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为某国有商场经理。一天,司去商场仓库找保管员卢某,见仓库门未锁卢某不在,顺手取走三台笔记本电脑,后将两台送给朋友,一台留给自己儿子用。卢某因此被开除。司某的行为构成( )。A.贪污罪B.职务侵占罪C.盗窃罪D.不构成犯罪

题目

司某为某国有商场经理。一天,司去商场仓库找保管员卢某,见仓库门未锁卢某不在,顺手取走三台笔记本电脑,后将两台送给朋友,一台留给自己儿子用。

卢某因此被开除。司某的行为构成( )。

A.贪污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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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被告人卢某(大三学生)与被害人冯某系高中时期的好朋友,两人在上高中时经常在一起打闹取乐。1998年2月7日,卢某到冯某家玩,两人各自在外地上大学。已经相隔3年来见面,因此见面分外亲热,两人像高中时期一样打闹一番,在此过程中,卢某一拳打在冯某腹部,冯某当即手捂腹部,脸色惨白。卢某一见,当即租车送冯某去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解剖证明,冯某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这种脾脏在遭外力打击时极易破裂。冯某的死亡正是由于卢某拳击而导致脾脏破裂所致。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卢某提起公诉。

    问:卢某的行为与冯某的死亡之问是否有因果关系?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1)卢某的行为与冯某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而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为转移。冯虽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但却能照常生活、工作,就是由于卢的拳击才导致冯某脾脏破裂并死亡。可见,卢未曾认识到自己一拳会致冯死亡,但其这一行为正是在冯某这一特异体质的对象上,造成了冯某的死亡。
    (2)卢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卢某在主观上无法预见冯某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这一特殊体质,冯某的死亡于卢某而言,是一个意外事件,因而卢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 第2题:

    王某在A商场购买皮鞋,因鞋的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与经理发生争执。经理指令商场保安人员将王某强行拖到一间仓库里禁闭两个小时。第二天王某将此过程告知当地报社,当天晚报载文对A商场及该经理进行了抨击。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B.诋毁商誉行为

    C.利用新闻媒体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

    D.侵犯经理名誉权的行为


    正确答案:A

  • 第3题:

    2008年5月20日,卢某所在公司为其交纳了保险费,投保五年期人身意外伤害期满还 本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妻子赵某和朋友胡某,未指明受益份额。2011年4月25日,卢某因意外事故死亡,当时其父母尚健在。
    ( )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A.卢某的妻子赵某 B.卢某所在的公司
    C.卢某的父母 D.卢某的朋友胡某


    答案:A,D
    解析:
    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果人身保险合同中 指定了受益人,则应由受益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合同指明受益人为卢某的妻子赵 某和朋友胡某,则二人均可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第4题:

    朱某原是某商场的司机,与商场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朱某与该商场主管人事的副经理因事发生争吵,争吵中朱某提出不在商场干了。结果从争吵第二天起,朱某就没来上班,并于一周后与一出租车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请问朱某的做法错在哪里?


    参考答案:

    朱某未依法与商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此,朱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第5题:

    望某为一家国有企业的总经理,一日望某去仓库找仓库保管员梁某,梁某不在,但是忘了将仓库的门锁上。望某发现仓库的门没锁,顺手拿走两台笔记本电脑,后来将一台送给朋友,一台留给正在上大学的独生子使用,梁某因仓库丢失笔记本电脑被单位开除,望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

    A.构成贪污罪,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出入商场仓库,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B.不构成贪污罪,虽然望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通过盗窃的方法达到目的

    C.侵占罪

    D.职务侵占罪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盗窃罪。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的条件,具体可以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的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所以,本案中望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