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民委员会在开展“争创精神文明户”活动中,将子女是否孝敬老人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要求村民对孝敬老人作出承诺。张老汉的儿子张三写了书面承诺书.保证每月至少给父亲50元的赡养费,保证书一式三份,村民委员会在保证书上盖章后,张老汉、张三和村民委员会各存一份。之后,张三家被评为“精神文明户”。但是张三始终没有履行过承诺。一次张老汉向儿子张三要钱看病。张三以其儿女上学需要学费、经济紧张为由拒绝。村民委员套据此撤销了张三家“精神文明户”的称号,并支持张老汉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老汉的诉讼请求,判令张三每月

题目

某村民委员会在开展“争创精神文明户”活动中,将子女是否孝敬老人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要求村民对孝敬老人作出承诺。张老汉的儿子张三写了书面承诺书.保证每月至少给父亲50元的赡养费,保证书一式三份,村民委员会在保证书上盖章后,张老汉、张三和村民委员会各存一份。之后,张三家被评为“精神文明户”。但是张三始终没有履行过承诺。一次张老汉向儿子张三要钱看病。张三以其儿女上学需要学费、经济紧张为由拒绝。村民委员套据此撤销了张三家“精神文明户”的称号,并支持张老汉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老汉的诉讼请求,判令张三每月向张老汉支付赡养费50元,并支付张老汉看病的费用。几个月后,张老汉再次找到原审法官,请求撤销原判决。理由是判决生效后,虽然张三付清了他看病的医疗费.每月也按时给他50元赡养费,但是他的孙子和孙女从此再也不喊他“爷爷”了.他为此非常伤心。法官听后也很同情,但却感到无能为力。

阅读上述材料,结合法理学知识和原理,谈谈你对村民委员会的举措、法院的判决以及张老汉的遭遇的认识。


相似考题

4.案情:张老汉现年70岁,家住某市A县农村,因早年丧妻,一人扶养三个儿子张大、张二和张三长大成人,三个儿子结婚后分别居住在该市8区、C区、D区。2006年8月以来,张老汉患上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惟恐花费过高,竞拒绝为其进行治疗,把张老汉一人独自扔在农村家中且不给其生活费。张老汉感到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且自己又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于是于2007年5月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张老汉病情突然加重,法院为了应对此紧急情况,裁定对被告三人先予执行。后张老汉病情有所好转,法院决定于2007年6月3日开庭,并于6月1日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时,迟迟不见张二到来。于是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三被告分别给付老汉赡养费200元,并负担张老汉今后的医疗费。判决后,张老汉、张大没有上诉。张二在一审结束后口头提起上诉,没有提交上诉状。张三通过书面上诉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父亲在张大、张二买房时帮助了他们,应当张大、张二多负担张老汉的生活费,自己少负担。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张老汉因长期精神紧张导致突然发病而死亡。问题:1.本市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2.一审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当如何处理?4.张二、张三的上诉是否有效?5.张三上诉后,如何列当事人?6.中级人民法院接收到张三上诉后,应当如何处理?7.本案在程序上还有哪些错误之处?8.张老汉的死亡后对本案应如何处理?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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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三欠李四10万元,王五欠张三7万元。张三对王五的债权已到期,张三多次电话催促还钱。现李四的债权也已到期,张三以其自有财产已经不可能履行对李四的债务了。下列说法正确( )。

    A.李四应以张三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

    B.李四应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

    C.李四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张三多次电话催促王五还钱,不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

    D.如法院判决王五还钱,则王五应当将7万元还给张三,由张三向李四还钱


    正确答案:B
    B。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李四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斥行使代位权。A项错误,B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张三打电话催促王五还钱,非是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表现。C项错误。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王五应当在支付完诉讼费用后,将剩余款项直接交给李四。D项错误。本题应选B项。

  • 第2题:

    张三一家共4口人:张三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三自2010年外出打工,2011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李四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2015年4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李四向法院申请宣告张三死亡,法院依法于2016年4月判决宣告张某死亡。张三和李四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万元。2017年4月,李四将儿子送与王五收养。之后,李四与马六结婚,但1年后马六即病故。

    如张三生还并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三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B.张三与李四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张三可以基于收养协议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无效
    D.若张三的房屋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答案:A,B,D
    解析:
    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49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故A项正确,当选。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第51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故B项正确,当选。再次,根据《民法总则》第52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故C项错误,不当选。最后,根据《民通意见》第40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 第3题:

