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邹某上课时玩手机游戏,班主任王老师发现后,当场删除了邹某的游戏账号和他购买的游戏装备,并告诚邹某不要在上课时玩游戏。课后,王老师将手机返还给了邹某。王老师的做法。A.合法,教师有权批评和管教学生B.不合法,侵犯了邹某的财产权C.合法,教师无权没收学生的手机D.不合法,侵犯了邹某的隐私权

题目
中学生邹某上课时玩手机游戏,班主任王老师发现后,当场删除了邹某的游戏账号和他购买的游戏装备,并告诚邹某不要在上课时玩游戏。课后,王老师将手机返还给了邹某。王老师的做法。


A.合法,教师有权批评和管教学生

B.不合法,侵犯了邹某的财产权

C.合法,教师无权没收学生的手机

D.不合法,侵犯了邹某的隐私权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
解析:
教师没有权利毁坏学生购买的任何产品,该选项说明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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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柳某和邹某是夫妻,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两人对家庭共同财产的所有形式是( )。

    A.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

    C.柳某单独所有

    D.邹某单独所有


    参考答案:A

  • 第2题:

    阅读下面的材料,回答题。

    小学男生陈某在课堂上用手机给班上的女同学发短信“曾某,我爱你”。上课的王老师发现后,就收缴了他的手机,并将短信向全班同学宣读,同时指责陈某“思想堕落,道德败坏”。下课后陈某要求王老师归还手机,王老师说:这是罪证不能归还,要交给学校政教处。陈某害怕家长责骂,为此而出走,在途中被民警送回家。面对家长和舆论压力,学校作出了让王老师停课反省的行政处分决定。

    王老师的言行侵犯了学生的( )。 查看材料

    A.人格权

    B.隐私权

    C.财产权

    D.生命权


    正确答案:ABC
    手机短信内容属于个人隐私,该教师在班上宣读陈某的短信,侵犯了陈某的人格权中的隐私权。没收手机侵犯了财产权。

  • 第3题:

    周某、杜某洪某按20%、20%和6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三人将房屋出租给陈某,现周某欲转让自己的份额给邹某。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是:

    A.杜某洪某陈某均有优先购买权,且洪某最优先
    B.如果周某没有通知杜某洪某,则杜某洪某可以直接起诉主张周某的转让合同无效
    C.杜某洪某表示愿意购买,但须分期付款,案外人邹某愿意一次性付清全款,则周某可以直接将份额转移给邹某
    D.如果周某欲将份额转让给杜某,则只有陈某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而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第4题:

    邹某系甲公司员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邹某因工受伤,再未到公司工作,公司也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后因解除劳动合同问题,邹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下列选项说法错误的是?


    A.邹某在仲裁时,未提供由甲公司掌握管理的入职资料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B.邹某在诉讼中,应对提供由甲公司掌握管理的工资清单承担举证责任

    C.甲公司在仲裁时,未及时提供由其掌握管理的邹某工资清单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D.如甲公司系小微企业,在诉讼时就无需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B,D
    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6 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A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 邹某的入职资料和工资清单是由甲公司掌握管理的,且该资料与仲裁请求即要求甲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有关,当该资料无法由劳动者邹某提供时,应由用人单位甲公司提供该资料,若其未能在期限内提供, 应承担不利后果。故B 选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 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 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在诉讼中应由甲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承担举证责任,与其是否为小微企业无关。故 D 项错误。

  • 第5题:

    某小学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某周三下午,在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对其进行制止时,朴某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自己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50分才让朴某回去,致使朴某第七节英语课(上课时间为5:30)没赶上。
    回答问题:
    (1)该案例中学生朴某和王老师各违反了哪些法规
    (2)该案例给了我们什么启示我们应该如何预防这种现象的出现


    答案:
    解析:
    (1)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当王老师制止时,朴某又与老师蛮缠,这是一种对老师不尊重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鉴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和恶劣,学生朴某应该向王老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王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给朴某两记耳光”是不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王老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教师要懂法守法,尤其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规,增强教育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学会做学生的思想工作,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将此作为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手段;同时,应该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其次,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家长会,定期家访,一来增加沟通,让家长理解教师工作的性质、内容、难度;二来可以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法的辅导,使他们掌握教育方法、配合学校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最后,还要加大宣传力度,以灵活的形式宣传教育的政策、法规,让全社会真正把教育工作重视起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的教育合力,对孩子实施有效的教育,促进孩子健康、和谐发展。

  • 第6题:

    某与迟某系多年好友,邹死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珍爱的一幅名画赠与迟某。邹去世时迟某正在国外出差,一年后迟某回来方得知邹某已去世,又过一年迟某才得知邹某曾将名画赠与自己,迟某能否向邹子主张返还名画?()

