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信用社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甲公司按照信用社的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当地县政府。乙信用社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该合同的担保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乙信用社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并说明理由

题目
甲公司与乙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信用社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甲公司按照信用社的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当地县政府。乙信用社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该合同的担保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信用社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并说明理由。


相似考题

1.甲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发生以下的与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有关的经济事项(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购买1台机器,双方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机器;机器购买价格为20万元;乙公司的报酬为8000元。双方未约定其他事项。乙公司接受委托后,积极与丙公司交涉协商,最终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丙公司处购得该种机器1台,价款为19.5万元,乙公司为此支出了4000元费用。乙公司依约将机器交付给甲公司,但向甲公司提出,双方约定的购买机器价格与实际购买机器价格之间的差额5000元归乙公司所有,或者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000元费用。甲公司表示拒绝,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机器存在瑕疵,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查,该机器确实存在质量瑕疵。(2)甲公司需要一笔资金,于2010年3月5日向丙公司借款5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年利率为6%,应付利息由丙公司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时甲一次偿还全部借款。丁公司为甲公司的保证人,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满之日起1年,但未就保证担保的范围作约定。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交付借款。借款期满后,丙公司请求甲公司偿还借款,甲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何种合同?(2)乙公司主张取得购买机器差价款5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乙公司主张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5)指出甲公司、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6)丁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是什么?(7)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1日-2002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200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丙公司未表示异议。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2002年4月1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张。200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具体说明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并说明理由。(4)具体说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说明理由。(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变化?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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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为加入A合伙企业需要-笔资金,于2003年3月5日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6%,2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次扣除;借款期满时甲-次偿还全部借款。丙为甲的保证人,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承担-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满之日起l年,但未就保证担保的范围作约定。乙依约向甲交付借款。不久,甲加入A合伙企业。

    借款期满后,乙因经济业务欠A合伙企业4万元,因此向A合伙企业主张,就甲欠乙的借款与乙欠A合伙企业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销,但遭A合伙企业拒绝。随后,乙请求甲偿还借款,并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甲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丙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丙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是什么?

    (3)A合伙企业是否有权拒绝乙的债务抵销请求?说明理由。

    (4)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首先,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2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其次,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而甲乙双方只约定了借款数额、期限和利率条款。 (2)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丙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是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A合伙企业有权拒绝乙的债务抵销请求。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乙只能向甲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合伙企业主张该项债权。 (4)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丙作为甲的保证人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第2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人保、物保实现的先后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甲公司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在本题中,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而甲公司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异议至庭审中才提出,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有权继续审理本案。
    (3)陈某的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在本题中,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保证合同成立。
    (4)陈某的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陈某的抗辩(3)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乙银行应当先就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厂房实现抵押权。
    (6)李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3题:

    2014年7月10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50万,年利率6.5%;借款期限1年。同日,甲公司将其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1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A银行还要求甲公司提供其他担保,于是甲公司请求其关联企业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4年7月15日,A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对于A银行实现担保权的顺序均未作约定。
    2014年7月25日,A银行在向甲公司发放贷款时预扣了该笔贷款的利息35.75万元。
    2014年8月,甲公司在已设立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上,开始建造建筑物M。
    2015年7月,因甲公司无法归还到期借款的本息,A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
    经评估,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M价值为800万元,其中建筑物M的价值为300万元。不考虑评估、拍卖的税费。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向A银行实际借款的本金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建筑物M是否为抵押物?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A银行的抵押权于2014年7月11日设立。根据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甲公司向A银行实际借款的本金是514.25万元。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在本题中,实际借款的本金=550-35.75=514.25(万元)。
    (3)乙公司的主张合法。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当事人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未作约定,而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甲公司自己提供,债权人A银行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4)建筑物M不是抵押物。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5)乙公司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A银行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优先受偿的金额为5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不足清偿的部分,A银行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第4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用途为购买机械设备:借期一年,利息合计50万元,合同特别约定银行有权决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合同签订后,乙银行预先扣除50万元利息,向甲公司划款450万元。甲公司将该款用于房地产开发。关于甲公司与乙银行借款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应当向乙银行返还本金50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利息
    B.甲公司应向乙银行返还本金45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利息
    C.乙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D.乙银行有权解除合同
    E.甲公司提前还款的,应当按照1年的约定借款时间计算利息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核借款合同。《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选项C、D正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所以选项E错误。