    张三与李四因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诉至法院。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张三申请再审,后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那么张三与李四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A.一审法院未合法传唤张三便作出裁判,张三申请追加诉讼请求
    B.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生了地震,争议房屋坍塌,张三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C.李四申请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王五,并且提出反诉
    D.法庭辩论终结后,张三感到胜诉无望故申请撤诉,李四不同意,于是法院准予撤诉

    答案:A,B,C
    解析:
    考查再审发回重申的案件诉讼请求的变更。《民诉解释》第252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故结合案情,ABC当选。《民诉解释》第238条第2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故D项不当选。

  • 第4题:


    张老汉诉三子给付赡养费纠纷案


    张源现年70岁,家住某市A县农村,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个儿子张扬、张驰和张三,三个儿子陆续结婚并分别居住在该市B区、C区、D区。2010年10月以来,张源患上某种慢性病,而三个儿子拒绝为其进行治疗,且不给其生活费。张老汉于201 1年5月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张老汉病情突然加重,法院为了应付此紧急情况,裁定对被告三人先予执行。三被告不服先予执行裁定,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庭经过复议,认为三被告复议请求无理,遂决定驳回三被告申请,并继续执行,三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因此审判庭采取了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后张老汉病情有所好转,法院决定于201 1年6月3日开庭,并于6月1日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时,张扬未到庭,于是法院做出缺席判决,判决三被告分别给付张老汉赡养费1万元,并负担张老汉今后的生活费及医疗费。后三被告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判中的给付数额过高,要求减少,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未通知一审法院直接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过程中,张老汉突然发病而死亡,法院遂裁定中止审理。


    【问题】


    1.试分析本案中的管辖权问题。


    2.试分析本案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3.假如一审法院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表示任何异议,两年后张老汉由于医疗费用上涨无力支持,要求三个儿子增加给付费用又遭拒绝,张老汉还能否向法院寻求救济?




    答案:
    解析:

    1.本案中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原告所在地法院和被告所在地法院,也即A县人民法院和B区、C区、D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本案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不合法。因为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才能作出,而本案原告并未提出申请。


    (2)法院作出缺席判决不合法。法院应当用传票对张扬进行传唤,如果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庭的,则可以对其进行拘传,因为张扬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3)一审法院决定201 1年6月3日开庭而于6月1日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不合法的。应当于开庭3日前通知。


    (4)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程序存在错误。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通知一审人民法院是不对的。应当在收到上诉状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给原审法院,然后一审人民法院再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人民法院。


    (5)张老汉突然死亡,法院裁定中止审理错误。应当依法终结诉讼。


    3.可以。张老汉可以以医疗费上涨为由向法院起诉而增加费用,法院应当作出新案受理。



    本题以综合提问方式考查一审程序规定。对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法律有特殊的管理规定。追索赡养费的案件,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先予执行的规定;负有赡养义务的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


  • 第5题:

    某村民委员会在开展“争创精神文明户”活动中,将子女是否孝敬老人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要求村民对孝敬老人作出承诺。张老汉的儿子张三写了书面承诺书,保证每个月至少给父亲50元的赡养费,保证书一式三份,村民委员会在保证书上盖章后,张老汉、张三和村民委员会各存一份。之后,张三被评为“精神文明户”。但是张三始终没有履行过承诺。一次张老汉向儿子要钱看病,张三以其儿女上学需要学费,经济紧张为由拒绝。村民委员会据此撤销了张三家的“精神文明户”的称号,并支持张老汉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老汉的请求,判令张三每月向张老汉支付赡养费50元,并支付张老汉看病的费用。几个月后,张老汉再次找到原审法官,请求撤销原判决。理由是判决生效后,虽然张三付清了他看病的医疗费,每月也按时给他50元赡养费,但是他的孙子和孙女从此不再喊他“爷爷”了,他为此非常伤心。法官听后也很同情,但却感到无能为力。 阅读上述材料,结合法理学知识和原理,谈谈你对村民委员会的举措、法院的判决以及张老汉的遭遇的认识。


    答案:
    解析:
    (1)村民委员会的举措,在一定意义上是在发挥道德规范的作用。但是道德的实施和实现不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是人们的内在的自觉而进行的,道德是一种内在强制力。但这种内在强制力是较弱的,本案中,张三始终没有履行过承诺,即是明证。

    (2)法院的判决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电体现了法律的外在强制性。

    (3)张老汉的孙子和孙女从此再也不喊他“爷爷”,这又体现了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孙子女喊“爷爷”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法律无法发挥作用。在调整社会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道德的特长,使二者相辅相成。

