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B.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C.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D.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E.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第1题:
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的,按()
A.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B.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C.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
D.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2题:
对邪教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
第3题:
第4题:
利用信件传播邪教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
第5题:
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