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胡某非法经营地下钱庄,公安机关获报后迅速前往查封,下面哪一项是公安机关不得查封的?( )A.涉案的设施B.涉案的财物C.涉案的场所D.胡某的生活必需品

题目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胡某非法经营地下钱庄,公安机关获报后迅速前往查封,下面哪一项是公安机关不得查封的?( )

A.涉案的设施

B.涉案的财物

C.涉案的场所

D.胡某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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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5年7月5日,胡某未经批准,在住宅周围安装电网,8月1日胡某自行拆除。2006年3月1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证实了这一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胡某的行为不予处罚
    B. 胡某的行为应予处罚
    C. 公安机关可以酌情决定是否给予处罚
    D. 胡某自动拆除,可减轻处罚

    答案:A
    解析:
    答案为A。

  • 第2题:

    某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有几个人在县城路上打架,公安机关迅速赶到现场,将几个人带回公安局,并收集了现场目击者的一些证言,公安机关在对此案进行审查后,发现案件具备哪些条件时,应当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

    A:查明参与这次事件的有刘某、胡某、张某、王某四人,围观群众数十人
    B:查明事件起因是刘某与胡某、张某有矛盾,遂纠集王某蓄意殴打胡某、张某,对方还击,非随意打闹
    C:查明胡某在打斗中头部受伤,不省人事,应属重伤
    D:刘某与胡某、张某产生矛盾的原因是感情纠纷,刘某认为胡某和张某破坏其家庭

    答案:B,C
    解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B项说明刘某与王某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C项说明刘某与王某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属于故意致人重伤的情形,依法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3题:

    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查处辖区内张某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案时,拟对张某经营的游艺室采取查封措施。依据《行政强制法》,下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答案:B
    解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题干中拟对张某经营的游艺室采取查封措施,根据前述法条,第一、第四、第六、第七项的规定。A、D两项错在未首先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当选。C项错在未听取陈述申辩,不当选。B选项符合题意,当选。

  • 第4题:

    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在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衅,后发生争执,江某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前往其住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上班后处理。”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胡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胡某找公安机关。
    问题:本案中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当?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的问题。(1)法院的不当做法:①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江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刑事诉讼法》第110条)。②法院值班人员未对江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法院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刑事诉讼法》第110条)。③法院不应当不接受胡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10条)。(2)公安机关的不当做法:①公安局的值班人员对报案电话处理错误。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即接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②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3)检察院的不当做法: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第5题:

    案情:
    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在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衅,后发生争执,江某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前往其住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上班后处理。”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胡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胡某找公安机关。
    问题:本案中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当?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法院的不当做法:①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江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刑事诉讼法》第110条)。②法院值班人员未对江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法院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刑事诉讼法》第110条)。③法院不应当不接受胡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10条)。
    (2)公安机关的不当做法:①公安局的值班人员对报案电话处理错误。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即接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②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3)检察院的不当做法: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