  • 第6题:

    张三与赵四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下列诉讼行为中属于行使辩论权的有()。

    • A、张三聘请律师王五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其参加法庭调查
    • B、赵四提交书面答辩状
    • C、张三与赵四在法庭上就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展开激烈的争论
    • D、张三申请陪审员赵六回避
    • E、在诉讼过程中,张三放弃了有关利息的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B,C

  • 第7题:

    张三、张四是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去年张四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张四一家将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 张三认为张四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因为父母去世时,弟张四去黑龙江插队而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父母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张三继承,张四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 当张三提出让张四搬走时。张四不同意,故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者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张四腾房搬走。张四在答辩中称:张三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继承该四间房屋了,要求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屋判归其所有,并且要求张三腾房。 在诉讼进行中,张三、张四的叔叔张恩义向人民法院主张着四间房屋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兄留下的遗嘱。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张四因争执激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张三见其弟已死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张四死后,诉讼程序应如何进行?


    正确答案:张四是一方当事人,其在诉讼中死亡,法院应根据民诉法规定裁定中止诉讼程序。

  • 第8题:

    张老汉在北京郊区盖了10间房屋,与老伴、儿子、儿媳共同生活,产权人是张老汉自己。后来因修高速公路拆迁,张老汉得到100万元的补偿款。他用这100万元的补偿款购买了三套房子,让家人继续居住,但是产权人依然是张老汉。后来儿媳妇因与公公婆婆不合,突然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公婆婆,要求公婆给自己25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假如张老汉一家是住房特困户,那么拆迁后的房款的所有权属于()。

    • A、张老汉
    • B、张老汉夫妇和其儿子
    • C、张老汉夫妇、儿子和儿媳
    • D、属于政府

    正确答案:C

  • 第9题:

    我已经与前夫离婚,在离婚时法院判决了所欠张三的十万元债务由他承担。现在因为他没有还钱,张三起诉到了法院,但是张三却同时也将我告上了法庭。请问我们已经对债务进行了约定,张三起诉我有依据吗?


    正确答案: 对于此种种情况,应当具体分几种情况来看。
    (一)如果涉及到的债务是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三)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该债务应当由其个人负责偿还。
    (四)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进行了约定且第三人知道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此种情况,如果主张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夫妻一方,应当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则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同时,如果你对共同债务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你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清偿,法院对此应当予以支持。

  • 第10题:

    多选题
    张三与赵四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下列诉讼行为中属于行使辩论权的有()。
    A

    张三聘请律师王五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其参加法庭调查

    B

    赵四提交书面答辩状

    C

    张三与赵四在法庭上就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展开激烈的争论

    D

    张三申请陪审员赵六回避

    E

    在诉讼过程中,张三放弃了有关利息的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选项A属于委托代理权的行使;选项B、C是对辩论权的行使;选项D属于回避权的行使;选项E是对处分权的行使

  • 第11题:

    问答题
    我已经与前夫离婚,在离婚时法院判决了所欠张三的十万元债务由他承担。现在因为他没有还钱,张三起诉到了法院,但是张三却同时也将我告上了法庭。请问我们已经对债务进行了约定,张三起诉我有依据吗?

    正确答案: 对于此种种情况,应当具体分几种情况来看。
    (一)如果涉及到的债务是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三)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该债务应当由其个人负责偿还。
    (四)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进行了约定且第三人知道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此种情况,如果主张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夫妻一方,应当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则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同时,如果你对共同债务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你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清偿,法院对此应当予以支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张三和妻子李四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中明确儿子张小五的抚养权归张三,则可以代张小五处分其名下房产的是()
    A

    张三

    B

    李四

    C

    张三或李四

    D

    张三和李四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张老汉于2012年12月1日去世,他的五个子女中小女儿张春认为大哥张大侵犯了她的继承权,因此将张大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其余三个子女应诉。其中张老汉的二儿子张二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再参加诉讼;而三儿子张三未作出意见表示;大女儿张冬则明确表示将参与诉讼。则张老汉的五个子女的诉讼地位分别是?()

    A、原告为张春、张二、张三,被告为张大、张冬

    B、原告为张春、张二、张冬,被告为张大、张三

    C、原告为张春、张三、张冬,被告为张大、张二

    D、原告为张春、张三、张冬,被告为张大


    参考答案:D

  • 第14题:

