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王某集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由王某营运,后因两人发生结算纠纷,王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将汽车判归己有,由其偿还孙某的投资,或由孙某退还其投资,将汽车归孙某所有。诉讼中王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要求在诉讼期间汽车继续营运,以其朋友刘某的汽车为担保。法院裁定准许王某将车营运至判决车辆归属时止。后经法院判决车归孙某,但孙某发现汽车发动机已被更换,担保人刘某已将用以担保的汽车变卖后不知去向。孙某遂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那么,法院应否赔偿?( )A.应予赔偿。因为孙某的损失是由于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B.应予赔偿。

题目
孙某与王某集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由王某营运,后因两人发生结算纠纷,王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将汽车判归己有,由其偿还孙某的投资,或由孙某退还其投资,将汽车归孙某所有。诉讼中王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要求在诉讼期间汽车继续营运,以其朋友刘某的汽车为担保。法院裁定准许王某将车营运至判决车辆归属时止。后经法院判决车归孙某,但孙某发现汽车发动机已被更换,担保人刘某已将用以担保的汽车变卖后不知去向。孙某遂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那么,法院应否赔偿?( )

A.应予赔偿。因为孙某的损失是由于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B.应予赔偿。因为是该法院诉讼保全手续的不明导致了诉讼当事人的损失
C.不予赔偿。因本案中法院的保全行为并不违法
D.不予赔偿。因为孙某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司法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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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第 28 题 孙某与王某集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由王某营运,后因两人发生结算纠纷,王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将汽车判归已有,由其偿还孙某的投资,或由孙某退还其投资,将汽车归孙某所有。诉讼中王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要求在诉讼期间汽车继续营运,以其朋友刘某的汽车为担保。珐院裁定准许王某将车营运至判决车辆归属时止。后经法院判决车归孙某,但孙某发现汽车发动机已被更换,担保人刘某已将用以担保的汽车变卖后不知去向。孙某遂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那么,法院应否赔偿?(  )

    A.应予赔偿,因为孙某的损失是由于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B.应予赔偿,因为是该法院诉讼保全手续的不明导致了诉讼当事人的损失

    C.不予赔偿,因本案中法院的保全行为并不违法

    D.不予赔偿,因为孙某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司法赔偿的范围


    正确答案:C
    《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在本案中,法院的诉讼保全措施并不违法。从因果关系上讲,该损失也并非由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致。所以,法院不予赔偿,当事人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因此C项正确,ABD 项的说法都不正确。

  • 第2题:

    王某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李某。双方约定汽车交付后第90日付款,付清全款之前汽车的所有权归王某所有。王某将交付给李某后一个月,张某得知王某在卖车向王某提出愿意以18万元购买,王某当即答应并与张某办理了过户手续。就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张某提出购买前王某享有汽车的所有权
    B.张某提出购买前李某享有汽车的所有权
    C.该汽车现归属李某
    D.该汽车现归属张某

    答案:A,D
    解析:
    本题涉及物权的变动问题。王某和李某之间存在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即在李某付清全款之前汽车所有权归王某所有,现在尚没到付款期限,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王某将汽车卖给了李某但所有权仍由王某保留,后王某将汽车卖给了张某,这一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当王某将汽车交付给张某并办理过户登记后,张某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

  • 第3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买了一栋老房屋,张某将房屋翻修时发现房屋的顶梁上藏有金条,原来的卖主已经出国,音信全无,无法确认金条的所有人,金条应归张某所有
    B:某地突降大雨,王某发现一头牛顺河漂流,王某不顾河水湍急,将牛捞起,牛应归王某所有
    C:陈某将坏录音机丢人垃圾箱,于某发现后将录音机捡回,修理后仍可使用,录音机应归于某所有
    D:孙某的宠物狗走失,蒋某捡到后,将小狗归还孙某,蒋某要求孙某支付必要的交通费用,孙某有权拒绝

    答案:C
    解析:
    A选项中的金条是隐藏物,所有人不明,应归国家所有,不归发现人所有,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中牛是漂流物,不归拾得人所有,拾得人应归还失主,所以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录音机是抛弃物,所有权人已经抛弃了所有权,拾得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中蒋某拾得宠物狗,将其送还失主,失主应支付拾得人必要的费用,所以D选项不正确。

  • 第4题:

