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5岁之子与乙6岁之子同在丙家中玩耍,乙之子不慎毁坏丙价值l万元的电脑。甲误认为是其子所为,遂赔偿丙一部同等价值的电脑。丙不知事实真相而受领,后将该电脑以1.1万元出售给丁。现甲得知事实真相,欲主张权利,则其( )。A.只能要求丙返还l万元B.有权要求丙返还1.1万元C.有权要求丙返还电脑D.有权要求丁返还电脑

题目

甲5岁之子与乙6岁之子同在丙家中玩耍,乙之子不慎毁坏丙价值l万元的电脑。甲误认为是其子所为,遂赔偿丙一部同等价值的电脑。丙不知事实真相而受领,后将该电脑以1.1万元出售给丁。现甲得知事实真相,欲主张权利,则其( )。

A.只能要求丙返还l万元

B.有权要求丙返还1.1万元

C.有权要求丙返还电脑

D.有权要求丁返还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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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实物入伙的甲因车祸死亡,甲之子欲依继承关系加入合伙企业,乙、丙以甲之子不熟悉合伙业务为由拒绝让甲之子加入,并将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折成现金退还给甲的继承人,同时,乙、丙决定让从事同行业的丁加入合伙企业,并与丁订立口头入伙协议。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丙无权拒绝甲之子依继承关系入伙
    B.乙、丙应该将甲人伙的实物返还给甲的继承人
    C.乙、丙应当与丁签订书面的入伙协议
    D.经乙、丙的同意,丁加入合伙后,可以继续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答案:C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据此,A错误。根据第52条的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所以B错误。根据第43条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故C正确。根椐第32条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故D错误。

  • 第2题:

    甲五岁之子与乙六岁之子同在丙家中玩耍,乙之子不慎毁坏丙价值 1 万元的电脑。甲误认为是其子所为,遂赔偿丙一部同等价值电脑。丙不知事实真相而受领,后将该电脑以 1.1 万元出售给丁。现甲得知事实真相,欲主张权利,则其

    A.只能要求丙返还 1 万元
    B.有权要求丙返还 1.1 万元
    C.有权要求丙返还电脑
    D.有权要求丁返还电脑

    答案:A
    解析:
    不当得利。丙在取得甲的电脑时为善意,因此甲作为受损人只能以自己所受损失为准要求丙返还利益。

  • 第3题:

    (2007年真题)甲五岁之子与乙六岁之子同在丙家中玩耍,乙之子不慎毁坏丙价值1万元的电脑。甲误认为是其子所为,遂赔偿丙一部同等价值电脑。丙不知事实真相而受领,后将该电脑以1.1万元出售给丁。现甲得知事实真相,欲主张权利,则其(  )。

    A.只能要求丙返还1万元
    B.有权要求丙返还1.1万元
    C.有权要求丙返还电脑
    D.有权要求丁返还电脑

    答案:A
    解析:
    甲、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关系,即甲误以为自己对丙负有赔偿义务而进行了清偿。丙不知真情而受领了该电脑,取得了该电脑的所有权。电脑出售给丁后,丁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该电脑的所有权,故甲无权要求丁返还电脑,只能依据不当得利要求丙返还利益,基于丙不知情,系善意,故甲只能要求丙返还1万元。

  • 第4题:

    甲5岁之子与乙6岁之子同在丙家中玩耍,乙之子不慎毁坏丙价值1万元的电脑。甲误认为是其子所为,遂赔偿丙一部同等价值的电脑。丙不知事实真相而受领,后将该电脑以1.1万元出售给丁。现甲得知事实真相,欲主张权利,则其( )。

    A.只能要求丙返还1万元
    B.有权要求丙返还1.1万元
    C.有权要求丙返还电脑
    D.有权要求丁返还电脑

    答案:A
    解析: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将其不法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让与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为善意的,并支付合理价格,动产已经交付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本题中丁取得电脑的过程即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因此甲没有理由要求丁返还电脑。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财产受损的事实。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就形成债的关系,受到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范围因受益人是否善意而不同:受益方为善意时,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受益方为恶意时,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就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本题中丙不知事实真相而受领,可以判断出其为善意,丙所得的利益大于甲的损失,但返还应以甲的损失为准,返还1万元。本题答案为A。

  • 第5题:

    甲五岁之子与乙六岁之子同在丙家中玩耍,乙之子不慎毁坏丙价值1万元的电脑。甲误认为是其子所为,遂赔偿丙一部同等价值电脑。丙不知事实真相而受领,后将该电脑以1.1万元出售给丁。现甲得知事实真相,欲主张权利,则其(  )。

    A.只能要求丙返还1万元
    B.有权要求丙返还1.1万元
    C.有权要求丙返还电脑
    D.有权要求丁返还电脑

    答案:A
    解析:
    在不当得利中,返还利益的具体范围依照获得利益一方的主观心态而定,受益方为善意的,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本题中,丙受领甲给予的电脑,应属于不当得利,丙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甲,甲受到的损失小于丙受益,而丙为善意,丁已经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故甲只能以损失为准请求丙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