    张三、李四系夫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张三因车祸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四长期对张三实施虐待,张三的父母可依法将自己变更为张三的法定代理人后,代理张三起诉离婚
    B.张三、李四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张三未经李四的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王五,并给王五办理过户登记。李四无须起诉离婚,可仅仅就张三出卖房屋的行为起诉张三,请求张三对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张三的父亲生病无钱医治,张三的兄弟姐妹商量后决定张三出1 万元,但张三的妻子李四(夫妻财产由李四掌管) 坚决不同意。张三无需起诉离婚,可仅起诉请求分割张三、李四的夫妻共同财产
    D.张三、李四系表兄妹,结婚后一直感情不和,张三起诉离婚。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判决宣告张三、李四婚姻无效

    答案:B
    解析:
    甲的无权处分的行为导致丙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甲对乙构成侵权,乙对甲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婚姻法解释三》第11 条规定,婚内乙不得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要以离婚为前提。

  • 第15题:


    张老汉现年70岁,家住甲市A县农村,因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个儿子张大、张二和张三长大成人,三个儿子结婚后并分别居住在甲市B区、C区、D区。 201 1年8月以来,张老汉患上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唯恐花费过高,拒绝为其进行治疗,把张老汉一人独自扔在农村家中且不给其生活费。张老汉感到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且自己又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于是2012年5月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


    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张老汉病情突然加重,法院为了应对此紧急情况,裁定对被告三人先予执行。后张老汉病情有所好转,法院决定于20 1 2年6月3日开庭,并于6月1日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时,迟迟不见张二到来。于是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三被告分别每月给付老汉赡养费1 50元,并负担张老汉今后的医疗费。


    一审判决后,张老汉、张大没有上诉,张二在一审结束后口头提起上诉,没有提交上诉状;张三通过书面上诉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父亲在张大、张二买房时帮助了他们,应当由张大、张二多负担张老汉的生活费,自己少负担。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张老汉因长期精神紧张导致突然发病而死亡。


    问题:


    1.本市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当如何处理?


    4.张二、张三的上诉是否有效?


    5.张三上诉后,如何列当事人?


    6.中级人民法院接收到张三上诉后,应当如何处理?


    7.本案在程序上还有哪些错误之处?


    8.张老汉死亡后对本案应如何处理?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本市A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老汉起诉三个儿子追索赡养费,三个儿子不在同一辖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即A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不合法。因为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才能作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裁定先予执行,而本案原告张老汉并未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


    3.不合法。因为对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情形,而不应在一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法院应当再次传唤被告,在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4.张二的口头上诉无效,张三的上诉有效。上诉必须要提交上诉状。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所以,张二口头上诉无效,张三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有效。


    5.张三为上诉人,张大、张二为被上诉人,张老汉列为原审原告。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本题中,张三只是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所以,张三列为上诉人,张大、张二为被上诉人,张老汉为原审原告。


    6.第二审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7.(1) 一审法院决定201 2年6月3日开庭,而于6月1日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不合法的,应当于开庭3日前通知;(2)二审法院应当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8.张老汉在二审中死亡,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一审判决不生效。终结诉讼的法定事由是:(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题是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张老汉死亡,法院应当裁定诉讼终结。由于当事人一方死亡了,赡养关系及其纠纷不存在了,针对这一纠纷的一审判决也没有生效的必要了。一审判决不生效。


  • 第16题:

    (2008年真题)某村民委员会在开展“争创精神文明户”活动中,将子女是否孝敬老人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要求村民对孝敬老人作出承诺。张老汉的儿子张三写了书面承诺书,保证每月至少给父亲50元的赡养费,保证书一式三份,村民委员会在保证书上盖章后,张老汉、张三和村民委员会各存一份。之后,张三家被评为“精神文明户”,但是张三始终没有履行过承诺。一次张老汉向儿子张三要钱看病,张三以其儿女上学需要学费、经济紧张为由拒绝。村民委员会据此撤销了张三家“精神文明户”的称号,并支持张老汉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老汉的诉讼请求,判令张三每月向张老汉支付赡养费50元,并支付张老汉看病的费用。几个月后,张老汉再次找到原审法官,请求撤销原判决。理由是判决生效后,虽然张三付清了他看病的医疗费,每月也按时给他50元赡养费,但是他的孙子和孙女从此再也不喊他“爷爷”了,他为此非常伤心。法官听后也很同情,但却感到无能为力。
    阅读上述材料,结合法理学知识和原理,谈谈你对村民委员会的举措、法院的判决以及张老汉的遭遇的认识。