    王某是居住在美国的老华侨,年老后体弱多病,希望落叶归根,于是回到中国。他希望由在中国的长子来扶养自己,并立有书面遗嘱希望自己的遗产由其亲人继承。王某委托曾在美国留学的孙某代为回老家寻找自己的亲人,并转告他的意思。孙某回来后说,王家中已经没有任何亲人了。王某非常失望,孙某表示愿意扶养王某,但需由其取得遗产。王某觉得孙某对自己还可以,而家中也没有了亲人,于是与孙某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王某生前由孙某扶养照顾,死后其全部遗产归孙某所有。三年后,王某在老家的妹妹的儿子辗转得知王某回到中国的消息,于是前来认亲。王某见到自己的外甥后,知晓妹妹尚在世,非常高兴。一个月后,王某向孙某提出不再履行协议。于是,孙某以王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而王某也主张撤销协议并要求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问: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王某与孙某达成的协议和其所立遗嘱的效力如何确定?为什么?
    (3)王某要求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法院应如何认定民事责任的归属?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案涉及如下民事法律关系:王某与其妹妹之间形成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其中,王某是被继承人,其妹妹是继承人;王某与孙某之间形成事务性委托法律关系,其中,王某是委托人,孙某是受托人;王某与孙某之间形成遗赠扶养协议法律关系,其中,王某是受扶养人,孙某是扶养人。
    (2)王某与孙某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为孙某未告知其亲人,并说其亲人已经不在,因而欺骗了王某,而遗赠扶养协议是王某在受欺诈的情形下签订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所签订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如果王某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遗赠扶养协议归于无效,如果王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合同一直有效。如果王某依法撤销了该遗赠扶养协议,王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王某所立的书面遗嘱即为有效,因为书面遗嘱是王某生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有合法的继承人(其妹妹)。如果王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遗赠扶养协议一直有效。根据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的原则,王某就应当履行协议。本案中,王某欲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必须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欺诈的事实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权。王某在知道欺诈事由后1个月内便主张了撤销权,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归于无效,而书面遗嘱则因遗赠扶养协议被依法撤销而生效。
    (3)王某要求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王某根本没有实际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于缔约之际;一方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有过失;他方遭受损失,没有损失,则没有损害赔偿;须一方损失与他方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合同虽然被撤销,且孙某有欺诈行为,但是王某并没有因此受到实际的损失,而且还得到孙某三年时间的照顾,王某也并没有不满意之处,所以,王某主张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4)虽然合同被撤销,但是毕竞孙某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实施了三年的扶养行为,这应当被认为是原合同的履行部分,而这部分履行虽然不是具体的财产,但是孙某却为此进行了支出,且遗赠扶养协议已经被撤销,因此,孙某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王某返还财产。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第54条(可撤销合同)、第55条(撤销权的行使及其行使期限);《继承法》第5条(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适用)、《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调整?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而双方法律行为就是合同,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也就要受到合同法调整,故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第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有过失、有损失等要件,但无过失有损失、有过失无损失、无过失无损失等都不能成立缔约过失责任,这一点要格外注意。

  • 第5题:

    2011年3月,甲市市直机关汽车修理所(以下简称汽修所)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孙某在汽修所担任修理技工,试用期半年。当年7月某工作日,孙某在汽修所协助其师傅王某修理一辆防汛应急通讯车时,王某用铁锤敲打汽车变速箱,部分铁锈溅入孙某左眼内。孙某到医疗站滴了少许眼药水,疼痛缓解后继续修理车辆,未再对左眼采取护理措施。 三日后,孙某感觉左眼疼感加剧,遂到医院诊疗。医院诊断孙某伤情为:左眼外伤性异物沉着综合症。经治疗,孙某病情趋于稳定,但左眼永久性失明。其后,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汽修所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后续医疗费用。 孙某申请工伤认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 A、工伤认定申请表
    • B、孙某与汽修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 C、医院对孙某作出的伤情诊断证明
    • D、人民法院受理孙某诉讼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正确答案:A,B,C

  • 第6题:

    王某在大街上遛狗。张某故意挑逗狗,之后跑掉,结果狗将路过的孙某咬伤,并继续追赶孙某。王某为阻止狗继续伤人,在狗不听使唤的情况下,用木棍将狗的腿打断。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孙某可以向张某或王某要求赔偿 
    • B、孙某只能向王某要求赔偿 
    • C、孙某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王某存在过错 
    • D、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狗受伤的损失

    正确答案:A

  • 第7题:

    王某购买载货汽车雇用孙某驾驶营运,孙某超载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超载货物卸载的费用由()承担。

    • A、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B、王某
    • C、孙某
    • D、王某或者孙某

    正确答案:D

  • 第8题:

