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大伟到吉安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就被公司职工自由散漫的表现所震惊。莫大伟由此得出结论:吉安公司是一个管理失败的公司,吉安公司的员工都缺乏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以下哪项如果为真,最能削弱上述论证?( )A.当领导不在时,公司的员工会表现得自由散漫B.吉安公司的员工超过2万,遍布该省的十多个城市C.莫大伟大学刚毕业就到吉安公司,对校门外的生活不适应D.吉安公司的员工和领导的表现完全不一样

题目

莫大伟到吉安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就被公司职工自由散漫的表现所震惊。莫大伟由此得出结论:吉安公司是一个管理失败的公司,吉安公司的员工都缺乏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以下哪项如果为真,最能削弱上述论证?( )

A.当领导不在时,公司的员工会表现得自由散漫

B.吉安公司的员工超过2万,遍布该省的十多个城市

C.莫大伟大学刚毕业就到吉安公司,对校门外的生活不适应

D.吉安公司的员工和领导的表现完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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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晨曦公司向伟东公司出售并交付其生产的残疾人轮椅20台,伟东公司未付款。因欠北海公司债务,晨曦公司以协议形式将其对伟东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北海公司抵债,并通知了伟东公司。下列关于该债权转让事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晨曦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伟东公司时,才对伟东公司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B.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转让协议生效时,对伟东公司同时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C.晨曦公司移转债权无须征得伟东公司的同意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D.即便未通知伟东公司,债权转让协议仍然对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有效

    答案:B
    解析: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题中,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自双方达成债权让与合意时成立并生效,不必经伟东公司同意,但只有在通知伟东公司后才对伟东公司发生效力;如果未通知伟东公司,该协议对伟东公司不生效,但在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之间该协议是有效的。

  • 第2题: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
    解析:
    因为是王大伟冒用他人(王小伟)名义,王小伟并不知情,所以股东应当是王大伟。

  • 第3题:

    晨曦公司向伟东公司出售并交付其生产的残疾人轮椅20台,伟东公司未付款。因欠北海公司债务,晨曦公司以协议形式将其对伟东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北海公司抵债,并通知了伟东公司。下列关于该债权转让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晨曦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伟东公司时,才对伟东公司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B、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转让协议生效时,对伟东公司同时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C、晨曦公司移转债权无须征得伟东公司的同意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D、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属于待生效合同
    E、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有效,北海公司可不通过晨曦公司而直接向伟东公司主张债权

    答案:A,C,E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题中,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自双方达成债权让与合意时成立并生效,不必经伟东公司同意,但只有在通知伟东公司后才对伟东公司发生效力;如果未通知伟东公司,该协议对伟东公司不生效,但在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之间该协议是有效的。

  • 第4题: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
    解析:
    【考点】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表述正确,B、C错误。第29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D错误。

  • 第5题:

    晨曦公司向伟东公司出售并交付其生产的残疾人轮椅20台,伟东公司未付款。因欠北海公司债务,晨曦公司以协议形式将其对伟东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北海公司抵债,并通知了伟东公司。下列关于该债权转让事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晨曦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伟东公司时,才对伟东公司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B.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转让协议生效时,对伟东公司同时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C.晨曦公司移转债权无须征得伟东公司的同意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D.即便未通知伟东公司,债权转让协议仍然对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有效

    答案:B
    解析: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题中,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自双方达成债权让与合意时成立并生效,不必经伟东公司同意,但只有在通知伟东公司后才对伟东公司发生效力;如果未通知伟东公司,该协议对伟东公司不生效,但在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之间该协议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