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陈某与村委会签订了110亩土地农业承包合同,经营期限为20年。乡政府为了兴建花卉种植基地,决定收回陈某承包的土地,陈某不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陈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陈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C.陈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D.陈某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题目
三年前陈某与村委会签订了110亩土地农业承包合同,经营期限为20年。乡政府为了兴建花卉种植基地,决定收回陈某承包的土地,陈某不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陈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C.陈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D.陈某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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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村民陈三经村委会批准在一宅基地建房,陈三先在所批地东头建了二间,正在兴建西头二间时,村委会张主任以陈三已建二间房屋足以居住为由出面制止。陈三则以宅基地已批给自己使用和持有县政府颁发的房屋确权证为由不听劝阻。村委会报告乡政府并经乡土管所同意,责令陈三立即停止施工并限在15天内拆除西房。陈某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请问此案被告为谁?()

    A. 村委会张主任 B. 村委会 C. 乡政府 D.乡土管所


    正确答案:C
    本题唯有乡政府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故被告只能是乡政府。行政诉讼的被告一定要有行政主体资格,个人、村委会、乡土管所都不属于行政主体。

  • 第2题:

    共用题干

    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A:王某与某村委员会签订果园承包合同后,县政府向王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果园原承包人李某不服
    B:朱某与张某就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请求乡政府处理。乡政府认定该土地使用权归朱某所有。张某不服
    C:县政府决定征收老爷庙村的荒地20亩用于扩建某中学。老爷庙村不服
    D:村民李某向乡政府申请宅基地使用许可。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县政府决定不予批准。李某不服

    答案:A,B
    解析:
    《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复议前置,第2款规定的是复议选择。《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结合上述规定,《反垄断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是指对下列反垄断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1)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A、B、C项均不是,本题应选D项。


    鞠某父母所建的房屋,在其父母去世后,鞠某作为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故鞠某对强拆房屋的行为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排除A项。《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该条第3项所称“有事实根据”的起诉条件,是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存在行政争议的证据材料,而非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起诉人一方不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故排除B项。《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鞠某原不知道强拆行为,故可在强拆行为发生之日(1995年5月)起20年内起诉。到2013年3月,鞠某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已由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解决。D项,鞠某的妹妹已对强拆起诉过,且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这就意味着强拆行为的合法已经得到生效行政裁判的解决,故D项应选。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题,作出责令关闭决定的是县政府,故应当由其为被告,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被告为县政府,故应由市中级法院管辖。该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既然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故不得移送,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相对人一直未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其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起诉。该企业于2011年3月18日收到决定书,最迟可于2013年3月18日起诉,故该企业起诉未超法定期限,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若县政府认为该企业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应由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该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超期,故D项错误。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显然规定的是复议前置。从该款的字面看,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均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只要“认为”侵犯即可,至于是否确实侵犯,不在所问;只要“认为”其已经依法取得,至于是否真正依法取得,不在所问;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至于该行政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不在所问。从该款的字面看,似乎范围极为宽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限制了其范围。该《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批复》,对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若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的,仍为复议选择案件。A、B项是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故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应选;C项征收、D项许可,为复议选择案件,不应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综合上述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起诉。故A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的,仍视为受理,即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并经过。既然复议程序已经经过,即使是复议前置案件,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当然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2条也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条不仅适用于复议选择案件,也适用于复议前置案件。故B、C项正确。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不作为,不能均起诉,理由如下:起诉原行政行为,即意味着由法院审查原行政行为;起诉复议不作为,实质是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审查原行政行为。前诉由法院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后诉由复议机关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两诉矛盾。因此,D项错误。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行政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需要经当事人各方同意。而根据该法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故A、B项错,C项对。本题为复议维持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本案审理对象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D项不周延,错误。

  • 第3题:

    陈某与王某打架斗殴,乡派出所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对王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陈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

    • A、乡派出所对陈某做出拘留决定前,应告知陈某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 B、派出所可以当场做出对王某的罚款决定,还可当场收缴
    • C、陈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县公安局
    • D、若王某也不服,可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D

