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用社主任李某,利用职便将信用社一辆因历史原因未入账、价值5万元的轿车挪为已用,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

题目

某信用社主任李某,利用职便将信用社一辆因历史原因未入账、价值5万元的轿车挪为已用,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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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信用社主任利用职便指定贷款担保公司,收取担保公司按贷款金额提取的担保手续费2万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 )


    参考答案:正确

  • 第2题:

    李某是某政府办公室主任。一日,他利用掌管库房钥匙之便,趁无人之际将单位的一台价值八万元的仪器偷走,后案发。李某的行为已构成( )

    A.盗窃罪

    B.贪污罪

    C.渎职罪

    D.挪用公款(物)罪


    参考答案:B

  • 第3题:

    李某是农村信用社的会计主管,利用职位之便,其先后三次挪用本单位资金25万元,用于网上赌球。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

    A:贪污罪
    B:职务侵占罪
    C:洗钱罪
    D:挪用资金罪

    答案:D
    解析:

  • 第4题:

    某海滨水产养殖公司为私营家族企业,其经理、出纳、会计均为亲属。张某系出纳,公司经常将公款由会计、出纳等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某日,张某同学王某因私营家具厂欲向海滨信用社贷款,要求张某疏通经理以海滨水产养殖公司名义为其贷款作担保。张某感觉到由公司出面作保困难较大,便提出可用其公司10万元公款,但以其私人名义存在当地农行营业所的定活两便存单质押。海滨信用社遂与王某、张某签订了8万元的质押贷款合同,张某交10万元存款存单给信用社。但当时张某、王某均未告知信用社该存单所载款项系公款。后因王某无力还款,海滨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实现质权。水产养殖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海滨信用社质权无效,理由是张某无权以存单设定质押

    B.海滨信用社质权无效,理由是水产养殖公司拒绝追认

    C.海滨信用社质权有效,理由是质权的善意取得

    D.海滨信用社质权有效,理由是张某有权设定质权


    正确答案:D
    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本案中,张某以其个人所存公款的存单质押并且未告知信用社,张某为该存单的有权处分人,故该信用社的质权有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 第5题:

    被告人:黄某,男,22岁;刘某,男,20岁;靳某,女,17岁。
    2001年夏天,被告人黄某从某信用社购买摩托车一辆,因手续不全,黄某让被告人靳某到某信用社找该社主任张某补办摩托车过户证明。张某提出与靳某约会,靳某将此事告诉了黄某。黄某想到自己想做生意贷不来款,张某贪恋女色,遂即与被告人刘某预谋,指使靳某以色相勾引张某,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张某为其提供资金。在黄某的授意下,2001年10月30日下午,靳某按照预谋将张某诱骗到黄某的二哥家。黄某藏于室内,刘某先对张某进行殴打、威逼,迫使张某为他们提供15万元贷款。张某借故推脱,刘某继续殴打,此时,黄某从室内出来,与刘某一起对张某软硬兼施进行威逼。张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市行急需二万元现金”的便条,要某信用社值班人员支付。刘某持此便条到某信用社取走现金2万元。直到晚上,黄某、刘某才将张某放回。
    问:本案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为了获取资金,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威逼,即使用了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尽管被害人是以写便条的方式由被告人刘某领取了现金,但是被害人为信用社主任,其便条即能够对信用社值班人员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值班人员也正因对便条的执行而向被告人刘某提供现金。因此,虽然本案中从被告人向被害人威逼写便条到被告人实际取得现金之间的持续时间较长,而且并非被害人直接交出现金,但是由于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应认为是被告人直接向被害人劫取了财物。所以,黄某等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黄某与刘某、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谋划、实施抢劫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3)在共同犯罪中,黄某和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靳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对于靳某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