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民法的效力.

题目

试述民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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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试述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参考答案: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我国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具体体现为:
    (l)依照属地管辖原则
    (2)依照属人管辖原则
    (3)依照保护管辖原则
    (4)依照普遍管辖原则
    1.属地原则:即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反之,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此原则多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
    2.属人原则:即单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此原则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3.保护主义:即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人民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认识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还是在外国,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即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凡是侵害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共同利益,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管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 第2题:

    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
    解析:
    [解析]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 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
    (2)—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双方不能自愿协商的, 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
    (3)受价值规律支配。
    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 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
    (1)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
    (2)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 第3题:

    3、试述保证的法律效力


    1.对保证人的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 1、保证人责任的从属性。 2、保证人责任的独立性。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就被保证债务负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法定的而非约定的。 (3)保证人的权利。票据保证人清偿了票据债务后,其保证责任消灭,被保证人的主债务也消灭,保证人同时取得持票人的资格,有权向票据上的有关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即可向被保证人以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对持票人的效力。票据保证对持票人来讲,对实现其权利又多了一层保护网,持票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对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并不免除任何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但如果保证人履行了持票人的票据债务后,被保证人的后手即可免责。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来讲,仍负有对保证人清偿的责任。

  • 第4题:

    试述集体合同的效力。


    参考答案:1.人的效力。人的效力,即集体合同对人的适用范围。合法有效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集体合同对人的效力还体现在它对个体劳动合同的约束力上,劳动合同的内容与集体协议的规定发生冲突时,视为无效,必须执行集体协议的规定。2.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即集体保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范围。关于集体合同生效的时间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当事人约定;二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经报送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集体合同终止有两种情况:一是集体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3.空间效力。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即集体合同适用的地域范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现阶段我国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订立集体合同的企业范围内。

  • 第5题:

    试述物权的效力。


    答案:
    解析:
    (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相抵触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①物权相互的优先效力。在同一个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
    ②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
    (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者被侵害之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