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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罗马法中的物法包括下列哪些选项?

    A.物权

    B.债

    C.婚姻家庭

    D.继承


     正确答案:A,B,D

  • 第2题:

    关于合同与债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之债是法定之债

    B.合同之债是意定之债

    C.只要合同成立便引起债的发生

    D.合同是导致债发生的原因

    E.合同之债是平等之债


    正确答案:BDE

  • 第3题:

    下列属于以债的发生原因分类的是()。

    A:连带之债
    B:不当得利之债
    C:侵权之债
    D:合同之债
    E:无因管理之债

    答案:B,C,D,E
    解析:
    本题考查债的分类。因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债可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等。

  • 第4题:

    简述罗马法上债发生的原因。


    正确答案: (1)契约,包括要式契约和要物、口头、文书、合意契约等;
    (2)准契约,是指当事人虽未签订契约却发生与契约同样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3)私犯,包括盗窃、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
    (4)准私犯,是指法定私犯之外的那些侵权行为,如法官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害等。

  • 第5题:

    债根据其发生的原因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多发的债是()

    • A、合同之债
    • B、侵权之债
    • C、不当得利之债
    • D、无因管理之债

    正确答案:A

  • 第6题:

    依据债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将债分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以及()。

    • A、合同之债
    • B、侵权行为之债
    • C、无因管理之债

    正确答案:A,B,C

  • 第7题:

    简述罗马法中物权的种类。


    正确答案: 罗马法中的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在古罗马,物权和债权最早被称为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即对物诉讼所保护的权利(对物权)和对人之诉所保护的权利(对人权)。
    (1)罗马法上的对物权主要有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等。
    (2)罗马法按照物权标的物的归属,将对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日耳曼法同罗马法并存的原因。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有哪几种?

    正确答案: (1)契约。契约是双方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担保和消灭债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2)准契约。是指当事人未订立契约,但具有与订立契约同样的效果。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3)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
    (4)准私犯。指虽无侵权行为,但依其具体情形足以造成对他人的损损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罗马法上债发生的原因。

    正确答案: (1)契约,包括要式契约和要物、口头、文书、合意契约等;
    (2)准契约,是指当事人虽未签订契约却发生与契约同样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3)私犯,包括盗窃、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
    (4)准私犯,是指法定私犯之外的那些侵权行为,如法官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害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债根据其发生的原因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多发的债是()
    A

    合同之债

    B

    侵权之债

    C

    不当得利之债

    D

    无因管理之债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

    正确答案: 罗马法将债的发生原因分为两类:
    一类是合法原因,即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
    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契约,罗马称之为私犯。
    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包括: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综合债法中所学内容,谈谈您对债发生的原因的理解。


    正确答案:债的发生原因也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据此,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合同,一是法律规定。实际上,除合同外,其他的法律行为也可以发生债的关系,例如遗嘱。因此通说认为,债的发生原因依其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可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两大类,前者称为意定之债,后者称为法定之债。

  • 第14题:

    试论债发生的原因.


    正确答案: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之债.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使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失的情况.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由此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该责任成立,使过失的一方负有向受害的一方赔偿的义务,受害的一方享有请求过失的一方赔偿的权利,形成债的关系.单独行为,又叫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它之所以可以作为债的关系的发生“在于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基于某种物质或者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相对人给付代价的请求.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理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双方形成债的关系.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负有通知、管理、报告等义务,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当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
    其他,如拾得遗失物的保管和交还、遗嘱执行人与受赠人之间的保管和交付遗产等,也是债的发生原因.

  • 第15题:

    按照债的发生原因分类,债包括()。

    A:合同之债
    B:侵权之债
    C:不当得利之债
    D:连带之债
    E:无因管理之债

    答案:A,B,C,E
    解析: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债的发生原因的不同,债可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等。

  • 第16题:

    罗马法上债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正确答案:在古典时期,分为契约(因当事人签约行为而发生债)和私犯(不法行为)。到查士丁尼时期,将不属于契约和私犯的其他复杂原因归纳为准契约准私犯。

  • 第17题:

    罗马法中的物法包括下列哪些选项?

    • A、物权
    • B、债
    • C、婚姻家庭
    • D、继承

    正确答案:A,B,D

  • 第18题:

    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有哪几种?


    正确答案: (1)契约。契约是双方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担保和消灭债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2)准契约。是指当事人未订立契约,但具有与订立契约同样的效果。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3)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
    (4)准私犯。指虽无侵权行为,但依其具体情形足以造成对他人的损损害。

  • 第19题:

    下列属于以债的发生原因分类的有( )。

    • A、多人之债
    • B、单一之债
    • C、合同之债
    • D、不当得利之债
    • E、无因管理之债

    正确答案:C,D,E

  • 第20题:

    多选题
    罗马法中的物法包括下列哪些选项?
    A

    物权

    B

    C

    婚姻家庭

    D

    继承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按照债的发生原因分类,债分为(  )。
    A

    合同之债

    B

    侵权之债

    C

    不当得利之债

    D

    连带之债

    E

    无因管理之债


    正确答案: C,A
    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债的免除及其原因。

    正确答案: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当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他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没有自己对自己履行债务的必要,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引起混同的原因有: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继承,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因继承而归于继承人,引起混同消灭。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转让债权或转移债务引起债权债务发生混同而消灭。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罗马法上债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正确答案: 在古典时期,分为契约(因当事人签约行为而发生债)和私犯(不法行为)。到查士丁尼时期,将不属于契约和私犯的其他复杂原因归纳为准契约准私犯。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