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规划局以甲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地面工棚为由,限期自行拆除。甲公司逾期未拆除、根据规划局的请求,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并将拆下的钢板作为建筑垃圾运走。如甲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以向区规划局提出赔偿要求B.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C.申请国家赔偿之前应先申请确认运走钢板的行为违法D.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题目

某区规划局以甲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地面工棚为由,限期自行拆除。甲公司逾期未拆除、根据规划局的请求,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并将拆下的钢板作为建筑垃圾运走。如甲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可以向区规划局提出赔偿要求

B.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

C.申请国家赔偿之前应先申请确认运走钢板的行为违法

D.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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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BD
更多“某区规划局以甲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地面工棚为由,限期自行拆除。甲公司逾期未拆除、根据规划 ”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区规划局以一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地面工棚为由,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逾期未拆除。根据规划局的请求,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并将拆下的钢板作为建筑垃圾运走。如该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以向区规划局提出赔偿请求
    B: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
    C:申请国家赔偿之前应先申请确认运走钢板的行为违法
    D: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答案:B,D
    解析:
    【考点】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举证责任【详解】A选项错误不选。本题中,区政府根据规划局的请求,由其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实际实施者,其违法赔偿责任当然由其承担,因此区规划局不是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故A选项错误不选,B选项正确当选。其实,这一考点为《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作出拆除决定的规划局没有强制执行权,而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题中的区政府)具有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执行权。2010年4月29日修改《国家赔偿法》时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取消了(刑事赔偿)确认程序,本题中虽然属于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不需要经过确认程序,而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不予赔偿(含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故C选项错误不选。关于D选项,《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因此该公司作为赔偿请求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D选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选BD。

  • 第2题:

    2018年1月21日,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甲市规划局)向王某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为临时建筑,建筑层次一层,结构类型砖混。2018年3月31日,甲市规划局又以王某以欺骗手段骗取许可证为由撤销该许可,并于4月1日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王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建筑物,否则将进行强制拆除。王某在规定时间内执意不拆除。后根据法律规定,甲市规划局组织相关人员强行拆除,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1>、根据《行政强制法》,对于市规划局的强制拆除行为,下列理解正确的有( )。

    A.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B.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C.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D.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E.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有权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答案:B,D,E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第3题:

    【多选题】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

    B.《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

    C.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D.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AC 解析AB项:规划局向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属于行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处罚种类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属于代履行前的催告程序(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C项:规划局作出的《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处罚种类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具有可诉性,所以C项正确。D项:《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罚针对的都是较轻的处罚,撤除房屋不在法律规定之列。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 第4题:

    案情:
    2015年3月,甲建筑公司未经规划审批,紧邻乙小区建设商务楼,小区居民赵某等30人认为甲建筑公司所建楼房遮挡了其房屋采光,多次向区规划局举报该公司的违法建房行为。区规划局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未启动调查程序。赵某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区规划局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区规划局经调查认为,甲建筑公司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房。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于2015年8月30日向甲建筑公司送达行政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甲建筑公司不服,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市规划局复议维持。甲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区政府组织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
    问题:
    1.法院如何确定第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如何处理起诉人众多的问题?
    2.法院如何确定第二起案件的当事人,赵某等30人的法律地位与诉讼权利如何?
    3.分析第一起案件和第二起案件的审理对象。
    4.如法院认为区规划局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该案应如何作出判决?


    答案:
    解析:
    1.在第一起案件中,原告为赵某等30人,被告为区规划局,第三人为甲建筑公司。鉴于原告一方人数众多,法院可告知原告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2.第二起案件中,原告为甲建筑公司,被告是区规划局和市规划局,赵某等30人是行政诉讼第三人。法院需要依法通知赵某等人参加诉讼。最终判决减损其合法权益的,赵某等30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3.第一起案件的审理对象是区规划局的不作为行为是否合法;第二起案件的审理对象为两个:一是区规划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是市规划局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4.法院应作出确认区规划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同时撤销市规划局的复议维持决定。

  • 第5题:

    2018年1月21日,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甲市规划局)向王某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为临时建筑,建筑层次一层,结构类型砖混。2018年3月31日,甲市规划局又以王某以欺骗手段骗取许可证为由撤销该许可,并于4月1日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王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建筑物,否则将进行强制拆除。王某在规定时间内执意不拆除。后根据法律规定,甲市规划局组织相关人员强行拆除,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3>、根据《行政诉讼法》,若王某对甲市规划局的撤销许可及强制拆除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则( )。

    A.法院不应受理,因为《行政诉讼法》对此未作规定
    B.法院应予受理,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C.王某应在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D.现场笔录属于书证
    E.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

    答案:B,E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期限、证据。甲市规划局的撤销许可及强制拆除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对王某的实际权益产生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选项A错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C错误。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不同于书证。所以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