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支持自治州民族医学院校、民族医医疗机构和个人重点开展以下研究:
A.民族医药独特的医药理论和操作技术;
B.民族医药所用的药材标准、操作技术标准、治疗的物质基础和作用机理、配伍规律等;
C.民族医药治疗的优势病种;
D.民族医药与现代医学结合治疗的优势病种;
E.民族医药在重大疾病、疑难疾病中的防治应用;
F.民族医药在突发事件中的防治应用;
G.其他经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项目。
第1题: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所称民族医医疗机构,是指()开办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室)。
A.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B.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C.应用民族医疗技术和药物
第2题:
民族医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与服务范围诊疗活动不符的宣传活动,发布民族医药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3题:
违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开办民族医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其药品、器械及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4题:
医疗机构使用的民族医疗技术和民族药物应当制定相应的目录,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后,按照规定报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州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使用目录范围外的民族医疗技术和民族药物。()
第5题:
鼓励自治州民族医学高等院校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设立民族医药相应专业,建立民族医药教育培训基地,完善民族医药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