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玻璃厂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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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玻璃厂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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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A公司为支付货款,2005年3月1日向8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l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8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05年3月2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05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按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背书人应按照汇票的文义,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汇票不获承兑和付款时,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所有后手均负有偿还票款的义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背书人禁止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 第2题:

    下列哪一情况下,汇票的背书转让有效?
    A.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后手再背书转让
    B.背书行为附有条件
    C.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后的背书转让
    D.汇票金额分别背书转让给2人


    答案:B
    解析:
    【 解析】 B。《票据法》第27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A项中背书无效,不选。该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B项中背书有效,应选。该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C项中背书无效,不选。该法第33条还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D项中背书无效,不选。

  • 第3题:

    背书行为有效的是()。

    A.将汇票金额3万元进行部分背书转让2万元

    B.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

    C.被拒绝承兑的汇票

    D.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B

  • 第4题:

    某日,A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收款人B,汇票记载的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B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获得该汇票的第2天,因车祸而死亡,该汇票由其唯一的继承人D获得。D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并依法提供了继承该票据的有效证明,E获得该汇票之后,将汇票金额改为人民币18万元,并背书转让给F,F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G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审查该汇票后拒绝付款,理由是:(1)该汇票背书不连续。因为C受让该汇票时,是该转让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2)该汇票金额已被变造。随即,付款人做成退票理由书,即为退票。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请回答下列问题:

    (1)付款人可否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为什么?

    (2)G可以向本例中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3)对此退票行为,如何界定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1)付款人不得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因为,尽管C受让该汇票时,是该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但是,D系以继承方式从C处合法获得该汇票,是该汇票的权利人,只要其提供了有效证明,便可行使相应的权利,将该汇票转让给他人。因此,付款人不能以该汇票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    
     (2)依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G可向其一切熊手及付款人(因付款人已承兑该汇票)行使追索权,故G可以向A、B、D、E、F及付款人之一或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   
     (3)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判定当事人的责任。A、B、D的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故应就该汇票当时记载的人民币8万元承担责任,付款人亦应对此承担责任;E为变造人,应对所造文义负责,即人民币18万元承担责任;F签章在变造之后,亦应对人民币18万元负责。如果G获得付款人支付的人民币8万元,则可向E和F请求赔偿人民币10万元及其他损失;如果F向G赔偿了人民币10万元及其他损失,则可向E请求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 第5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背书行为无效的有( )。

    A.附有条件的背书
    B.只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进行转让的背书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
    D.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又进行背书转让的

    答案:B,C
    解析:
    ( 1 )选项 A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 2 )选项 D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背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