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
A.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B.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C.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
D.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第1题:
根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逾期仍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2题:
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A.3年
B.4年
C.5年
D.6年
第3题: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A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B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C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D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第4题:
青海省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规定的,由卫生保健院按顺序安排生育。()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