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不服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县公安局撤销了处罚决定,张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法院准许撤诉后,张某又对自己的撤诉决定后悔,对此,他应当选择何种救济途径?( )A.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B.若有证据证明法院的撤诉裁定确有错误,可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C.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本案D.对法院所作的撤诉裁定提起上诉

题目

张某因不服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县公安局撤销了处罚决定,张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法院准许撤诉后,张某又对自己的撤诉决定后悔,对此,他应当选择何种救济途径?( )A.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B.若有证据证明法院的撤诉裁定确有错误,可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C.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本案D.对法院所作的撤诉裁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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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 )

    A.县人民政府

    B.公安派出所

    C.县公安局

    D.市公安局


    参考答案:B

  • 第2题:

    某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张某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同时 申请行政复议,但两机关超过复议期限后均未作出任何决定。张某遂贼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谁?
    A.公安派出所
    B.县公安局
    C.市公安局
    D.县人民政府


    答案:A
    解析:
    。依据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公安派出所只有作出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权,本案中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构成 越权。据《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由于公安派出所越杈,本案中应以公安派出所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关于本案中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情节,根据《行诉法解释》第 22条,张某系对原处罚决定不服,因此应以原具体行为机关即公安派出所为被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依该规定,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越权,符合法律规定。尽管张某仍可以公安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诉讼,但依照新法该题巳失去了考查意义

  • 第3题:

    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但两机关超过复议期限后均未作出任何决定。张某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本案的适格被告应该是?

    A.公安派出所

    B.县公安局

    C.市公安局

    D.县人民政府


    该公安派出所

  • 第4题:

    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氏兄弟俩不服。
    问题:(1)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从程序上看是否合法?
    (2)如孙氏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
    (3)孙乙可否委托其兄孙甲为诉讼代理人?
    (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
    (5)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
    (6)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氏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孙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


    答案:
    解析:
    (1)程序上合法。《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④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决定有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几种形式。因而题中公安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没有问题。
    (2)孙甲、孙乙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参加人,孙甲、孙乙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局虽然给他们分别以5日拘留的处罚。看似两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据孙氏兄弟共同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于同一事实,实则只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孙甲、孙乙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如孙氏兄弟起诉,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诉讼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诉讼参加人。县公安局复议改变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安局的复议裁决生效。孙氏兄弟俩不服起诉,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被侵害人张某由于被孙氏兄弟二人违法侵害,孙氏兄弟俩因此而受罚,张某与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决定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中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派出所的处罚裁决被县公安局改变而失效,与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当事人。
    (3)孙乙不能委托孙甲为其诉讼代理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孙乙仅16岁,为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孙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父或母)可以委托孙甲代为诉讼。如果孙甲为孙乙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诉讼。
    (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不一样,关于未成年人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也公开审理,
    (5)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6)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果县公安局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罚,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诉。其中法理参见前面的分析以及《行诉解释》第1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①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②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④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⑥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本案属于该条第④项的情形。

  • 第5题:

    张某被县公安局处以15日行政拘留,3个月后张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遂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对于张某提起的诉讼,县法院的哪一种做法是正确的?
    A.以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B.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C.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的,裁定不予受理
    D.予以受理


    答案:D
    解析:
    (原答案为A)。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对于一般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有法定复议前置情形的行政争议,则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本题中,张某对县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根据命题时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属于法定复议前置情形的行政争议,A为应选项;但由于全国人大已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并颁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关于被处罚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时的救济途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新法施行后,本案中张某对县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寻求救济时,将不再需要经过复议程序,而是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错误,D为应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