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市国资委主任,中共党员。黄某有一女儿身患残疾,行动不便,没有固定工作。当地一企业老板为讨好黄某,主动提出让其女儿去他的公司“上班”,不用实际工作,却可领取薪酬。当时,黄某夫妇皆不在家,女儿考虑此事好处多多,便答应了。“工作”三个多月后,女儿才将此事告诉黄某。对此,黄某未提出异议。黄某本以为只要自己不贪不占,家人因为自己的关系“占点便宜”不算问题。黄某是否违纪?请分析。

题目

黄某,某市国资委主任,中共党员。黄某有一女儿身患残疾,行动不便,没有固定工作。当地一企业老板为讨好黄某,主动提出让其女儿去他的公司“上班”,不用实际工作,却可领取薪酬。当时,黄某夫妇皆不在家,女儿考虑此事好处多多,便答应了。“工作”三个多月后,女儿才将此事告诉黄某。对此,黄某未提出异议。黄某本以为只要自己不贪不占,家人因为自己的关系“占点便宜”不算问题。黄某是否违纪?请分析。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案中,黄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明知其女儿没有在企业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却不予以纠正,以纵容和默许的方式为其女儿谋取私利,该行为违反了党纪规定,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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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县黄家屯村村民黄某有一个男孩,由于幼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导致行动不便。去年,这个孩子到了入学年龄,其父黄某带他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但学校认为他是残疾儿童,拒绝招收。为了使儿子能够入学,黄某又带领儿子到附近的另一所学校龙门镇小学报名。龙门镇小学又以此儿童非所属学区为由,拒绝招收。这件事使家长十分着急,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试分析这位儿童是否有资格上普通小学,家长有没有资格申诉,学校有没有责任收这名儿童入学。


    答案:
    解析:
    黄某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机会,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收黄某儿子人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由此可知,任何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国家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因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由此可知,残疾人和健康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等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可见,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绝招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4)对本案中,龙门镇小学提出的该生不属于其学区,故不能招收其入学的问题,应如何看待呢?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设置,由该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由此可知,就近入学是小学设置的要求,也是划分学区的标准。一般来说,对正常学生来说,应当依照所划定的学区入学,家长不能挑选学校。但对有残疾的儿童,则应当给予照顾。

  • 第2题:

    黄女士一家有三口人。黄女士今年35岁.因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而一直在家休息。丈夫张某37岁,一年前在工地做工时受伤,经治疗后成为4级残疾,因为行动不便和缺少职业技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儿子10岁,正在读小学。黄女士一家属于零就业家庭。现在,黄女士全家仅靠每月350元的低保金生活,非常困难。对此,黄女士已多次向社区居委会请求给予帮助。但没有任何回应。
    问题:
    ? ?1.请运用优势视角的理论,分析黄女士一家的自身资源。
    ?2.请运用系统理论分析黄女士一家的社会资源。
    ?3.假如你是黄女士所在社区的一名社会工作者,应如何整合通用过程模式中的四个基本系统来帮助黄女士?