    孙某与王某集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由王某营运,后因两人发生结算纠纷,王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将汽车判归己有,由其偿还孙某的投资,或由孙某退还其投资,将汽车归孙某所有。诉讼中王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要求在诉讼期间汽车继续营运,以其朋友刘某的汽车为担保。法院裁定准许王某将车营运至判决车辆归属时止。后经法院判决车归孙某,但孙某发现汽车发动机已被更换,担保人刘某已将用以担保的汽车变卖后不知去向。孙某遂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那么,法院应否赔偿?()

    • A、应予赔偿,因为孙某的损失是由于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 B、应予赔偿,因为是该法院诉讼保全手续的不明导致了诉讼当事人的损失
    • C、不予赔偿,因本案中法院的保全行为并不违法
    • D、不予赔偿,因为孙某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司法赔偿的范围

    正确答案:C

  • 第9题:

    2011年3月,甲市市直机关汽车修理所(以下简称汽修所)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孙某在汽修所担任修理技工,试用期半年。当年7月某工作日,孙某在汽修所协助其师傅王某修理一辆防汛应急通讯车时,王某用铁锤敲打汽车变速箱,部分铁锈溅入孙某左眼内。孙某到医疗站滴了少许眼药水,疼痛缓解后继续修理车辆,未再对左眼采取护理措施。 三日后,孙某感觉左眼疼感加剧,遂到医院诊疗。医院诊断孙某伤情为:左眼外伤性异物沉着综合症。经治疗,孙某病情趋于稳定,但左眼永久性失明。其后,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汽修所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后续医疗费用。 下列关于孙某工伤待遇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孙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因为事故发生时,孙某尚处于试用期内。
    • B、孙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因为孙某所受伤害是由于其师傅王某操作不慎所致,孙某应该向王某索赔
    • C、孙某受伤应当视同工伤,因为孙某是在工作时间,参加抢险救灾活动中受伤
    • D、孙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孙某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受到伤害

    正确答案:D

  • 第10题:

    单选题
    2011年3月,甲市市直机关汽车修理所(以下简称汽修所)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孙某在汽修所担任修理技工,试用期半年。当年7月某工作日,孙某在汽修所协助其师傅王某修理一辆防汛应急通讯车时,王某用铁锤敲打汽车变速箱,部分铁锈溅入孙某左眼内。孙某到医疗站滴了少许眼药水,疼痛缓解后继续修理车辆,未再对左眼采取护理措施。 三日后,孙某感觉左眼疼感加剧,遂到医院诊疗。医院诊断孙某伤情为:左眼外伤性异物沉着综合症。经治疗,孙某病情趋于稳定,但左眼永久性失明。其后,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汽修所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后续医疗费用。 下列关于孙某工伤待遇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

    孙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因为事故发生时,孙某尚处于试用期内。

    B

    孙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因为孙某所受伤害是由于其师傅王某操作不慎所致,孙某应该向王某索赔

    C

    孙某受伤应当视同工伤,因为孙某是在工作时间,参加抢险救灾活动中受伤

    D

    孙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孙某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受到伤害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不定项题
    曹某不慎把孙某的岳母刘某的轿车撞坏,与刘某发生争吵。之后,孙某闯入曹某家中,要求赔偿。不料发生了打斗,致使曹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孙某赔偿医药费40000元、误工损失费8000元。诉讼中,孙某对曹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曹某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孙某向曹某提起的诉讼,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应当将曹某向孙某提起的诉讼进行合并审理

    B

    应当裁定诉讼中止,等曹某向孙某提起的诉讼结束后继续进行

    C

    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D

    本案为确认之诉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孙某与王某集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由王某营运,后因两人发生结算纠纷,王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将汽车判归己有,由其偿还孙某的投资,或由孙某退还其投资,将汽车归孙某所有。诉讼中王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要求在诉讼期间汽车继续营运,以其朋友刘某的汽车为担保。法院裁定准许王某将车营运至判决车辆归属时止。后经法院判决车归孙某,但孙某发现汽车发动机已被更换,担保人刘某已将用以担保的汽车变卖后不知去向。孙某遂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那么,法院应否赔偿?(  )
    A

    应予赔偿,因为孙某的损失是由于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B

    应予赔偿,因为是该法院诉讼保全手续的不明导致了诉讼当事人的损失

    C

    不予赔偿,因本案中法院的保全行为并不违法

    D

    不予赔偿,因为孙某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司法赔偿的范围


    正确答案: D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在本案中,法院的诉讼保全措施并不违法。从因果关系上来讲,该损失也并非由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致。所以,法院不予赔偿,当事人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 第13题:

