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 )主持。A.行政长官B.首席法官C.行政副长官D.立法会主席

题目

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 )主持。

A.行政长官

B.首席法官

C.行政副长官

D.立法会主席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
更多“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 )主持。A.行政长官B.首席法官C.行政副长官D.立法会主席 ”相关问题
  • 第1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具有行政主导的特点,其表现有

    A.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B.行政长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免立法会议员
    C.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D.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有相对否决权

    答案:A,C,D
    解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3条第1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4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 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第50条规定:“香港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 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第7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 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根据上述规定,A、C、D选项正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8条第1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根据此规定,立法会议员是由选举产生,而不是由行政长官任免,B选项错误

  • 第2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香港特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特区官员可以不经过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A.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B.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C.香港立法会主席
    D.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


    答案:A,C
    解析:
    根据《基本法》第88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根据《基本法》第90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 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A项正确。根据《基本法》第71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 产生。因此,香港立法会主席是选举产生的。故C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均由.行政长官 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豉府任命,财政司长属于主要官员。故D项错误,不当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 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 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本题答案为A、C两项。

  • 第3题:

    下列关于特别行政区行政与立法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行政长官无权解散立法会
    B.立法会无权迫使行政长官辞职
    C.立法会无权弹劾行政长官
    D.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


    答案:D
    解析:
    解析:下述两种情况下,行政长官有权解散立法会:(1)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2)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因此A选项错误。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辞职:(1)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2)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可见.立法会可迫使行政长官辞职。因此B选项错误。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香港)或1/3(澳门)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立法会就有权通过动议,委托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澳门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如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可见,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因此C选项错误。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还有一项: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可见,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因此D选项表述正确。

  • 第4题:

    关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由行政长官签署并报送中央政府备案
    B.如果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1/4以上,可以提出弹劾动议
    C.立法会如果认定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行为,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直接弹劾行政长官
    D.香港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答案:B,C
    解析:
    B错:澳门为1/3;C错:弹劾案应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 第5题: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B、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之后可解散立法会
    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D、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通过原法案,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协商不成的,行政长官有权再次解散立法会

    答案:A,B,C
    解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