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任能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规定18周岁以上、智力和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人均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B、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C、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就是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两大关键D、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E、精神症状支配下出现的犯罪行为可以考虑减轻或免予刑事责任

题目
关于责任能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规定18周岁以上、智力和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人均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B、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C、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就是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两大关键

D、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精神症状支配下出现的犯罪行为可以考虑减轻或免予刑事责任


相似考题
更多“关于责任能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 AB项,根据《刑法》第17、18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是可以,就意味着虽然盲、聋哑,但是该生理缺陷对其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并无影响的时候,则依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AB项错误。
    C项,由于丙处于睡眠的无意识状态,无法辨认和控制其行为,但该状态对于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并无阻碍。故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此处的醉酒为生理性醉酒,仍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D项正确。

  • 第2题: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答案:D
    解析:
    选项 A、 B 错误。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依据《刑法》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已满 14 周岁但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包括盲人和聋哑人。对于盲人和聋哑人,《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选项 C 错误,选项 D 正确。刑法的原因自由行为,又名“自陷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自身罪过致使自己陷于意识不清或者行为失控的状态,并且在此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3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我国刑法中未得到充分适用,现行《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有关“醉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被认为是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因此,选项 C、 D 中的丙、丁仍认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相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3题:

    下列关于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A责任能力,就是具备安全生产的能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如何履行自己责任的能力

    B提高责任能力,就应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及安全培训

    C违章作业,提高生产效率


    C

  • 第4题: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答案:D
    解析:
    选项A、B错误。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依据《刑法》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包括盲人和聋哑人。对于盲人和聋哑人,《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刑法的原因自由行为,又名“自陷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自身罪过致使自己陷于意识不清或者行为失控的状态,并且在此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我国刑法中未得到充分适用,现行《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有关“醉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被认为是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因此,选项C、D中的丙、丁仍认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相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5题:

    王某(1986年7月6日生)2000年7月6日实施了抢劫行为,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王某未满14周岁,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B.王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C.王某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D.对王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答案:A,B
    解析:
    解析: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按行为人行为时的实足年龄计算,应为周岁生日过后的第二天。本案中王某在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抢劫行为,因其未满14周岁,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王某对此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A、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