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是国家公务人员,李杰是普通公民。两人的高档手表均被偷,法律并没有因张林的特殊身份而仅仅处罚偷张林手表的人,这体现了物权法的哪项原则?A.物权法定原则B.平等保护原则C.公示公信原则D.合理行政原则

题目

张林是国家公务人员,李杰是普通公民。两人的高档手表均被偷,法律并没有因张林的特殊身份而仅仅处罚偷张林手表的人,这体现了物权法的哪项原则?

A.物权法定原则

B.平等保护原则

C.公示公信原则

D.合理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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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张林和李梅二人均早年丧偶,后经人介绍,于2007年登记结婚,当时张林的儿子张森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为了工作的便利,就自己一人搬出去住,李梅的女儿李倩正上初三,和张林、李梅一起生活。2015年,张林因病去世。根据案例回答40~44题。

    关于李倩和张林之间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B: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
    C:养父和养女关系
    D:法律没有规定

    答案:A
    解析: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张森是张林和其前妻的儿子,因此张森和李梅是继子与继母的关系。


    审判实践中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一般为:①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表现为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②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才能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本题中李倩和张林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只有未成年或者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才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本题中张森与李梅并没有共同生活,并且张森已经成年,所以二者之间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张森与李梅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只是直系姻亲关系,张森与李倩之间也仅仅属于旁系姻亲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家庭成员与死者关系的远近,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题中张森是张林的儿子,李梅是张林的妻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倩虽然是继女,但是李倩与张林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也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张林的遗产应当在张森、李梅和李倩之间均分。

  • 第2题:

    共用题干
    张林和李梅二人均早年丧偶,后经人介绍,于2007年登记结婚,当时张林的儿子张森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为了工作的便利,就自己一人搬出去住,李梅的女儿李倩正上初三,和张林、李梅一起生活。2015年,张林因病去世。根据案例回答40~44题。

    张林死亡后,对于张林遗产的继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李梅是张林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B:李倩是张林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C:张森、李梅是张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D:张林的遗产在张森和李倩之间均分,

    答案:C
    解析: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张森是张林和其前妻的儿子,因此张森和李梅是继子与继母的关系。


    审判实践中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一般为:①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表现为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②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才能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本题中李倩和张林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只有未成年或者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才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本题中张森与李梅并没有共同生活,并且张森已经成年,所以二者之间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张森与李梅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只是直系姻亲关系,张森与李倩之间也仅仅属于旁系姻亲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家庭成员与死者关系的远近,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题中张森是张林的儿子,李梅是张林的妻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倩虽然是继女,但是李倩与张林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也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张林的遗产应当在张森、李梅和李倩之间均分。

  • 第3题:

    单位接到一项工作任务,领导决定从张、王、李、林、沈、赵6人中选出3人组成工作小组。工作组应符合以下3个条件:①张、林两人中至少需要一人入选。②王、李两人中至多能有一人入选。③如果沈、赵两人同时入选,则王不能入选。以下工作人员组成不符合条件的是( )。

    A.沈、李、赵
    B.李、张、林
    C.赵、张、王
    D.沈、王、林

    答案:A
    解析:
    第一步,确定题型。根据题干中的关联词“至少一个”等,确定为翻译推理。第二步,翻译题干。(1)张或林(2)?王或?李(3)沈且赵→?王(利用鲁宾逊定律可得:?沈或?赵或?王)第三步,进行推理。利用代入法判断哪项不符合条件:A项:假如选出的工作人员为“沈、李、赵”,根据条件(1)可知,被选出的成员中一定要有张或林,但是A项没有,故不符合条件。因此,选择A选项。B项:假如选出的工作人员为“李、张、林”,根据或关系的性质“一真则真”,“张、林”符合(1);这三个人去,说明王不去,即“?王”,符合(2);沈不去,即“?沈”,符合(3),可见符合三个条件,排除。C项:假如选出的工作人员为“赵、张、王”,根据或关系的性质“一真则真”,“张”符合(1);这三个人去,说明李不去,即“?李”,符合(2);沈不去,即“?沈”,符合(3),可见符合三个条件,排除。D项:假如选出的工作人员为“沈、王、林”,根据或关系的性质“一真则真”,“林”符合(1);这三个人去,说明李不去,即“?李”,符合(2);赵不去,即“?赵”,符合(3),可见符合三个条件,排除。

  • 第4题:

    共用题干
    张林和李梅二人均早年丧偶,后经人介绍,于2007年登记结婚,当时张林的儿子张森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为了工作的便利,就自己一人搬出去住,李梅的女儿李倩正上初三,和张林、李梅一起生活。2015年,张林因病去世。根据案例回答40~44题。

    李梅和张森之间的关系是()。
    A: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B: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
    C:无任何关系
    D:与李倩和张林的关系一样

    答案:B
    解析: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张森是张林和其前妻的儿子,因此张森和李梅是继子与继母的关系。


    审判实践中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一般为:①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表现为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②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才能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本题中李倩和张林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只有未成年或者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才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本题中张森与李梅并没有共同生活,并且张森已经成年,所以二者之间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张森与李梅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只是直系姻亲关系,张森与李倩之间也仅仅属于旁系姻亲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家庭成员与死者关系的远近,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题中张森是张林的儿子,李梅是张林的妻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倩虽然是继女,但是李倩与张林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也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张林的遗产应当在张森、李梅和李倩之间均分。

  • 第5题:

    张林诉李南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A法院一审判决李南须返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元,分3期履行。判决生效后,李南未按期履行,张林遂向B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李南在半年内一次性支付借款40万元,张林放弃剩余的2万元利息。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但和解协议生效一个月后,李南突然反悔,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林不能申请恢复执行,因为和解协议约定的半年期限尚未届至
    B.张林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因为李南已经明确表示拒绝履行
    C.张林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一审判决书,也可以就履行该和解协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D.若张林申请恢复执行,而李南以和解协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则法院应先暂停对张林申请的审查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和解。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11条第2项,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108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选项A错误、B正确。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16条第1款,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因此选项D错误。综上,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