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升与王强的代理合同于6月2日结束,6月4日刘升以王强的名义与牛雨签订了一份买卖光碟的合同,在此情形下()。A:合同无效 B:王强可追认该合同,从而承受该合同的权利义务 C:王强不追认该合同时,应由刘升承担相关的合同责任 D:牛雨可催告王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如王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E:合同有效

题目
刘升与王强的代理合同于6月2日结束,6月4日刘升以王强的名义与牛雨签订了一份买卖光碟的合同,在此情形下()。

A:合同无效
B:王强可追认该合同,从而承受该合同的权利义务
C:王强不追认该合同时,应由刘升承担相关的合同责任
D:牛雨可催告王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如王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E:合同有效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C,D
解析:
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对于本人不产生效力。但是通过本人的追认,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可发生法律效力。追认应以积极、明确的意思表示为之。本人在第三人行使催告权后,仍不做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此默示构成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拒绝。
更多“刘升与王强的代理合同于6月2日结束,6月4日刘升以王强的名义与牛雨签订了一份买卖光碟的合同,在此情形下()。”相关问题
  • 第1题:

    刘升与王强的代理合同于6月2日结束,6月4日刘升以王强的名义与牛雨签订了一份买卖光碟的合同,在此情形下( )。

    A.合同无效

    B.王强可追认该合同,从而承受该合同的权利义务

    C.王强不追认该合同时,应由刘升承担相关的合同贵任

    D.牛雨可催告王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如王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E.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BCD

  • 第2题:

    刘升与王强的代理合同于6月2日结束,6月4日刘升以王强的名义与牛雨签订了一份买卖光碟的合同,在此情形下,( )

    A.合同无效

    B.王强可追认该合同,从而承受该合同的权利义务

    C.王强不追认该合同时,应由刘升承担相关的合同责任

    D.牛雨可催告王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如王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E.王强追认合同,应由刘升和王强承担相关的合同责任


    正确答案:BCD

  • 第3题:

    下列情况中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有(  )。


    A.甲对乙称自己为丙之代理人,代丙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乙询问丙时丙未作表态

    B.李某并无代理权,但以王某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了一项房屋租赁合同,王某事后表示同意

    C.甲公司借用乙公司之合同专用章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注明当事人为乙公司和丙公司

    D.陈某持有甲公司之授权书,但授权书中未标明有效时间,现陈某之代理权已终止,但仍以甲公司之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属于授权书的授权范围

    答案:A,B,C,D
    解析:
    C、D项这两种情况均属表见代理,即代理人虽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已终止,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为被代理人之代理人的,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A、B项也正确。故选ABCD。

  • 第4题:

    下列情况中应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包括(  )。

    A.甲对乙称自己为丙之代理人,代丙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乙询问丙时丙未作表态
    B.李某并无代理权,但以王某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了一项房屋租赁合同,王某事后表示拒绝
    C.甲公司借用乙公司合同专用章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注明当事人为乙公司和丙公司
    D.陈某持有甲公司授权书,但授权书中未标明有效时间,现陈某之代理权已终止,但仍以甲公司之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属于授权书的授权范围
    E.甲对丙说,乙是自己的代理人,丙遂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但实际上甲并没有授权乙

    答案:A,C,D,E
    解析:
    ACDE四项均属表见代理,即代理人虽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已终止,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为被代理人之代理人的,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 第5题:

    某次认知能力测试,刘强得了118分,蒋明的得分比王丽高,张华和刘强的得分之和大于蒋明和王丽的得分之和,刘强的得分比周梅高;此次测试120分以上为优秀,无人之中有两人没有达到优秀、根据以上信息,以下哪项是上述五人在此次测试中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列?

    A.张华、王丽、周梅、蒋明、刘强
    B.张华、蒋明、王丽、刘强、周梅
    C.张华、蒋明、刘强、王丽、周梅
    D.蒋明、张华、王丽、刘强、周梅
    E.蒋明、王丽、张华、刘强、周梅

    答案:B
    解析:

  • 第6题:

    张某委托A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刘某代理自己出租一商铺,并答应事成后给刘某“好处费”。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并使用自拟的合同与张某订立了房地产居间合同。随后,刘某在A公司的潜在客源中找到王某,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刘某亲自办理此项业务,刘某以A公司名义代表王某与张某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事后,刘某收取到张某、王某分别给的“好处费”。
    下列关于王某与A公司订立房地产居间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合同有效
    B、合同无效
    C、合同效力待定
    D、由刘某个人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
    房地产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经纪行为。在房地产居间活动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始终都是中间人,因此既不能以一方的名义,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或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充当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王某与A公司订立房地产居间合同,是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与王某签订的,所以是有效的。

  • 第7题:

    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


    正确答案: 离婚后女儿王小娟应由刘芳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母亲为无过错方,随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但王小娟已满10岁,离婚后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还应考虑女儿王小娟本人的意见。

  • 第8题: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以后,张某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卖给刘某。事后,王某要求刘某退房,刘某不同意。对该房屋,在法律上()

    • A、刘某应当退房,张某应当将收到的房款退回
    • B、应宣布买卖房屋无效,确认王某拥有产权
    • C、刘某应退房,但张某不仅应当退还房款,而且还应赔偿刘某受到的损失
    • D、应当维护刘某的权益,由张某向王某作出赔偿

    正确答案:D

  • 第9题:

    单选题
    刘某与赵某签订一份机动车买卖合同,刘某欲以8万元将其所有的汽车卖于赵某,后王某又向刘某提出愿以10万元购买,刘某遂与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在该车未交付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赵某、王某均要求刘某交付汽车。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赵某先与刘某签订合同,刘某应将汽车交付给赵某

    B

    王某出价较高,刘某应将汽车交付给王某

    C

    刘某可以自行决定将汽车交付给赵某或王某

    D

    经王某同意,刘某可以将汽车交付给赵某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以后,张某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卖给刘某。事后,王某要求刘某退房,刘某不同意。对该房屋,在法律上()
    A

    刘某应当退房,张某应当将收到的房款退回

    B

    应宣布买卖房屋无效,确认王某拥有产权

    C

    刘某应退房,但张某不仅应当退还房款,而且还应赔偿刘某受到的损失

    D

    应当维护刘某的权益,由张某向王某作出赔偿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不定项题
    张某委托A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刘某代理自己出租一商铺,并答应事成后给刘某“好处费”。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并使用自拟的合同与张某订立了房地产居间合同。随后,刘某在A公司的潜在客源中找到王某,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刘某亲自办理此项业务,刘某以A公司名义代表王某与张某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事后,刘某收取到张某、王某分别给的“好处费”。A公司代表王某与张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属于(    )。
    A

    居间

    B

    代理

    C

    不当代理

    D

    卖方代理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某次认知能力测试,刘强得了118分,蒋明的得分比王丽高,张华和刘强的得分之和大于蒋明和王丽的得分之和,刘强的得分比周梅高;此次测试l20分以上为优秀,五人之中有两人没有达到优秀。根据以上信息,以下哪项是上述五人在此次测试中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列?()
    A

    张华、王丽、周梅、蒋明、刘强

    B

    张华、蒋明、王丽、刘强、周梅

    C

    张华、蒋明、刘强、王丽、周梅

    D

    蒋明、张华、王丽、刘强、周梅


    正确答案: A
    解析: 由刘强得了118分,刘强的得分比周梅高,120分以上为优秀,得刘强和周梅不是优秀。由五人之中有两人没有达到优秀,得其余三人优秀。张华和刘强得分之和大于蒋明和王丽的得分之和,得张华在这四人中排第一,蒋明和王丽列二三位,刘强排第四。又蒋明的得分比王丽高,故蒋明第二,王丽第三。故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列是:张华、蒋明、王丽、刘强、周梅。

  • 第13题:

    某次认知能力测试,刘强得了118分,蒋明的得分比王丽高,张华和刘强得分之和大于蒋明和王丽的得分之和,刘强的得分比周梅高;此次测试120分以上为优秀,五人之中有两人没有达到优秀。

    以下哪项由高到低的排列符合题干的信息?