  • 第5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请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某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该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 第6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第7题:

    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199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移交给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给了甲公司2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公司为急需使用小轿车,替甲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贷款未还清而拒绝返还。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纠纷。如何确定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


    正确答案:我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由此可见,确定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时,首先得根据私法自治原则而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适用上述的规定作为补充。即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按法定的原则。本案中,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押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此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 第8题:

    问答题
    甲为加入A合伙企业需要一笔资金,于2018年3月5日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6%,2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时甲一次偿还全部借款。丙为甲的保证人,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满之日起1年,但未就保证担保的范围作约定。乙依约向甲交付借款。不久,甲加入A合伙企业。  借款期满后,乙因经济业务欠A合伙企业4万元,因此向A合伙企业主张,就甲欠乙的借款与乙欠A合伙企业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销,但遭A合伙企业拒绝。随后,乙请求甲偿还借款,并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甲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丙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丙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是什么?  (3)A合伙企业是否有权拒绝乙的债务抵销请求?说明理由。  (4)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借款合同约定2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自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2)保证人丙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A合伙企业有权拒绝乙的抵销请求。根据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对该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用途为购买机械设备:借期一年,利息合计50万元,合同特别约定银行有权决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合同签订后,乙银行预先扣除50万元利息,向甲公司划款450万元。甲公司将该款用于房地产开发。下列关于甲公司与乙银行借款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
    A

    甲公司应向乙银行返还本金45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利息

    B

    乙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C

    乙银行有权解除合同

    D

    甲公司提前还款的,应当按照1年的约定借款时间计算利息


    正确答案: C,B
    解析:
    《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 第10题:

    问答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请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0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199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移交给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给了甲公司2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公司为急需使用小轿车,替甲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贷款未还清而拒绝返还。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纠纷。乙信用社拒绝返还质物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

    正确答案: 乙信用社拒绝返还质物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担保法》第7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动产质权的行使,为动产质权的主要效力。但是根据71条第1款的规定,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条件是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而本案中,出质人仅担保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的约定是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质权人也是同意的。而现在出质人丙公司已经履行了其担保责任,质权人事实上已经实现了自己的质权,因此乙信用社拒绝返还质物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当将质物返还给丙公司。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为加入A合伙企业需要一笔资金,于2020年3月5日向乙借款50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6%,2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时甲一次偿还全部借款。丙为甲的保证人,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满之日起1年,但未就保证担保的范围作约定。乙依约向甲交付借款。不久,甲加入A合伙企业。
    借款期满后,乙因经济业务欠A合伙企业40万元,向A合伙企业主张就甲欠乙的借款与乙欠A合伙企业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销,遭A合伙企业拒绝。随后,乙请求甲偿还借款,并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甲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丙以乙未起诉或仲裁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指出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问题2】丙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是什么?
    【问题3】A合伙企业是否有权拒绝乙的债务抵销请求?并说明理由。
    【问题4】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借款合同约定2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2.保证人丙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A合伙企业有权拒绝乙的抵销请求。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第14题:

    2018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小汽车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对保证与抵押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公司遂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第二,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取得了对小汽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关于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乙公司取得了对小汽车的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3)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丙公司)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4)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丁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 第15题:

    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债权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挖掘机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9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2019年4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2019年4月1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当事人对担保权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
    2019年6月1日,丙公司将该挖掘机出租给戊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年。
    2020年4月1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公司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第二,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经协商,丙公司准备将该挖掘机作价160万元卖给庚公司,用于履行担保责任。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借期内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2)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对挖掘机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关于其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丙公司将该挖掘机卖给庚公司时,戊公司是否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并说明理由。
    (7)当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能否向丁公司追偿?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乙公司的抵押权于2019年4月1日设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4)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5)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丁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6)戊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物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7)丙公司不能向丁公司追偿。根据规定,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 第16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请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0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第17题:

    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199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移交给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给了甲公司2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公司为急需使用小轿车,替甲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贷款未还清而拒绝返还。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纠纷。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本案中出质人为第三人,其已经履行了其担保责任,因此丙公司可以根据《担保法》第72条“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实现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行使其追偿权。而乙信用社的债权没有完全实现,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未清偿的部分,而不能再要求已履行了担保责任的出质人承担额外的责任。

  • 第18题:

    1996年2月,甲信用社与乙工厂、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合同规定:由甲信用社向乙工厂提供15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1996年2月15日至1996年8月15日止,由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期限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该笔贷款到期后,甲信用社多次向乙工厂催要,但乙工厂一直拖欠不还。1996年11月12日,甲信用社要求担保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甲信用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乙工厂立即归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丙公司对担保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只是辨称保证行为已过保证期限,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是否已过保证期间?


