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从事间谍犯罪活动时被抓获,侦查机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虽然其有住处,但考虑到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题目

王某在从事间谍犯罪活动时被抓获,侦查机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虽然其有住处,但考虑到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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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以下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有:( )

    A.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无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B.李某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在其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已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C.范某涉嫌恐怖活动犯罪,在其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已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D.季某涉嫌重大贿赂犯罪,在其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已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分为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在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根据《高检规则》第110条第2款,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故A项正确;(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故BC项正确。

  • 第2题:

    甲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被立案侦查。羁押一个月后,被变更为监视居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应当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得向被监视居住人收取费用
    B.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得向被监视居住人收取费用
    C.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D.甲委托的律师乙会见甲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答案:B,C,D
    解析:

  • 第3题:

    犯罪嫌疑人仇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仇某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有:

    A.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离开住处
    B.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会见聘请的律师
    C.通过手机微信告诉本案证人康某如何作对其有利的陈述
    D.通过同住的家人藏匿其护照以备将来使用

    答案:A,C,D
    解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故ACD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仇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并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会见辩护律师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故B项错误。因此选择ACD选项。

  •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但由于患有严重疾病,侦查机关对其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监视居住期间,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只能在甲的住处执行
    B: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C:甲聘请辩护律师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D:辩护人会见甲,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监视居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是属于检察院侦查,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是公安机关批准,因此,故AB错误,应全选。《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聘请辩护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故C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该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机关是检察院不是公安机关,故D错误,应选。本题选A、B、C、D。


    【考点】逮捕的复议、复核。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第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故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就是AC选项。

  • 第5题:

    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査,侦查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关于甲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只能在甲的住处执行
    B.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侦查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C.可以在羁押场所执行
    D.可以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是属于检察院侦査,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不 是侦查机关批准,因此,故ABCD错误,应全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