    A.张华、王丽、周梅、蒋明、刘强

    B.张华、蒋明、王丽、刘强、周梅

    C.张华、蒋明、刘强、王丽、周梅

    D.蒋明、张华、王丽、刘强、周梅


    正确答案:B
    分析推理类。由题干信息得,①刘强得118分;②蒋明>王丽;③张华+刘强>蒋明+王丽;④刘强>周梅:⑤两人分数小于120分,三人分数在120分以上。
    由①④⑤得,刘强>周梅,且分数都小于120分,而蒋明、张华、王丽分数都在120分以上,排除A、C;又由③得,张华分数最高,再由②得,张华>蒋明>王丽>刘强>周梅,即B项。故答案选B。

  • 第14题:

    赵亮与李菲的代理合同于2008年6月2 H结束,而2008年6月4日赵亮以李菲的名义与张红签订了一份买卖光碟的合同,在此情形下,( )。

    Ⅰ.合同无效

    Ⅱ.李菲可追认该合同,从而承受该合同的权利义务

    皿.李菲不追认该合同时,应由赵亮承担相关的合同责任

    Ⅳ.张红可催告李菲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李菲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Ⅴ.合同有效

    A.Ⅲ、Ⅳ

    B.Ⅱ、Ⅲ

    C.Ⅰ、Ⅱ、Ⅳ

    D.Ⅱ、Ⅲ、Ⅳ


    参考答案:D
    解析: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并不当然无效,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可发生法律效力,否则代理无效。代理人在第三人行使催告权后,仍不做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法律对于被代理人的这种沉默,视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

  • 第15题:

    下列情况中应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包括:()

    A:甲对乙称自己为丙之代理人,代丙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乙询问丙时丙未作表态
    B:李某并无代理权,但以王某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了一项房屋租赁合同,王某事后表示同意
    C:甲公司借用乙公司之合同专用章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注明当事人为乙公司和丙公司
    D:陈某持有甲公司之授权书,但授权书中未标明有效时间,现陈某之代理权已终止,但仍以甲公司之名义与己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属于授权书的授权范围

    答案:A,B,C,D
    解析: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据此,AB选项成立代理,应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当选。《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CD两项符合这一规定,构成表见代理,应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当选。

  • 第16题:

    2018年1月1日,11岁的萌萌被19岁的王强打伤,刘某为萌萌的法定代理人当时即知晓王强侵权的事实,则下列情形发生时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的是(  )。

    A.2020年9月15日,刘某准备去起诉王强,一出门便摔了一跤,刘某觉得不吉利,遂回家,直到2021年1月2日才出门
    B.2020年9月15日,刘某准备去起诉王强,一出门便与远处飞驰来的出租车相撞当场死亡,直到2021年1月2日萌萌才被指定新的法定代理人
    C.2018年12月1日王强同意履行赔偿义务
    D.2019年11月1日,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B
    解析:
    根据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选项A错误);二是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即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选项B正确)、丧失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选项CD: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 第17题:

    张某委托A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刘某代理自己出租一商铺,并答应事成后给刘某“好处费”。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并使用自拟的合同与张某订立了房地产居间合同。随后,刘某在A公司的潜在客源中找到王某,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刘某亲自办理此项业务,刘某以A公司名义代表王某与张某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事后,刘某收取到张某、王某分别给的“好处费”。

    关于张某和刘某订立房地产居间合同的行为表述中,错误的为(  )。

    A.张某和刘某出于真实意愿,所以合同有效
    B.因为合同履行成功了,所以刘某得到“好处费”
    C.刘某不应该收取这个“好处费”
    D.张某应该与A公司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

    答案:A,B
    解析:
    A项,在房地产居间活动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始终都是中间人,因此既不能以一方的名义,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或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充当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房地产经纪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居间活动。所以,张某和刘某订立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无效的。B项,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等服务费用,并出具相应的发票。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后再按约定向具体承接和执行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支付相应的报酬。各国(地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都严令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赚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经济利益。所以刘某不能在佣金之外再拿“好处费”。

  • 第18题:

    刘某没有代理权,冒充王某的代理人,在票据上以代理人名义签章,该票据责任的承担者是()。

    • A、王某
    • B、刘某
    • C、刘某与王某
    • D、相对人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 第20题:

    问答题
    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由于房屋是王强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应归王强所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住女同事张荚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住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选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痛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1)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  (2)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  (3)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4)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刘某没有代理权,冒充王某的代理人,在票据上以代理人名义签章,该票据责任的承担者是()。
    A

    王某

    B

    刘某

    C

    刘某与王某

    D

    相对人


    正确答案: D
    解析: 如果没有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签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 第23题:

    问答题
    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

    正确答案: 王强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刘芳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胞弟做生意而借贷,故应由其本人偿还。刘芳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她为履行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