    • A、能。因为迟某在邹某死亡后两年才知道邹某的遗赠
    • B、能。因为遗赠优于法定继承
    • C、不能。因为迟某未在邹某死亡后3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视为放弃
    • D、不能。因为已经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迟某无权要求返还

    正确答案:A

  • 第7题:

    2008年3月18日17时左右,邹某到某商厦进行霓虹灯常规维护,约17时30分,邹某通知配电室送电;20时40分,值班人员与邹某联系未果;20时50分左右,值班人员到商厦五楼楼顶查看,发现邹某坠落于商厦楼顶霓虹灯架附近,在其身上未发现安全带。值班人员立即通知110、120,经理20急救中心现场抢救后,于21时45宣布邹某死亡。邹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未系安全带。


    正确答案:正确

  • 第8题:

    邹某犯杀人罪,被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有期徒刑15年。交付执行后,该二审法院发现本案判决确有错误,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再审判处邹某无期徒刑。邹某对再审判决不服能否上诉?为什么?


    正确答案: 邹某不能上诉,因为本案原生效判决为二审判决,所以本案是依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其判决不能上诉。

  • 第9题:

    问答题
    王老师上专业课时发现某女生穿吊带裙上课,并用手机打游戏。王老师对该女生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女生不听,并与王老师争执起来,引起课堂起哄。王老师打电话给班级辅导员。你作为辅导员怎么与该女生谈话?

    正确答案: 1.立即赶到教室,对学生的起哄行为给予简要批评,对王老师表示歉意,请王老师继续上课,把女生带到办公室做思想工作。
    2.指出女生存在的违纪行为:穿吊带裙上课、上课玩手机游戏、顶撞老师,希望学生从思想深处找出自己的问题所在,真正认识自己的问题。
    3.学生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建议其主动找王老师沟通,在王老师的课堂上公开道歉,取得王老师的原谅,可不对该生给予纪律处分,但应扣相应的思品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判断题
    2008年3月18日17时左右,邹某到某商厦进行霓虹灯常规维护,约17时30分,邹某通知配电室送电;20时40分,值班人员与邹某联系未果;20时50分左右,值班人员到商厦五楼楼顶查看,发现邹某坠落于商厦楼顶霓虹灯架附近,在其身上未发现安全带。值班人员立即通知110、120,经理20急救中心现场抢救后,于21时45宣布邹某死亡。邹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未系安全带。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柳某和邹某是夫妻,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两人对家庭共同财产的所有形式是()。
    A

    共同共有

    B

    按份共有

    C

    柳某单独所有

    D

    邹某单独所有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小王老师正在和他们班的学生在玩“老鹰抓小鸡”的游戏,你认为属于哪一种游戏类型。()
    A

    体育游戏

    B

    智力游戏

    C

    角色游戏

    D

    表演游戏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第 79 题 甲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邹某抢劫一案审查起诉完毕后,起诉到甲县人民法院,法院在开庭前审查该案时遇到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

    A.对邹某的起诉书中未附有需出庭的证人名单

    B.被告人邹某在起诉当天从看守所脱逃

    C.经审查发现被告人邹某属于持枪抢劫,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D.被告人邹某真实身份不明,但有自报姓名且案件证据确实充分


    正确答案:BC
    《刑诉解释》第ll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2)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116条第2~9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62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依照本解释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l5条第2~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题中B项属于第(1)种情形,当选。注意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相关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应退回检察机关处理。A项属于上述第(2)种情形,不选。D项属于第(6)种情形,不选。

  • 第14题:

    周某有一辆车欲出售,3月1日,周某将该车出卖给陈某,但未交付。4月1日周某又将该车出卖给杜某,约定6月1日交付。5月1日,周某又将该车出卖给不知情的邹某,约定7月1日交付。后经杜某请求,周某于6月1日将该车交付给杜某,但未给杜某办理过户登记。经邹某请求,周某于7月1日给邹某办理了汽车的过户登记,但未交付汽车。8月1日,买受人陈某、杜某、邹某就该汽车的归属发生了争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邹某有权请求杜某交付汽车,因为邹某于7月1日善意取得该汽车所有权
    B.邹某有权请求杜某交付汽车,因为杜某于6月1日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未经登记
    C.陈某有权解除与周某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
    D.杜某有权请求周某办理汽车过户登记手续

    答案:C,D
    解析:
    A.错误。周某订立的是多重买卖合同,周某与陈某、杜某、邹某就同一辆汽车分别订立买卖合同时,周某方对汽车有处分权,故周某邹某于5月1日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权处分就谈不上善意取得。故A选项错误。 B.错误。《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需注意,这一规定已被《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第4项的规定部分修改。在动产多重买卖中,《买卖合同解释》赋予交付以绝对优先效力。所以,由于周某于6月1日将该车交付给杜某的行为,将确定是杜某取得汽车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 C.正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C选项正确。 D.正确。《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卖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卖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买卖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15题:

