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纪委对辖区某镇党委书记霍某立案查处,发现霍某存在用单位公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况,霍某在组织调查过程中承认,此事是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党员王某主动为其经办,霍某在知道后,也没有制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对王某应给予纪律处分B.对霍某应给予纪律处分C.对王某应进行批评教育,不应给予处分D.由于是王某主动为霍某经办的,不给予霍某处分,批评教育即可

题目

某县纪委对辖区某镇党委书记霍某立案查处,发现霍某存在用单位公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况,霍某在组织调查过程中承认,此事是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党员王某主动为其经办,霍某在知道后,也没有制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对王某应给予纪律处分

B.对霍某应给予纪律处分

C.对王某应进行批评教育,不应给予处分

D.由于是王某主动为霍某经办的,不给予霍某处分,批评教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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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

    A.霍甲9000两
    B.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
    C.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
    D.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

    答案:D
    解析:
    南宋时家无男子承继之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为: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霍某有一出嫁女霍甲,故D项正确。

  • 第2题:

    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霍甲9000两
    B.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
    C.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
    D.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

    答案:D
    解析:

  • 第3题:

    霍某在靓顺公司购得一辆汽车,使用半年后前去靓顺公司维护保养。工作人员告诉霍某该车气囊电脑存在故障,需要更换。霍某认为此为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靓顺公司免费更换,靓顺公司认为是霍某使用不当所致,要求其承担更换费用。经查,该车气囊电脑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霍某只能请求该车生产商承担免费更换责任

    C.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D.靓顺公司和该车生产商应当连带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答案:A
    解析:
    选项 A 正确。本题中,霍某与靓顺公司之间存在汽车买卖合同,汽车的气囊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属于靓顺公司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选项 B 错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选项 C、 D 错误。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因存在缺陷而致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等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产品存在缺陷;(2)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损害;(3)缺陷产品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题中,虽然汽车气囊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但是并没有造成霍某的民事权益的损害,所以不属于产品责任的范畴。

  • 第4题:

    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霍甲9000两
    B、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
    C、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
    D、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

    答案:D
    解析:
    在南宋,对于无男子承继的家庭,称为绝户。绝户确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一是“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为“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本题中,出嫁女霍甲和继子霍丙各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

  • 第5题:

    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霍甲9000两
    B.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
    C.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
    D.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

    答案:D
    解析:
    南宋时家无男子承继之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为: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霍某有一出嫁女霍甲,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