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规划局以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地面工棚为由,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逾期未拆除。根据规划局的请求,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并将拆下的钢板作为建筑垃圾运走。如该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区规划局为赔偿义务机关B、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C、区规划局和区政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D、某公司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题目

某区规划局以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地面工棚为由,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逾期未拆除。根据规划局的请求,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并将拆下的钢板作为建筑垃圾运走。如该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区规划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B、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

C、区规划局和区政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D、某公司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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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区12户居民以某区规划局批准太平居委会搭建的自行车棚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局的批准决定。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原告应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
    C.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D.法院应判决维持某区规划局的批准决定
    E.原告可以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答案:A,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证据确凿;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③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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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区规划局以一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地面工棚为由,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逾期未拆除。根据规划局的请求,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并将拆下的钢板作为建筑垃圾运走。如该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以向区规划局提出赔偿请求
    B: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
    C:申请国家赔偿之前应先申请确认运走钢板的行为违法
    D: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答案:B,D
    解析:
    【考点】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举证责任【详解】A选项错误不选。本题中,区政府根据规划局的请求,由其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实际实施者,其违法赔偿责任当然由其承担,因此区规划局不是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故A选项错误不选,B选项正确当选。其实,这一考点为《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作出拆除决定的规划局没有强制执行权,而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题中的区政府)具有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执行权。2010年4月29日修改《国家赔偿法》时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取消了(刑事赔偿)确认程序,本题中虽然属于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不需要经过确认程序,而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不予赔偿(含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故C选项错误不选。关于D选项,《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因此该公司作为赔偿请求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D选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选BD。

  • 第3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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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行政强制法》,对于市规划局的强制拆除行为,下列理解正确的有( )。

    A.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B.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C.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D.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E.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有权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答案:B,D,E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第4题:

    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
    B:《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
    C: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D: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A,C
    解析:
    【考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详解】本案中规划局作出的静态的《拆除所建房屋通知》通常理解为行政处罚,否则B选项的干扰项、D选项的适用简易程序就没有价值了。而将这个静态的《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决定付诸实施时则将其理解为行政强制执行。其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如果伴随着行政处罚的典型行政罚款,则责令拆除就具有责令限期改正的性质了。在这种观点下责令拆除应当理解为一种责令相对人履行作为义务的行政命令。至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所以《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由上述分析可知,《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和《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二者性质不同,A正确;《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B错误。《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公司不服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C选项正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不属于上述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

  • 第5题:

    某区12户居民以某区规划局批准太平居委 会搭建的自行车棚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为由,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局的批准决 定。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 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 合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原告应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
    C.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D.法皖应判决维持某区规划局的批准决定


    答案:B,D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14、50、56条,《民诉意见》 第62条,《行政诉讼法》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