    周某、陈某约定,周某将一辆车出卖给陈某,价款20万元,陈某于5年内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2万元,在陈某支付全部价款之前,周某保留汽车的所有权。2011年3月1日,周某将该车交付给陈某。2011年5月1日,陈某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人身伤害最高限额为10万元)。2011年7月1日,陈某与邹某聚会后,陈某将该车借给醉酒的邹某驾驶,邹某驾车撞伤了行人龙某(交警认定邹某负全责),给龙某造成损失30万元。对于龙某遭受的损害应如何承担,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龙某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
    B.龙某有权请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C.龙某有权请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D.龙某有权请求邹某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
    A.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应承担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的义务。 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也适用“机动车保留所有权买卖”。故龙某无权请求周某承担侵权责任,故B选项错误。 CD.正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权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的责任。”据此,陈某将车借给醉酒邹某使用,陈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陈某应邹某对龙某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故A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 第16题:

    某港口公安局东山码头派出所民警纪某在所辖范围内执勤时发现有一条民船未办卸货手续而卸货,同船的航运公安局工纠队员邹某称已收取管理费,纪某即要求邹某到派出所讲清楚问题。遭拒绝后,纪某即使用电击器将邹某击伤,随后将邹某带到派出所。事发后,某区公安局认定纪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对纪某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纪某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A:纪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为正在执行职务
    B:纪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为合法
    C:纪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为超越职责范围
    D:纪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为违法

    答案:A
    解析:
    本题中纪某作为公安派出所民警,是公务员,但其行为并不都是职务行为。判断一个公务员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有四个因素要考虑,即时间、岗位、职责和命令。本题中,纪某是在值勤,履行港口秩序维持的职责,因此是职务行为,但这个职务行为行使的程序和方式不当,违反了法律。本题B、C、D三项所犯的共同错误都是将是否违法作为判断是否为职务行为的标准,而真正的判断标准是如上所述的四个因素。而且,职务行为不都是合法的,实践中有各种各样职务行为违法的情况,C项超越职责范围是其中的一种,故选A项。

  • 第17题:

    柳某和邹某是夫妻,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两人对家庭共同财产的所有形式是()。

    • A、共同共有
    • B、按份共有
    • C、柳某单独所有
    • D、邹某单独所有

    正确答案:A

  • 第18题:

    2010年6月,邹某到一家公司做保洁。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邹某,该工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七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月发放。同时,该人力资源部要求邹某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并向邹某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签劳务合同。2010年8月,邹某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一辆逆向行驶的轿车撞倒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公司将邹某作为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合法。因为,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而本案中的每天工作时间为七小时。

  • 第19题:

    小王老师正在和他们班的学生在玩“老鹰抓小鸡”的游戏,你认为属于哪一种游戏类型。()

    • A、体育游戏
    • B、智力游戏
    • C、角色游戏
    • D、表演游戏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甲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邹某抢劫一案审查起诉完毕后,起诉到甲县人民法院,法院在开庭前审查该案时遇到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 A、对邹某的起诉书中未附有需出庭的证人名单
    • B、被告人邹某在起诉当天从看守所脱逃
    • C、经审查发现被告人邹某属于持枪抢劫,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 D、被告人邹某真实身份不明,但有自报姓名且案件证据确实充分

    正确答案:B,C

  • 第21题:

    问答题
    2010年6月,邹某到一家公司做保洁。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邹某,该工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七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月发放。同时,该人力资源部要求邹某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并向邹某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签劳务合同。2010年8月,邹某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一辆逆向行驶的轿车撞倒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公司将邹某作为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合法。因为,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而本案中的每天工作时间为七小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中学生邹某上课时玩手机游戏,班主任王老师发现后,当场删除了邹某的游戏账号和他购买的游戏装备,并告诫邹某不要在上课时玩游戏。课后,王老师将手机返还给了邹某,王老师的做法()
    A

    合法,教师有权批评和管教学生

    B

    不合法,侵犯了邹某的财产权

    C

    合法,教师无权没收学生的手机

    D

    不合法,侵犯了邹某的隐私权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某小学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某周三下午,在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对其进行制止时,朴某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自己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50分才让朴某回去,致使朴某第七节英语课(上课时间为5:30)没赶上。该案例中学生朴某和王老师各违反了哪些法规?

    正确答案: 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当王老师制止时,朴某又与老师蛮缠,这是一种对老师不尊重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鉴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和恶劣,学生朴某应该向王老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王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给朴某两记耳光”是不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王老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