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如下:
2018年经营及分配状况如下:
(1)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2%,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800万元,丙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2)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应纳所得税总额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1000万元,其中来自丙企业的投资收益为100万元,按照12%的税率缴纳B国预提所得税12万元;乙企业在A国享受税收抵免后实际缴纳的税额180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中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万元。
要求:
(1)判断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2)判断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3)计算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由企业甲负担的税额。
(4)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5)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