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粮油食品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订立了出口杂粮的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新加坡公司向新加坡法院提起了以中国公司为被告的诉讼。对此中国公司提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新加坡法院应当终止诉讼程序
B.新加坡法院可以接受新加坡公司的诉讼请求
C.新加坡法院应当向中国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D.有关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1题:
第2题:
甲公司为一中国公司,乙公司为一新加坡公司,两公司于2013年6月签订了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在湖南长沙设立了双方合作经营的丙公司。该合同规定“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事项的解决应该在北京进行仲裁”。2016年4月两公司由于在公司利润的分配上产生了争议,乙公司将争议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甲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前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理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法院对于由于在中国境内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 问:甲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有理?为什么?
第3题: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甲方)与新加坡某公司(乙方)签订一出口合同,合同中订明,甲方向乙方出售5000件衬衫,于2016年4月10日在上海装船,途经香港运往新加坡。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得知乙方还要将该批货物从新加坡运往智利。根据上述情况填写报关单时,以下哪种填写正确?()
A.运抵国(地区)为“香港”,最终目的国(地区)为“新加坡”
B.运抵国(地区)为“新加坡”,最终目的国(地区)为“智利”
C.运抵国(地区)为“香港”,最终目的国(地区)为“智利”
D.运抵国(地区)为“智利”,最终目的国(地区)为“智利”
第4题:
第5题: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国该公司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