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可以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 ”相关问题
  • 第1题: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参考答案:正确

  • 第2题: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 第3题:

    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其剩余财产应( )

    A.由出资人合理分配
    B.由设立人合理分配
    C.由会员共同分配
    D.用于公益目的

    答案:D
    解析:
    《民法总则》第95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 第4题:

    《民法总则》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可以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参考答案:错误

  • 第5题: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A.对

    B.错


    参考答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