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的当选条件与职权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选项?( )A.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B.立法会主席主持立法会会议,决定开会时间C.立法会主席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D.立法会主席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20年并在国外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题目

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的当选条件与职权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选项?( )

A.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B.立法会主席主持立法会会议,决定开会时间

C.立法会主席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D.立法会主席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20年并在国外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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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B.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之后可解散立法会

    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D.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通过原法案,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协商不成的,行政长官有权再次解散立法会


    正确答案:ABC

  • 第2题: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特别行政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其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B.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
    C.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得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D.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答案:A
    解析: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故A项正确。该法第77条第1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故B项“三分之二”说法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只要是永久性居民即可当选立法会议员,有无中国籍不影响其当选立法会议员。故C项错误。该法第5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据此,D项“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说法错误。

  • 第3题: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特别行政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其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B、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
    C、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得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D、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答案:A
    解析:
    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1/20除基本法另有规定外,立法会的法案、议案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所以,D选项也是错误的。

  • 第4题: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的职权?

    A.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B.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C.根据需要,随时解散立法会

    D.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正确答案:A,B,D A.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B.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 第5题: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特别行政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

    A.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其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B.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
    C.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得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D.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答案:A
    解析: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故A项正确。该法第77条第1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故B项“三分之二”说法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只要是永久性居民即可当选立法会议员,有无中国籍不影响其当选立法会议员。故C项错误。该法第5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据此,D项“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