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电脑与编程》杂志上看到张某发表的一组程序,颇为欣赏,就复印了100份作为程序设计辅导材料发给了学生。李某又将这组程序逐段加以评析,写成评论文章后投到《电脑编程技巧》杂志上发表。李某的行为(10)。A.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因为其未经许可,擅自复印张某的程序B.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因为在评论文章中全文引用了发表的程序C.不侵犯张某的著作权,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D.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因为其擅自复印,又在其发表的文章中全文引用了张某的程序

题目

李某在《电脑与编程》杂志上看到张某发表的一组程序,颇为欣赏,就复印了100份作为程序设计辅导材料发给了学生。李某又将这组程序逐段加以评析,写成评论文章后投到《电脑编程技巧》杂志上发表。李某的行为(10)。

A.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因为其未经许可,擅自复印张某的程序

B.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因为在评论文章中全文引用了发表的程序

C.不侵犯张某的著作权,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D.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因为其擅自复印,又在其发表的文章中全文引用了张某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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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向张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质押。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李某以为电脑归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C、王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

    D、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返还电脑


    参考答案:B,C

  • 第2题:

    王某向张某借款,双方约定,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电脑作为质押,并且将电脑进行了交付。两个月后,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并且没有提到该电脑应是属于王某的,李某以为该电脑为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到期不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C.王某的损失由李某承担
    D.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返还电脑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电脑的质权,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

  • 第3题:

    李某在《电脑与编程》杂志上看到张某发表的一组程序,颇为欣赏,就复印了一百份作为程序设计辅导材料发给了学生。李某又将这组程序逐段加以评析,写成评论文章后投到《电脑编程技巧》杂志上发表。李某的行为 ( ) 。

    A.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因为其未经许可,擅自复印张某的程序
    B.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因为在评论文章中全文引用了发表的程序
    C.不侵犯张某的著作权,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D.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因为其擅自复印,又在其发表的文章中全文引用了张某的程序

    答案:C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一件已有的作品,利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演绎方式而创作的派生作品称之为演绎作品。演绎是一种创作,因而演绎作品是一种新创作的作品。演绎作者对其演绎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本题中李某将《电脑与编程》杂志上看到张某发表的一组程序逐段加以评析,写成评论文章后投到《电脑编程技巧》杂志上发表,故李某的“评论文章”属于演绎作品,其行为不侵犯张某的著作权,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 第4题:

    李某在《电脑与编程》杂志上看到张某发表的一组程序,颇为欣赏,就复印了一百份作为程序设计辅导材料发给了学生。李某又将这组程序逐段加以评析,写成评论文章后投到《电脑编程技巧》杂志上发表。李某的行为(10)。

    A.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因为其未经许可,擅自复印张某的程序

    B.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因为在评论文章中全文引用了发表的程序

    C.不侵犯张某的著作权,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D.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因为其擅自复印,又在其发表的文章中全文引用了张某的程序


    正确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一件已有的作品,利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演绎方式而创作的派生作品称之为演绎作品。演绎是一种创作,因而演绎作品是一种新创作的作品。演绎作者对其演绎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本题中李某将《电脑与编程》杂志上看到张某发表的一组程序逐段加以评析,写成评论文章后投到《电脑编程技巧》杂志上发表,故李某的“评论文章”属于演绎作品,其行为不侵犯张某的著作权,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 第5题:

    李某在《电脑与编程》杂志上看到张某发表的一组程序,颇为欣赏,就复印了一百份作为程序设计辅导材料发给了学生。李某又将这组程序逐段加以评析,写成评论文章后投到《电脑编程技巧》杂志上发表。李某的行为( )。

    A.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因为其未经许可,擅自复印张某的程序
    B.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因为在评论文章中全文引用了发表的程序
    C.不侵犯张某的著作权,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D.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因为其擅自复印,又在其发表的文章中全文引用了张某的程序

    答案:C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一件已有的作品,利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演绎方式而创作的派生作品称之为演绎作品。演绎是一种创作,因而演绎作品是一种新创作的作品。演绎作者对其演绎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本题中李某将《电脑与编程》杂志上看到张某发表的一组程序逐段加以评析,写成评论文章后投到《电脑编程技巧》杂志上发表,故李某的“评论文章”属于演绎作品,其行为不侵犯张某的著作权,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