  • 第4题:

    单选题
    陈某与王某打架斗殴,乡派出所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对王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陈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
    A

    乡派出所对陈某做出拘留决定前,应告知陈某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B

    派出所可以当场做出对王某的罚款决定,还可当场收缴

    C

    陈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县公安局

    D

    若王某也不服,可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5题:

    单选题
    陈某与丈夫离婚后继续在原村生活,那么她在该村所承包的土地(  )。
    A

    由陈某的丈夫承包

    B

    应该继续由陈某承包,享受不变的待遇

    C

    由村委会收回重新分配

    D

    由其子女继续承包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6题:

    某村有一村办厂,由陈某承包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某锐意进取,经营相当 。乡政府见状决定将该企业出售给李某。李某凭与乡政府签订的购买该厂的合同到县工商 将该厂由村集体企业变更登记为私营企业。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村委会有权对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
    B.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事行为
    C.陈某有权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陈某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起诉的,必须以该企业名义


    答案:A,C
    解析:
    A、C
    考点:原告资格确定
    讲解: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影响到了该村办企业的集体性质,从而影响到了该“村、 集体”对该企业的权益,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的代表,当然可以对该变更登记提起行政 诉讼,故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
    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 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对非国有企业采取的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 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故选项B “民事行为”的表述有误),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对这些行为不服,除有权以该企业的 名义起诉外,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有权以其个人名义起诉(故选项C正确,而选项D的 “必须以该企业名义”表述有误)。

  • 第7题:

    2008年3月1日,村民刘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村里的3亩耕地30年。4月1日,刘某到县政府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的相关登记,并且县政府于4月15日向刘某发放了承包经营权证。2009年1月,因为刘某的儿子们都外出务工,刘某一人无力耕作该3亩土地,所以他与村西头的蒋某将土地进行了对换承包,但是双方并没有到相关机关办理变更登记。4月,村委会重新进行改选,改选后的新的村委会主任决定重新分配土地,于是将刘某承包的土地收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刘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2008年3月1日设立
    B.刘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2008年4月1日设立
    C.刘某与蒋某对换承包地的行为无效
    D.村委会可以给刘某补偿后收回刘某的土地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为准的,不需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刘某与蒋某将双方承包的土地进行对换,虽然没有向县人民政府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但是已经生效,只是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村委会无权收回刘某承包的土地,也不能够给刘某补偿而收回土地。

  • 第8题:

    村民刘某1985年4月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由刘某承包村的荒地5公顷用以种植果树,承包期限为1985年4月至2010年4月,该合同由村长签字,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刘某承包土地后,前两年处于亏损状态。自1998年起则年年盈利,刘某每年按合同规定上交提留款。2005年3月刘某所在镇政府发出通知,责令刘某停止种植,将其承包的土地交村民种植水稻。刘某不服镇政府的处理,因此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定本人承包合同有效,要求继续承包土地,同时要求被诉方承担请求仲裁的一切费用。 请问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本案?


    正确答案:仲裁委员会应该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裁决做如下裁决:(1)刘某与某村民委员会之间订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效。从裁决书下达之日起责令刘某所在镇镇政府撤回通知,刘某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刘某所在镇镇政府在某村民委员会与刘某正常履行合同期间,用强制手段收回承包土地进行调整,是行政机关干预土地承包合同的违法行为,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镇政府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第9题:

    单选题
    村民陈某申请建房,村委会经研究批给他一处6间房的宅基地。但陈某在该处建房6间后,以住房紧张为由在附近打了建2间房的地基,并动工建房。村委会以陈某未经审批和建房过多为由出面制止,陈某不听劝阻。村委会报告乡政府并经同意,限陈某1个月内拆除2间西房。陈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村委会为被告

    B

    乡政府为被告

    C

    村委会和乡政府是共同被告

    D

    县政府为被告


    正确答案: D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4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第5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案中,村委会本身并非行政机关,在拆除未经批准建房的事项方面也未获得法律、法规授权。限陈某在1个月内拆除房屋的决定实际由乡政府作出,应以乡政府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