    2010年5月16日上午,有一头牛跑到某乡食品站院内吃白菜,贾某将牛圈上,待失主认领。次日上午,有人到食品站串门,认为被圈的牛是王某和孙某合买的,即捎信给二人。当晚,二人来食品站牵牛,指责贾某不该将牛圈上,双方发生争吵,王某将贾某拖出院外,进行殴打,孙某也参与殴打,把贾某打成脑震荡,经住院治疗,医疗费和误工费共损失2800元,贾某要求王某和孙某赔偿,遭到拒绝,贾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牛跑到乡食品站吃白菜,原告将牛圈上,且通告牵回,并无不当;被告无理取闹,共同殴打原告致伤,这是违法行为,除批评教育,向原告赔礼道歉外,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因调解未成,法院即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孙某赔偿原告损失2800元,其中孙某承担800元,由于孙某当时无力支付,先由王某代孙某偿付,然后再由孙某偿还王某。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正确答案:
    《民法通则》规定:“二人以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确定共同损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损害事实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造成;共同侵权人都有过错。所谓连带责任,指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履行赔偿义务的人,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人偿付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二被告共同致伤原告,主观上都有过错。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向任何被告请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鉴于被告王某侵害情节较重,经济情况较好,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被告孙某侵害情节较轻,一时无力支付原告损失800元,先由王某代孙某垫付,然后由孙某偿还王某。这样判处,有效地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 第14题:

    王某借用张某的自行车,王某以自行车为质押向孙某借款,孙某不知道自行车不是王某所有,遂借款给王某,王某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王某到期无力还款,与孙某协商将自行车折价抵款,张某知道后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
    C: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D: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赔偿

    答案:A,B,D
    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明确了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参照该规定。孙某是善意第三人,孙某获得质权是为担保自己对王某的借款形成的债权,并且王某已经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因此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孙某的质权成立。王某到期不履行债务,孙某有权实现质权,所以张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也无权要求孙某赔偿。当然,由于自行车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孙某,王某不再占有自行车,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但是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 第15题:

    以下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的有:

    A:李某在法院组织的拍卖中拍得了一辆夏利车
    B:张某向王某借款,王某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自己到期清偿债务,张某与王某一起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C:赵某在分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
    D:孙某生前立了一份遗嘱,自己的车辆由孙子孙大鹏继承,孙某死亡后,孙大鹏取得了孙某的车辆

    答案:A,C
    解析:
    A选项中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车辆,买受人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不以被执行人的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所以李某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B选项中张某在自己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王某取得抵押权是基于张某的权利和意思,所以王某取得抵押权是继受取得。C选项中赵某自己建造房屋,一根据法律规定赵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以他人的权利和意思为依据,所以赵某取得所有权是原始取得。D选项中孙大鹏取得车辆是根据孙某的遗嘱取得,孙某的遗嘱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孙大鹏取得所有权是继受取得。

  • 第16题:

    刘某在下班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发现孙某和王某形迹可疑,正在偷窃其他乘客随身携带的财物,于是刘某立即加以制止,并且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刘某协助民警将孙某和王某抓获。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得知,二人曾作案多起,当地检察机关遂对二人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对孙某和王某判处了相应刑罚。对此,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刘某报案的行为属于守法
    B.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孙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法的适用
    C.人民法院对孙某和王某的审判活动是司法
    D 检察机关对孙某和王某提起公诉的活动属于执法

    答案:A,C
    解析: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进行的活动,包括行使权利(积极守法)和履行义务(消极守法)。刘某作为公民其报案和协助抓捕的活动属于积极守法。因此A项正确。法的适用又称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检察机关对孙某和王某提起公诉的活动属于司法。因此D项错误。

  • 第17题:

    2011年3月,甲市市直机关汽车修理所(以下简称汽修所)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孙某在汽修所担任修理技工,试用期半年。当年7月某工作日,孙某在汽修所协助其师傅王某修理一辆防汛应急通讯车时,王某用铁锤敲打汽车变速箱,部分铁锈溅入孙某左眼内。孙某到医疗站滴了少许眼药水,疼痛缓解后继续修理车辆,未再对左眼采取护理措施。 三日后,孙某感觉左眼疼感加剧,遂到医院诊疗。医院诊断孙某伤情为:左眼外伤性异物沉着综合症。经治疗,孙某病情趋于稳定,但左眼永久性失明。其后,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汽修所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后续医疗费用。 如果汽修所未按规定申请对孙某进行工伤认定,那么除孙某外,可以在规定时限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对孙某进行工伤认定的是()。

