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程序?
一、询盘,询盘又称询价,法律上称要约邀请,通常由买方向卖方发出。
二、发盘,又称报价,法律上称要约,是指交易的一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主要交易的条件,并愿意按此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作出发盘的一方,称为发盘人;接受发盘的一方称为受盘人。
三、还盘,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实际上是一项新要约(新发盘)。还盘把当事人的关系颠倒过来,即在受盘人对发盘还盘后立即成为该项发盘的发盘人,而原发盘人成为新发盘的受盘人,原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
四、接受,是指受盘人在实盘的有效期限内无条件地同意实盘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并同意按此条件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
五、签订外贸合同,其内容应当与双方商妥的事项完全一致,特别是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包装、交货期限、支付方式、保险、商检、仲裁及法律适用等,都必须如实且准确无误地规定在合同中。
第2题:
试述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3题:
3、试述保证的法律效力
第4题:
试述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我国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具体体现为:
(l)依照属地管辖原则
(2)依照属人管辖原则
(3)依照保护管辖原则
(4)依照普遍管辖原则
1.属地原则:即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反之,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此原则多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
2.属人原则:即单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此原则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3.保护主义:即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人民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认识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还是在外国,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即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凡是侵害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共同利益,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管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