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哪三种情况除外?
第1题:
下列情形符合《婚姻法》有关晚育规定是()
A男方25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
B女方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
C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
D女方28周岁以上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2题:
列举5种以上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
省《条例》第21-24条中共列举了14种可以生育二孩的特殊情形,写出其中任意5种即可。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
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略
第3题: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A无子女;
B有一个子女;
C有两个子女
第4题: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A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B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C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D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第5题: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只生育一个子女者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只生育一个女孩者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有四种:
(一)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四)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