    • A、王某
    • B、孙某父母
    • C、甲市人民政府
    • D、汽修所工会

    正确答案:B,D

  • 第18题:

    汪某购买载货汽车雇用孙某驾驶营运,孙某超载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超载货物卸载的费用由()承担。

    • A、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B、王某
    • C、孙某
    • D、王某或者孙某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民警孙某和于某在执行查车任务,在检查王某驾驶的车辆时,发现有可疑之处,便叫王某下车接受盘查,王某突然转身走到车尾箱后拿出了一个皮包就跑,民警孙某喝令王某站住,王某突然从包里拿出一支手枪朝孙某开枪,孙某随即拔枪还击,最后将王某击伤。孙某可以使用武器的合法理由是()。

    • A、王某携带枪支拒捕
    • B、王某暴力袭击警察,危及孙某的生命安全
    • C、王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D、王某开枪危害了公共安全

    正确答案:A,B

  • 第20题:

    2011年3月,甲市市直机关汽车修理所(以下简称汽修所)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孙某在汽修所担任修理技工,试用期半年。当年7月某工作日,孙某在汽修所协助其师傅王某修理一辆防汛应急通讯车时,王某用铁锤敲打汽车变速箱,部分铁锈溅入孙某左眼内。孙某到医疗站滴了少许眼药水,疼痛缓解后继续修理车辆,未再对左眼采取护理措施。 三日后,孙某感觉左眼疼感加剧,遂到医院诊疗。医院诊断孙某伤情为:左眼外伤性异物沉着综合症。经治疗,孙某病情趋于稳定,但左眼永久性失明。其后,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汽修所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后续医疗费用。 孙某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提出。

    • A、人民法院
    • B、公安机关
    • C、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D、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不定项题
    曹某不慎把孙某的岳母刘某的轿车撞坏,与刘某发生争吵。之后,孙某闯入曹某家中,要求赔偿。不料发生了打斗,致使曹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孙某赔偿医药费40000元、误工损失费8000元。诉讼中,孙某对曹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曹某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

    曹某诉孙某人身损害赔偿案的诉讼标的是请求法院判决孙某赔偿医药费40000元、误工损失8000元

    B

    诉讼中,若曹某不要求孙某赔偿误工损失费8000元,而法院依然判决孙某赔偿曹某误工损失费8000元,对此孙某可以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C

    孙某对曹某提起的诉讼,是反诉

    D

    孙某对曹某提起的诉讼中,原告不适格,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该诉讼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刘某与赵某签订一份机动车买卖合同,刘某欲以8万元将其所有的汽车卖于赵某,后王某又向刘某提出愿以10万元购买,刘某遂与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在该车未交付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赵某、王某均要求刘某交付汽车。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赵某先与刘某签订合同,刘某应将汽车交付给赵某

    B

    王某出价较高,刘某应将汽车交付给王某

    C

    刘某可以自行决定将汽车交付给赵某或王某

    D

    经王某同意,刘某可以将汽车交付给赵某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王某借用张某的自行车,王某以自行车为质押向孙某借款,孙某不知道自行车不是王某所有,遂借款给王某,王某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王某到期无力还款,与孙某协商将自行车折价抵款,张某知道后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

    B

    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

    C

    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D

    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赔偿


    正确答案: D,A
    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明确了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参照该规定。孙某是善意第三人,孙某获得质权是为担保自已对王某的借款形成的债权,并且王某已经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因此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孙某的质权成立。王某到期不履行债务,孙某有权实现质权,所以张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也无权要求孙某赔偿。当然,由于自行车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孙某,王某不再占有自行车,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但是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 第24题:

    多选题
    2011年3月,甲市市直机关汽车修理所(以下简称汽修所)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孙某在汽修所担任修理技工,试用期半年。当年7月某工作日,孙某在汽修所协助其师傅王某修理一辆防汛应急通讯车时,王某用铁锤敲打汽车变速箱,部分铁锈溅入孙某左眼内。孙某到医疗站滴了少许眼药水,疼痛缓解后继续修理车辆,未再对左眼采取护理措施。 三日后,孙某感觉左眼疼感加剧,遂到医院诊疗。医院诊断孙某伤情为:左眼外伤性异物沉着综合症。经治疗,孙某病情趋于稳定,但左眼永久性失明。其后,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汽修所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后续医疗费用。 如果汽修所未按规定申请对孙某进行工伤认定,那么除孙某外,可以在规定时限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对孙某进行工伤认定的是()。
    A

    王某

    B

    孙某父母

    C

    甲市人民政府

    D

    汽修所工会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