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戒人员擅自离所或探视逾期不归的时间,不计算为已经执行的强戒期限。()
1.对擅自离所的强戒人员,强戒所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原强戒决定机关。()
2.强戒所应当定期对强戒人员进行尿检。对探视、所外就医回所的强戒人员应当进行尿检。()
3.延长的强戒期限与原决定强戒期限合并执行。()
4.强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
第1题:
强戒人员探视、所外就医的时间,计算为已执行的强戒期限。()
第2题:
探视的强戒人员可由亲属或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接送。()
第3题:
强戒人员一次探视时间不得超过5天。()
第4题:
执行强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戒的意见,报强戒的决定机关批准。()
第5题:
强戒所应对戒毒期限执行满一年的强戒人员开展一年后诊断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