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在学校的倡议及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成立了一个“学雷锋活动小组”,共有成员16人,均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某星期天,该小组组织全体成员去一个“五保户”家做好事,事前未告知班主任及学校。谁知在打扫卫生的过程中,女学生赵小娟在擦洗房间的玻璃时,失足从椅子上摔下来,造成左脚骨折。事后,赵小娟的父母要求学校赔偿部分医药费。但学校认为赵小娟摔伤是她自己不小心所致,与学校无关。 问题: (1)赵小娟摔伤,学校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赵小娟的监护人该是谁?监护人在本案中有什么过错? (3)

题目

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在学校的倡议及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成立了一个“学雷锋活动小组”,共有成员16人,均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某星期天,该小组组织全体成员去一个“五保户”家做好事,事前未告知班主任及学校。谁知在打扫卫生的过程中,女学生赵小娟在擦洗房间的玻璃时,失足从椅子上摔下来,造成左脚骨折。事后,赵小娟的父母要求学校赔偿部分医药费。但学校认为赵小娟摔伤是她自己不小心所致,与学校无关。 问题: (1)赵小娟摔伤,学校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赵小娟的监护人该是谁?监护人在本案中有什么过错? (3)你认为学校有必要给予赵小娟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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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阅读下面材料,回答问题。

      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在学校的倡议及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成立了一个“学雷锋活动小组”,共有成员16人,均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某星期天,该小组组织全体成员去一个“五保户”家做好事,事前未告知班主任及学校。谁知在打扫卫生的过程中,女学生小娟在擦洗房间的玻璃时,失足从椅子上摔下来,造成左脚骨折。事后,小娟的父母要求学校赔偿部分医药费。但学校认为小娟摔伤是她自己不小心所致,与学校无关。

      问题(一):小娟摔伤,学校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问题(二):小娟的监护人该是谁?监护人在本案中有什么过错?

      问题(三):你认为学校有必要给予小娟经济补偿吗?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问题(一):因为这次事件发生在校外,而且是节假日,事前没有告知学校及班主任,是在学校管理职责外发生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不承担责任。
      问题(二):小娟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由于其父母没有履行相应职责,造成小娟骨折,故其父母应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三):学校是无责任的,不必给予小娟经济补偿。但如果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所以学校可以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 第2题:

    小学生王玲的作文被老师推荐发表,所获稿酬应归( )

    A.学校
    B.推荐老师
    C.班主任
    D.王玲

    答案:D
    解析:
    一般而言,学生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稿酬属于学生的收益,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侵犯其权利。题干中王玲的作文发表所获得的报酬属于自身的财产。

  • 第3题:

    学校社会工作者小王通过海报等方式招募小组工作活动成员,共有30名学生报名。为了解这些学生的需求与目标,确定小组活动的成员,小王应首先采用的双向选择的方法是()。

    A:问卷调查
    B:老师推荐
    C:个别会谈
    D:现场观察

    答案:C
    解析:
    考点:小组工作方法内容。

  • 第4题:

    某市某小学学生王某(10岁)参加所在班级的课外野游活动,事前学校有倡导,班主任要求学生自愿参加。当日下午3时,班主任带领同学们来到海边进行户外活动,要求学生只能下浅水玩。王某与其他几名同学及一名男老师一起下水,由于当时风浪较大,王某游得较远,溺水下沉,被同学救上岸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试结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答案:
    解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例中,学校领导对野游活动有倡导,班主任在带领学生外出活动之前并未进行任何安全教育。且在活动中,教师也未尽到对学生的安全管理责任,在风浪很大的情况下仍然放任学生下水游泳。因教师是学校内的工作人员,其带领学生外出活动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因此,此次事故的损害责任应完全由学校承担。

  • 第5题:

    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在学校的倡议及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成立了一个“学雷锋活动小组”,共有成员16人,均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某星期天,该小组组织全体成员去一个“五保户”家做好事,事前未告知班主任及学校。谁知在打扫卫生的过程中,女学生赵小娟在擦洗房间的玻璃时,失足从椅子上摔下来,造成左脚骨折。事后,赵小娟的父母要求学校赔偿部分医药费。但学校认为赵小娟摔伤是她自己不小心所致,与学校无关。
    问题:
    (1)赵小娟摔伤,学校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赵小娟的监护人该是谁监护人在本案中有什么过错
    (3)你认为学校有必要给予赵小娟经济补偿吗


    答案:
    解析:
    (1)因为本案发生在校外,且是节假日.事前没有告知学校及班主任,是在学校管理职责外发生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不承担责任。 (2)赵小娟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由于其父母没有履行相应职责,造成赵小娟骨折,故其父母应承担相应责任。
    (3)学校无责任的,没必要给予赵小娟经济补偿。但如果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