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7.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定了一批合同规定按照CIF即期信用证支付,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了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多次催开信用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困难,遂要求对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析:我方处理是否得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题目

案例题 7.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定了一批合同规定按照CIF即期信用证支付,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了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多次催开信用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困难,遂要求对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析:我方处理是否得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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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我某公司对外签订一份CPT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结算。可买方在订立合同后未按期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后经我方多次催促,信用证终于于我方运输合同约定的交货开始前一天开到我方。但经过审核发现,信用证中有关货物的品名描述有误。由于装运在即,来不及改证,我方业务人员就按合同约定品名发了货,但为保证单证一致,我方人员在制单时,全部按照信用证上所列品名制作了全套单据。问我方业务人员的做法可行吗?我方能否按期收回货款?


    参考答案:我方做法不可行,我方不能收回货款。
      尽管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有单证相符、单单一致才能收回货款,但是只有单货一致,才能保证最终合同的履行没有问题。该案例由于合同与信用证的内容不完全一致,我方应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在二者一致的情况下再行交货。

  • 第2题:

    如开证行主动对我方已经收到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时,我方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如开证行主动对我方已经收到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时,我方应将开证行寄来的修改通知书提请原证通知行证实,在收到通知行转来的修改通知书以后,我方再及时并认真地进行审核,以便确定予以接受还是拒绝。如我方不愿意接受所作的修改,我方可在接到修改通知书时及时告知通知行,拒绝开证行的修改。

  • 第3题: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出售货物一批,合同规定凭信用证付款,买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开来信用证。由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已到,为了重合同、守信用,我方仍应按时发货,以免影响对外信誉。()


    正确答案:错误

  • 第4题: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INCOTERMS®2010)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订舱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订舱。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由于船期比较紧张,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订到合适的舱位,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订舱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要求买方付款。在FOB条件下,运输是买方义务,卖方只是代为办理,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 第5题:

    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 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某港,不准转运”。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 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 延展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份装运而违反合同,向我方索赔。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正确答案: 外商买方违约。因为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中,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是卖方履约的前提,而导致本案卖方无法如期装运的原因是买方开来信用证太晚,所以卖方无需承担责任。
    我外贸企业也有失误,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以致买方对开证一拖再拖,从而使合同无法顺利进行。所以今后在使用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有利于督促买方如期开证。

  • 第6题: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Landed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正确答案: 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
    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方负担。
    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 第7题:

    问答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我国某外贸公司以CFR Landed(卸至岸上)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到新加坡,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装运。外商按期开来信用证。货物装运完毕后,我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议付手续,收回货款。不久,我方收到外商来电,声称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雨淋湿,出现部分霉变。外商认为此合同是按照CFR Landed(卸至岸上)新加坡成交的,我方应该负责到货物卸至岸上,因此要求我方赔偿浸湿损失。同时,外商寄来货物在新加坡港的卸货费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电汇给外商。(1)我方是否应该支付此笔卸货费用?为什么?(2)我方是否应该赔偿该浸湿损失?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正确答案:
    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仍由买方负担。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催开信用证的情形()。
    A

    合同规定装运期限较长,同时规定买方应在出口方装运期前一定期限内开证,出口方应在通知对方预计装运期时,同时催请对方按约定时间开证

    B

    如果根据出口方备货和船舶情况,有可能提前装运时,也可与对方商量,要求其提前开证

    C

    买方未在销售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卖方有权利向买方要求损害赔偿。在此之前,仍可催促买方开证

    D

    开证期限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佳,或市场情况有变,也可催促对方开证

    E

    买方未在销售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可催促买方开证,但卖方不能向买方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补偿贸易采用对开生效信用证支付方式,外方为设备提供方,我方为加工方,我方正确的做法为()。
    A

    我方开远期信用证,外商开即期信用证

    B

    我方开即期信用证,外商开远期信用证

    C

    我方开远期信用证,并注明见到外商开立的即期信用证后才生效

    D

    外方开远期信用证,并注明见到我方开立的即期信用证后才生效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H公司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正确答案:
    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有:
    (1)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作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
    (2)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
    (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3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提出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对此却只字未提。
    (5)收到信用证后理应认真地、逐字逐句地审核,而我方工作竟如此疏忽大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正确答案: 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羽绒服(合同规定版本为《2000通则》)。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我方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根据《2000通则》规定,使用FOB术语是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如果买方不能租船订舱委托卖方操作,这只是委托关系,并不转移买方的责任。卖方只是买方的代理。不能因为卖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改变买方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出现上述情况由买方承担责任。

  • 第14题: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买方要求不合理。根据《2000年通则》对于CIF的解释,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是在装运港的船舷,即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一旦货物越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则风险由买方承担。此票货物起火时已是装运完毕,拿到提单即表示在运输途中,不管实际船只有没有出港,都是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了,这种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符合要求的单据收取货款,买方凭符合要求的单据支取货款。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此信用证的议付完全符合惯例,因此进口方无权追索货款。

  • 第15题:

    催开信用证的情形错误的是()

    • A、合同规定装运期限较长,同时规定买方应在出口方装运期前一定期限内开证,出口方应在通知对方预计装运期时,同时催请对方按约定时间开证
    • B、如果根据出口方备货和船舶情况,有可能提前装运时,也可与对方商量,要求其提前开证
    • C、买方未在销售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卖方有权利向买方要求损害赔偿。在此之前,仍可催促买方开证
    • D、买方未在销售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可催促买方开证,但卖方不能向买方要求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D

  • 第16题:

    我方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正确答案:开证行拒绝有理。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 第17题:

    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 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各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 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行结汇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正确答案: 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 第18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日商在某年11月按CIF条件签订一份10万元棉布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日商于次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加一成。 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日商通过开证行送来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 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 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


    正确答案: 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错误的。
    不可撤销信用证修改可以由任何一方提出.但是,无论信用证修改是根据哪一方的要求,均必须经过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办理.当事人为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保兑行(如果有的情况下),修改必须经过这几方同意后才能生效。
    UCP600规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
    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而在本题中,我方没有表示接受信用证修改,原证仍然有效。

  • 第19题:

    问答题
    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羽绒服(合同规定版本为《2000通则》)。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我方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根据《2000通则》规定,使用FOB术语是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如果买方不能租船订舱委托卖方操作,这只是委托关系,并不转移买方的责任。卖方只是买方的代理。不能因为卖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改变买方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出现上述情况由买方承担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催开信用证的情形错误的是()
    A

    合同规定装运期限较长,同时规定买方应在出口方装运期前一定期限内开证,出口方应在通知对方预计装运期时,同时催请对方按约定时间开证

    B

    如果根据出口方备货和船舶情况,有可能提前装运时,也可与对方商量,要求其提前开证

    C

    买方未在销售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卖方有权利向买方要求损害赔偿。在此之前,仍可催促买方开证

    D

    买方未在销售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可催促买方开证,但卖方不能向买方要求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我方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正确答案: 开证行拒绝有理。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我国某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竹,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各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行结汇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1)付款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正确答案: 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异议。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可以。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只要单证一致,即可收取货款。信用证中笼统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所以我方的做法是可以的。但为防止日后麻烦,我方应争取等量分批的做法,这样既符合了合同规定,又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