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下列关于房产税的表述,错误的有( )。
A.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征收房产税
B.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C.对没有房产原值的,由税务机关核定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D.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同时不得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第2题:
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 )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如果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单独记账核算,则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第6题:
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计入房产原值的有()。
第7题:
如果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则不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扩建、改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不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但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可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但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暂不征收房产税
第8题:
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以劳务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根据当地同类劳务的平均价格折算为房租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9题:
采暖设备
分体式空调
中央空调
消防设备
智能化楼宇设备
第10题:
从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计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
房产原值应包括房产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中央空调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纳税人购买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属于地价的组成部分,应计入房产原值征税
第11题:
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单独核算的附属设备
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未单独核算的配套设施
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旧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零配件
第12题:
给排水设备
分体式空调
消防设备
地下停车场
智能化楼宇设备
第13题:
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果单独记账,价值没有计入房产原值,可以不计算缴纳房产税。 ( )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下列房屋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在计算房产税时不应计入房产原值的是()。
第18题: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在会计上单独记账与核算的,可不计入房产原值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不得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第19题: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不用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计入房产原值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第20题:
对
错
第21题:
对
错
第22题:
分体式空调
电梯
智能化楼宇设备
消防设备
地下停车场
第23题:
在确定房产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以劳务方式抵付房租收入的,出租方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计征房产税
对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要计入房产原值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核算,都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开始目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