    正确答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可见,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丙公司之所以辩称“已过保证期间”,是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期限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那么是否为已经明确规定了保证期间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规定。《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根据此款规定,本案中的保证人丙公司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1996年8月15日起2年,那么,甲信用社在1996年11月12日向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超出保证期间,因此,丙公司以“已过保证期间”为由作为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第19题:

    甲为加入A普通合伙企业需要一笔资金,于2008年3月5日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6%,2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时甲一次偿还全部借款。丙为甲的保证人,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本息还清为止。乙依约向甲交付借款。不久,甲加入A合伙企业。借款期满后,乙因经济业务欠A普通合伙企业4万元,因此向A普通合伙企业主张,就甲欠乙的借款与乙欠A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销,但遭A合伙企业拒绝。随后,乙请求甲偿还借款,并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甲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丙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符合法律规定有()。

    • A、2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
    • B、借款年利率为6%
    • C、借款期限为2年
    • D、借款期满时甲一次偿还全部借款
    • E、双方以书面形式签定合同

    正确答案:B,C,D,E

  • 第20题:

    问答题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6)如果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进行约定,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乙公司不能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暂停发货。
    (2)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年。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6)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2014年7月10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50万,年利率6.5%;借款期限1年。同日,甲公司将其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1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A银行还要求甲公司提供其他担保,于是甲公司请求其关联企业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4年7月15日,A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对于A银行实现担保权的顺序均未作约定。  2014年7月25日,A银行在向甲公司发放贷款时预扣了该笔贷款的利息35.75万元。  2014年8月,甲公司在已设立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上,开始建造建筑物M。  2015年7月,因甲公司无法归还到期借款的本息,A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  经评估,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M价值为800万元,其中建筑物M的价值为300万元。不考虑评估、拍卖的税费。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以及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向A银行实际借款的本金是多少?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建筑物M是否为抵押物?说明理由。  (5)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说明理由。[2016年真题]

    正确答案:
    (1)A银行的抵押权于2014年7月11日设立。根据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在本题中,甲公司和A银行于2014年7月11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设立。
    (2)甲公司向A银行实际借款的本金是514.25万元。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在本题中,实际借款的本金=550-35.75=514.25(万元)。
    (3)乙公司的主张合法。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当事人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未作约定,而物的担保(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由主债务人甲公司自己提供,债权人A银行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4)建筑物M不是抵押物。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5)乙公司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A银行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优先受偿的金额为800-300=500(万元),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不足清偿的部分,A银行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某年底,甲服装生产企业(简称甲企业)因生产设备升级的需要进行了下列活动:  (1)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80万元,期限1年,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合同项下全部资金应用于A型生产线的购置,丙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但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未做出约定;  (2)向内部职工集资借款,合计8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约定期满向提供借款的职工返还本金并按年利率35%支付利息;  (3)向丁公司购置B型生产线,并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全部价款150万元均分为5期支付,首付款于丁公司交付生产线时付清,余款各期依次按月支付;  (4)与D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C型生产线。  次年6月,乙银行发现甲企业将借款资金挪用于向丁公司支付B型生产线的首付款。丁公司则因甲企业第2、3期价款逾期未支付而通知甲企业要求解除合同。甲企业职工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35%支付利息。甲企业自知负债过高,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以及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银行发现甲企业挪用借款资金,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2)丙公司应当承担何种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3)职工要求按年利率35%支付利息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完全支持?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5)如果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C生产线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乙银行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职工的请求不能得到完全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年利率约定为35%,利息尚未支付,职工起诉时可以主动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超过24%的部分,职工不能主动请求(如果甲企业已经按年利率35%支付利息的,甲企业不能请求返还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
    (4)丁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5)C生产线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199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移交给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给了甲公司2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公司为急需使用小轿车,替甲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贷款未还清而拒绝返还。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纠纷。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本案中出质人为第三人,其已经履行了其担保责任,因此丙公司可以根据《担保法》第72条“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实现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行使其追偿权。而乙信用社的债权没有完全实现,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未清偿的部分,而不能再要求已履行了担保责任的出质人承担额外的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