    答案:
    解析:
    1.优势视角在评估服务对象的问题和需要时强调将他们的优点包括进来,发掘和运用服务对象的优点和自身资源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同时强调服务对象能力的提升。 根据上述案例,黄女士一家的优势资源主要有:
    (1)黄女士还很年轻,属于有劳动能力者,还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以贴补家用。
    (2)黄女士的丈夫虽为4级残疾,但也有年龄优势,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可以适当从事一些残疾人力所能及的劳动,以增加家庭收入。
    (3)黄女士的儿子还在上小学,是家庭的希望;黄女士夫妻俩有希望改变目前处境的愿望。这几项优势资源如果加以利用,可以促进黄女士一家的处境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2.运用系统理论对黄女士一家的社会资源的具体分析如下:
    (1)系统理论是关于研究一切综合系统或子系统的一般模式、原则和规律的理论体系。社会工作的系统视角强调超出服务对象自身问题来评估他们生活环境的复杂性,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在系统视角下,个人、群体、组织和社区的环境系统是社会工作者介入和改变的场域,在这个场域里所有的元素都彼此相互交错和影响。系统视角的社会工作实务注重运用社会资源帮助人们解决问题,满足需要。社会资源主要有:
    ①非正式(或自然)的社会网络资源。主要包括家庭、朋友、邻居、同事、亲戚等提供的物质与精神帮助。
    ②正式的社会网络资源。分为两类:一种是群团组织,包括工作单位、各种专业团体、群众组织及各种协会等;另一种是社会性资源,包括学校、医院、各种社会服务机构、派出所等。
    (2)对于黄女士一家来说,其可以利用的非正式的社会网络资源有亲友的帮助、社区邻里的帮助以及社会公益人士的帮助等:正式的社会网络资源有政府的低保、残疾人补助、教育救助、零就业家庭就业指导和培训、残疾人就业指导和培训、医疗救助等。
    3.通用过程模式采用系统理论,将社会工作的服务系统看作是由社会工作者、服务对象、改变的目标和为达到改变目标而采取的行动组成的,称为“四个基本系统”,即:改变媒介系统、服务对象系统、目标系统和行动系统。
    (1)“四个基本系统”的含义:
    ①改变媒介系统。指受雇于政府、非营利机构、组织和社区中的社会工作者,是“有计划变迁”的具体操作者,是促使服务对象发生改变的媒介。
    ②服务对象系统。指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也是社会工作服务的直接受益人。
    ③目标系统。指为了达到改变服务对象系统的目的所需要改变和影响的系统。
    ④行动系统。指那些与社会工作者一起努力,实现改变目标的人,他们是为实现改变目标而与社会工者一起工作的人,是社会工作者的合作者。
    (2)本案例中,社会工作者要为黄女士一家提供服务,具体整合“四个基本系统”的方法是:
    ①在改变媒介系统中,社区工作者充当黄女士家庭帮助计划的具体操作者和执行者。
    ②服务对象系统为黄女士一家人。
    ③目标系统为黄女士一家目前的困难处境(疾病、残疾、失业、没有技能、孩子的教育问题、贫困等)。
    ④社区工作者需要将黄女士一家人、亲友以及包括社区居委会在内的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帮扶行动系统,一起来帮助黄女士一家改变目前的处境。

  • 第3题:

    某县某村村民黄某的儿子,由于幼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导致行动不便。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黄某带他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但学校以他是残疾儿童为由,拒绝招收。为使儿子能够入学,黄某又带他到附近的另一所学校龙门镇小学报名。而龙门镇小学则以此儿童非所属学区为由,也拒绝招收。
    问题:学校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答案: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黄某的儿子虽然左脚跛瘸,行动不便,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机会,黄家屯小学拒收残疾儿童入学,侵犯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因此龙门镇小学的做法也是违法的。

  • 第4题:

    根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的是_______。

    A.张某,中共党员,某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B.李某,非中共党员,某市国有医药公司技术部负责人
    C.王某,非中共党员,某县杨水村村委会副主任
    D.丁某,中共党员,某市民营化肥厂负责人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知识。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 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 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A 项正确,“某市人民医院”属于公办的医疗卫生单位,张某是其副院长,属于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 法》规定的监察对象。
    B 项正确,李某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
    C 项正确,王某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
    D 项错误,丁某是民营化肥厂负责人,不是履行公职的人员,不属于《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

  • 第5题:

    某县某村村民黄某的儿子,由于幼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导致行动不便。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黄某带他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但学校以他是残疾儿童为由,拒绝招收。为使儿子能够入学,黄某又带他到附近的另一所学校龙门镇小学报名。而龙门镇小学则以此儿童非所属学区为由,也拒绝招收。

      学校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答案:
    解析:
    【答案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残疾儿童、少年有权要求普通学校接收其进入普通班级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黄某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机会。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收残疾儿童入学.侵犯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学校的行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