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的强戒期限与原决定强戒期限合并执行。()
1.强戒期限为2年,最长可延长一年。()
2.劳教人员延长劳教期限,与原决定的劳教期限合并执行。减少劳教期限,从决定期限中扣除。()
3.强戒期限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规定之日起计算。()
4.对擅自离所的强戒人员,强戒所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原强戒决定机关。()
第1题:
强戒人员探视、所外就医的时间,计算为已执行的强戒期限。()
第2题:
强戒人员擅自离所或探视逾期不归的时间,不计算为已经执行的强戒期限。()
第3题:
强戒所应对戒毒期限执行满一年的强戒人员开展一年后诊断评估。()
第4题:
执行强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戒的意见,报强戒的决定机关批准。()
第5题:
对被决定予以强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戒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