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是同学,两人毕业后合资购买一栋二层小楼打算自主创业,两人约定按份共有该小楼,各占比例50%。后来甲因车祸不幸离世。甲的父亲(唯一继承人)主张继承甲在该小楼的份额,此时乙打算自己一人继续创业,欲购买甲的份额,因此主张优先购买权(甲乙之间未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进行约定)。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若甲的父亲主张继承甲的份额的,则可以对抗乙的优先购买权 B.甲在该小楼所占50%的份额作为遗产由其父亲继承,但作为按份共有的乙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C.若甲乙之前对优先购买权有约定的,则以约定为

题目
甲和乙是同学,两人毕业后合资购买一栋二层小楼打算自主创业,两人约定按份共有该小楼,各占比例50%。后来甲因车祸不幸离世。甲的父亲(唯一继承人)主张继承甲在该小楼的份额,此时乙打算自己一人继续创业,欲购买甲的份额,因此主张优先购买权(甲乙之间未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进行约定)。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若甲的父亲主张继承甲的份额的,则可以对抗乙的优先购买权
B.甲在该小楼所占50%的份额作为遗产由其父亲继承,但作为按份共有的乙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C.若甲乙之前对优先购买权有约定的,则以约定为准
D.甲的父亲继承甲在该小楼的份额后,可以转卖给乙

相似考题
更多“甲和乙是同学,两人毕业后合资购买一栋二层小楼打算自主创业,两人约定按份共有该小楼,各占比例50%。后来甲因车祸不幸离世。甲的父亲(唯一继承人)主张继承甲在该小楼的份额,此时乙打算自己一人继续创业,欲购买甲的份额,因此主张优先购买权(甲乙之间未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进行约定)。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相关问题
  • 第1题:

    l05.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套房屋,甲有50%份额,乙有30%份额,丙有20%分额,这套房屋租赁给丁期间,甲欲转让其份额,乙、丙、丁均主张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应由

    A.]行使

    B.乙、丙行使

    C.丁、乙抓阄决定

    D.甲决定


    正确答案:B
    105.B【解析】《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第2题: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中,乙基于共有关系享有优先购买权。丙基于承担关系享有优先购买权。丁虽然与甲、乙无直接合同上的关系,但是,法律之所以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项权利,就是为了对实际使用房屋的承租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所一以,实际承租房屋的丁也享有优先购买权。答案是C。

  • 第3题:

    甲与乙共有1匹马,甲享有40%的份额, 乙享有60%的份额。在共有期间,该马租赁给丙使 用,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丙和其弟丁均主张优 先购买权,且所出条件相同。下列表述错误的 是:()
    A.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丁的优先购买权
    B.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乙、丁的优先购买权
    C. 丁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乙、丙的优先购买权
    D.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A,B,C,D
    解析:
    。共有人乙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丙和 其弟丁均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他们的优先购买权仅限 于房屋,故ABCD项错误。

  • 第4题:

    甲乙丙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拟将其在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丁,乙丙均同意转让但拟主张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此没有特别规定。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乙丙可以要求甲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
    B.乙丙主张优先购买权后,甲可以反悔不转让股权
    C.乙丙主张优先购买权,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D.如果甲死亡,甲的儿子小甲拟继承甲在公司中的股权,此时乙丙可以主张对该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D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D表述错误。

  • 第5题:

    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此时甲的父亲知道这件事情后,也想购买该股份,甲又与其父亲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味着( )。

    • A、该份额不得转让
    • B、该份额由共有人协商处理
    • C、该份额由其他共有人共同所有
    • D、其他共有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D

  • 第6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B,C

  • 第7题:

    甲与乙共有一匹马,甲享有40%的份额,乙享有60%的份额。在共有期间,该马租赁给丙使用,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丙和其弟丁均主张优先购买权,且所出条件相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A、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丁的优先购买权
    • B、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乙、丁的优先购买权
    • C、丁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乙、丙的优先购买权
    • D、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A,B,C,D

  • 第8题:

    甲和乙是同学,两人毕业后合资购买一二层小楼打算自主创业,两人约定按份共有该小楼,各占比例50%。后来甲因车祸不幸离世。甲的父亲(唯一继承人)主张继承甲在该小楼的份额,此时乙打算自己一人继续创业,欲购买甲的份额而主张优先购买权(甲乙之间未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进行约定)。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若甲的父亲主张继承甲的份额的,则可以对抗乙的优先购买权
    • B、甲在该小楼所占50%的份额作为遗产由其父亲继承,但作为按份共有的乙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 C、若甲乙之前对优先购买权有约定的,则以约定为准
    • D、甲的父亲继承甲在该小楼的份额后,可以转卖给乙

    正确答案:B

  • 第9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丁分别出资100万、80万、50万、3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

    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B

    丁可以向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C

    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为15日

    D

    丁欲将其份额转让给甲,则乙、丙无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B项,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C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①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②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15;③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④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因此,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不一定均为15日。
    D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10题:

