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之妻患心脏病在某医院治疗期间,因病情恶化突然病逝。( )孙某认为其妻死亡是医院的医疗过错所致,在医院大吵大闹,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最终致使医院的医疗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未造成严重损失。(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孙某的行为属于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

题目

孙某之妻患心脏病在某医院治疗期间,因病情恶化突然病逝。( )孙某认为其妻死亡是医院的医疗过错所致,在医院大吵大闹,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最终致使医院的医疗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未造成严重损失。(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孙某的行为属于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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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赵、钱、孙、李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钱某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赵某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李某用于偿债并告知了钱某、孙某。后来赵某经钱某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赵某的妻子知情后与赵某发生冲突,失手杀死赵某而被判刑。赵某死后,其妻和16 岁的儿子要求继承赵某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赵妻和他儿子的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受让的赵某的合伙份额有效

    B.杨某能够取得赵某赠与的合伙份额

    C.赵某之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D.赵某之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正确答案:ACD
    【答案】A、C、D
    【详解】《合伙企业法》第22 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A 选项中赵某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李某,告知了钱某、孙某,因此为有效行为,当选。B 选项中赵某给其情人份额的行为仅经过钱某的同意,但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是无效的,不当选。第50 条第1 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赵某16 岁的儿子要求继承赵某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且各合伙人同意,故赵某之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D 选项是正确的,当选。《继承法》第7 条第(一)项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赵某之妻因过失而不是故意杀害赵某,并不丧失继承权,且各合伙人同意她的请求,故赵某之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因此,C 选项是正确的,当选

  • 第2题: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 )。

    A. 缴纳职工医疗的赵某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治疗费用
    B. 缴纳职工医疗的钱某患职业病花费的治疗费
    C. 缴纳职工医疗的孙某因突发高血压在定点医院诊疗费
    D. 缴纳职工医疗的李某因患帕金森综合症到美国就医的诊疗费

    答案:A,B,D
    解析: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 第3题:

    孙某投毒杀妻,见妻子服毒后痛苦不堪,顿生悔意,遂拨打急救电话,将妻子送往医院,经医生抢救脱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本案中孙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因其妻之所以脱险系孙某与医生二人之力,并不是孙某单独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B: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其妻之所以脱险系孙某与医生二人之力,但孙某对挽救其妻做出了真挚的努力,理当成立犯罪中止
    C:若后经查明,孙某所投毒药量根本不会致其妻子死亡,则孙某不成立犯罪中止,因孙某不送其妻去医院,其妻也不会死亡
    D:若经查明,孙某所投毒药量根本不会致其妻子死亡,则孙某同样成立犯罪中止,因行为人是在认识到能够既遂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的,在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应认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

    答案:B,D
    解析:
    【考点】犯罪中止。详解: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其他人的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时,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做出了真挚的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故B项正确.A项是错误的。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即使是行为本身偶然导致结果未发生,或者客观上完全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CD两项所列情况即是行为本身偶然导致结果未能发生的情形,同样成立犯罪中止。故D正确,C项是错误的。

  • 第4题:

    某县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某,在本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额为3500元,另外又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并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在保险期间的某日,孙某在运送货主张某及其货物时,在一铁道口与火车相撞。孙某、张某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故应由孙某负责。现托运人张某之妻向法院起诉,要求以承运人孙某的保险金予以赔偿。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孙某投保的人身保险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属于受益人享有,不能作为孙某的遗产用以清偿债务或赔偿。因此,5000元保险金应归孙某之子享有。
    (2)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某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3500元保险金属于孙某的遗产,应用来清偿其债务或赔偿。

  • 第5题:

    孙某为武警部队上尉,驻防于甲地,其所属团部位于乙地,原籍为丙地,其妻为丁地人民医院医生。现其妻以感情不和为由请求离婚,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D
    解析:
    孙某是非文职军人,其妻子作为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根据《民诉意见》第11条,应当由原告其妻住所地丁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