后,若新房主不愿意继续出租,则其有权要求终止原租赁合同

D.甲乙均为自然人,故该租赁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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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甲自有城市房屋1间,2013年3月1日与乙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乙。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甲遇丁, 愿以60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登记抵押。
    就房屋抵押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 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时,如未约定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抵,则土地使用权未抵押
    B. 丁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若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房屋所有权转移给银行
    C. 丁与银行协商也可以以该房屋设定质押担保
    D.若丁欲将该房转让,则须通知银行征得其同意,否则转让为无效


    答案:B
    解析:
    考点:抵押权实现的相关知识
    讲解:依照《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时房与地必须一并抵押,当事人约定未一并抵押的该约定无效,且视为一并抵押,故A项错误。
    依照《物权法》第〗86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流押约定无效,故B项正确。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不动产在我国不可以设立质权,故C项错误。
    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虽然作为宣示性条款,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但这一规定并不属于强行性规范中的效力规范,对其的违反行为并不 然归于无效。事实上,即使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擅自转让抵押物,抵押人与受让人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至于抵押权人的权益完全可以通过抵押权追及制度与受让人涤除制度得到保护。《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正是这个意思。故D项错误。

  • 第2题:

    某甲自有城市房屋1间,2013年3月1日与乙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乙。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甲遇丁, 愿以60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登记抵押。
    就房屋买卖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因甲已将房屋租与乙,甲若将房出售,应事先征得乙的同意
    B.因甲丁之间已办理房产登记,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即使签订在先,丙也无权主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C.因家丙之间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生效
    D.甲虽与丙签订了合同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有权再将房屋出售给丁


    答案:B,D
    解析:
    B、D
    考点: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
    讲解:本题考查了《物权法》上的许多重要问题。
    关于A选项,《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虽然房屋承租人对于房屋有优先受让权,但出租人出卖房屋时事前通知即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租人出卖房屋须提前取得承租人同意。故,A项错误。
    关于B、C、D,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巳经签订,该合同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已经生效;尤其注意,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其合同本身的生效,可参见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但是,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决定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到丙的手中,这说明房屋所有权仍然在甲的名下。所以,甲虽与丙签订了合同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丁就在法律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丙不能以其对房屋的债权效力来对抗丁的所有权。所以B、D项正确,C项错误。

  • 第3题:

    甲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卖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了另外一份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订立的合同无效
    B.甲与丙之间订立的合同无效
    C.乙可以要求丙将返还该房屋
    D.乙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
    2020 / 2019版教材P20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甲乙自己的合同作为原因行为,不受有无登记的影响,而登记不过是物权变动的条件。也就是说,不登记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效力,但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若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则必须要履行登记。因此,基于合同,乙可以请求甲办理登记,甲未能按时办理登记,构成违约,乙可以请求甲实际履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 第4题:

    某甲自有城市房屋1间,2013年3月1日与乙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乙。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甲遇丁, 愿以60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登记抵押。
    就房屋租赁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该房为私房,甲有权自由出租,在法律上无义务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B.房屋租金由甲乙自愿协商确定,法律对其价金不进行限制
    C.曱将房屋卖给他人后,若新房主不愿继续出租,则其有权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D.如果出租人未向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则租赁合同无效


    答案:B
    解析:
    考点:房屋租赁合同的性质
    讲解: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故A错误。对于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规 “当事人以房屋祖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租赁合同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D项错误。《合同法 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C的表述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不符;B项的说法符合市场经济立法精神。

  • 第5题:


    甲与个体户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某市公民甲有一处临街的房屋,201 1年1月2日,甲与某市个体户乙签订了该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其自有房屋3间租赁给乙开花店。租赁期限为2年,自201 1年1月3日至2013年1月3日,每月由承租人乙向出租人甲交纳租金2000元,租金必须在每月1日至3日交纳,超过期限不交,甲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缮 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甲即将3间房屋腾出交给承租人乙,乙同时也向甲交纳了第一个月的房租2000元。 201 1年4月,甲通知乙准备将出租的房屋转让给丙,乙未表示异议。7月,甲与丙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 9月,承租人乙由于需要到外地工作,遂将其承租的3间房屋转租给他妻子的一个表弟丁用于开饭店,每月向乙交房租2100元。 1 1月丙得知后,与乙交涉,要求乙解除其与新承租人丁的租赁关系,乙认为其房屋是从甲手上租赁来的,与丙无关.'对丙的要求置之不理。丙只好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收回房屋。


    【问题】


    1.甲、乙签订的合同中由承租人承担房屋修缮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若甲、乙的合同没有约定租期,应如何处理?


    3.甲是否可以在租赁期间将其出租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其出售行为是否有效?


    4.若甲、乙未约定租金交付期限,201 1年12月,乙未交付租金,丙能否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5.丙是否有权收回房屋?


    6.若丙同意乙将其房屋转租给丁后,丁因自己过失致使房屋被烧毁,谁应当对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解析:

    1.有效。该约定系当事人订立合同自由的表现,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若甲、乙的合同没有约定租赁租期,应由当事人依《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原则进行确定,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甲可以在租赁期内出售其出租的房屋。甲出售房屋的行为有效。出租人甲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其处分行为有效。


    4.丙不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在2012年1月租期届满1年时支付租金。


    5.有权。丙作为出租人,乙违反了租赁合同中不能转租的约定,丙有权据此解除合同。


    6.应当由乙向丙承担赔偿责任。转租合同中,由承租人乙对次承租人丁的行为承担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转租情形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考生要掌握以下内容:


    (1)合法转租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次承租人的行为由承租人承担责任;次承租人有代位清偿请求权。(2)超期转租无效、非法转租无效。若出租人6个月内没有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不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选择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或请求次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