    单选题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表述是正确的是(  )。
    A

    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

    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

    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

    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住房的共有人与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的丁虽为转租,但已获同意,该租赁合同拘束承租人和出租人,故基于租赁合同享有优先购买权。

  • 第11题:

    单选题
    甲、乙各以30%、70%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A

    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

    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D
    解析: 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所以,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因物权的优先效力,所以物权所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债权所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 第12题:

    多选题
    甲、乙、丙共有一块玉石,根据约定,三人对该玉石的份额分别是3:3:4。现甲打算转让自己的份额,丁知道后打算以直接支付20万元的价款买下该份额。对此,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

    甲转让给丁的行为属于对外转让,因此甲丁转让其共有份额,须征得乙、丙同意

    B

    若乙以20万元分期支付的方式要求购买甲的份额,则甲应当将份额出售给乙

    C

    若丙以立即支付20万元的方式要求购买甲的份额,但甲需要向丙借款,则甲应当将该份额出售给丙

    D

    若甲在乙、丙之间选择一人转让其份额,则另一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A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的是其他的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不需要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BC两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0条,《物权法》第101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所以,乙提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同样,丙要求甲提供借款的行为也不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
    D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只限于向外部第三人转让的情形。

  • 第13题:

    甲、乙、丙和丁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乙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丙死亡,只有唯一继承人儿子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甲、丙、丁有优先购买权
    B、辛继承丙的份额,甲、乙、丁有优先购买权
    C、甲、乙、丙、丁的份额按照出资额确定
    D、若甲、丙、丁均主张对乙对外转让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由乙自行决定份额的买受人

    答案:A,C
    解析:
    《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C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故A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9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B选项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因此,D选项错误。

  • 第14题:

    甲与乙共有1匹马,甲享有40%的份额,乙享有60%的份额。在共有期间,该马租赁给丙使用。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丙和其弟丁均主张优先购买权,且所出条件相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丁的优先购买权
    B: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乙、丁的优先购买权
    C:丁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乙、丙的优先购买权
    D: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A,B,C,D
    解析:
    共有人乙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丙和其弟丁均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他们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

  • 第15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比例为:10%、20%、30%和40%。甲拟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若乙、丙、丁不同意转让,则甲不得将份额转让给戊
    B.乙、丙、丁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C.丙不同意该转让,可以要求法院撤销甲和戊之间的买卖合同
    D.若乙和丁愿意购买该份额,则应当由丁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丁的共有份额最高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按份共有,份额的转让是自由的,只不过需要保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选项C错误,丙不同意转让的话,他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便他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了侵害,他也只能主张赔偿损失,但无权要求法院撤销甲和戊之间的买卖合同。选项D错误,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先协商,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第16题:

    甲、乙、丙按份共有一辆汽车,甲拟转让自己的份额,共有人对转让财产份额没有特别约定。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如果甲欲转让给乙,丙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B.如果甲欲转让给丁,丙主张优先购买,出价与丁一样,但付款时间较丁晚半年,此时丙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
    C.如果甲欲转让给丁,通知了乙丙,通知中记载“乙丙需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主张优先购买权”,该记载有效
    D.如果甲欲转让给丁,乙丙均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乙丙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C
    解析:
    选项A:按份共有人之间相互转让共有份额,除非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选项B:优先购买权需要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如果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时,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交易条件的实质变更要求,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选项C: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选项D: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 第17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后甲因急需用钱欲将自己五万元的份额转让。乙和丙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甲应如何处理?()

    • A、由乙、丙抓阄决定谁购买
    • B、由甲决定卖给乙或丙
    • C、由乙、丙按原来所占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 D、由乙、丙各购买甲的一半的份额

    正确答案:B

  • 第18题: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套房屋,甲有50%份额,乙有30%份额,丙有20%分额,这套房屋租赁给丁期间,甲欲转让其份额,乙、丙、丁均主张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应由( )。

    • A、丁行使
    • B、乙、丙行使
    • C、丁、乙抓阉决定
    • D、甲决定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经过二人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丙均没有优先购买权
    •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 C、若丙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乙无法主张
    • D、若乙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丙无法主张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甲、乙共有一间房屋,甲拥有20%的份额,乙拥有80%的份额,出租给丙住,合同尚未到期,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则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多选题
    甲与乙共有一匹马,甲享有40%的份额,乙享有60%的份额。在共有期间,该马租赁给丙使用,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丙和其弟丁均主张优先购买权,且所出条件相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

    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丁的优先购买权

    B

    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乙、丁的优先购买权

    C

    丁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乙、丙的优先购买权

    D

    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B
    解析: 共有人乙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丙和其弟丁均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他们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故ABCD项错误。

  • 第22题:

    单选题
    甲、乙共有一间房屋,甲拥有20%的份额,乙拥有80%的份额,出租给丙住,合同尚未到期,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则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A

    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

    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乙各以30%与7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丙,下列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A

    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

    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B
    解析: 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