    答案:
    解析:
    (1)上述材料主要反映了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控方式,各有其优点和局限性。
    (2)某村民委员会开展“争创精神文明户”活动在一定意义上发挥了道德规范的作用,但由于道德规范的实行靠人们的舆论力量和自觉,缺乏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因而往往很难保证实现,张三家被评为‘‘精神文明户”,但是张三始终没有履行过承诺就是例证。
    (3)法院的判决坚持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发挥了法律规范的作用,也体现了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张三付清了张老汉看病的医疗费,每月也按时给他50元赡养费说明了这一点。
    (4)张老汉的遭遇说明了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孙子和孙女从此再也不喊他‘爷爷’了”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法律无法调整,更不能强制实行。
    综上所述,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各自的优势,避免各自的不足,力争做到二者互补。

  • 第17题:

    张老汉在北京郊区盖了10间房屋,与老伴、儿子、儿媳共同生活,产权人是张老汉自己。后来因修高速公路拆迁,张老汉得到100万元的补偿款。他用这100万元的补偿款购买了三套房子,让家人继续居住,但是产权人依然是张老汉。后来儿媳妇因与公公婆婆不合,突然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公婆婆,要求公婆给自己25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该案例中,这三套房屋的产权人应该是()。

    • A、张老汉
    • B、张老汉夫妇和其儿子
    • C、张老汉夫妇、儿子和儿媳
    • D、属于政府

    正确答案:A

  • 第18题:

    张三、张四是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去年张四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张四一家将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 张三认为张四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因为父母去世时,弟张四去黑龙江插队而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父母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张三继承,张四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 当张三提出让张四搬走时。张四不同意,故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者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张四腾房搬走。张四在答辩中称:张三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继承该四间房屋了,要求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屋判归其所有,并且要求张三腾房。 在诉讼进行中,张三、张四的叔叔张恩义向人民法院主张着四间房屋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兄留下的遗嘱。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张四因争执激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张三见其弟已死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在本案诉讼中,张三、张四、张恩义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在本案诉讼中,张三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的人,是原告;张四是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而被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是被告;张恩义对原告、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第19题:

    张三在武汉市洪山区拥有住房一间。某天,在张三上班期间,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的建筑工程队对张三隔壁李四的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队不慎将张三家的山墙砖块碰掉,砖块落人张三家中,损坏电视机等家电物品。张三下班回来后发现此情,遂与该建筑工程队交涉,但未获结果。张三向武昌区法院起诉。武昌区法院认为洪山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洪山区法院,洪山区法院却认为由武昌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九武昌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 B、向哪个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决定
    • C、洪山、武昌两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 D、洪山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正确答案:A,B,C,D

  • 第20题:

    张三和妻子李四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中明确儿子张小五的抚养权归张三,则可以代张小五处分其名下房产的是()

    • A、张三
    • B、李四
    • C、张三或李四
    • D、张三和李四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下列符合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的是()。

    • A、张三为其弟弟装修房屋
    • B、张三为其岳父购买停车位
    • C、张三为其儿子支付出国留学的学费
    • D、张三用来购买自用车

    正确答案:B,C,D

  • 第22题:

    多选题
    2018年3月1日张三起诉与李四离婚,一审中李四不同意离婚。2018年9月3日,李四发现张三与王五在此之前就已经同居,故诉请张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张三的赔偿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

    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单独提起,故李四不得再诉请张三赔偿

    B

    若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张三、李四离婚,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李四不得再诉请张三赔偿

    C

    虽然李四作为被告未在一审向张三提出索赔,但在离婚判决后1年内可单独诉请张三赔偿

    D

    如李四一审后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向张三提出索赔,法院可以判决张三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BC三项,《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2项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D项,《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3项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 第23题:

    问答题
    张三、张四是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去年张四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张四一家将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 张三认为张四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因为父母去世时,弟张四去黑龙江插队而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父母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张三继承,张四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 当张三提出让张四搬走时。张四不同意,故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者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张四腾房搬走。张四在答辩中称:张三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继承该四间房屋了,要求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屋判归其所有,并且要求张三腾房。 在诉讼进行中,张三、张四的叔叔张恩义向人民法院主张着四间房屋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兄留下的遗嘱。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张四因争执激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张三见其弟已死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张三撤诉应经过什么程序?

    正确答案: 张三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目的合法,符合撤诉条件,应裁定准予撤诉,诉讼程序终结。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