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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义务教育的教师职务制度是什么?


    答案: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 第2题:

    义务教育实施的保障措施是什么?
    (1)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和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简易小学或教学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工读学校等。
    (2)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该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学校的设置应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3)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标准。省级政府制定学校的经费开支定额,并制定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建设、图书资料、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并且应当编制实施规划,使学校分期分批到达上述的办学条件,并进行检查验收。
    (4)义务教育的经费。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筹措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人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以及在城乡依法征收教育附加费等多种筹集义务教育经费的渠道。
    (5)义务教育的师资。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院校毕业以上的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的水平。国家建立教师资格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国家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

  • 第3题:

    义务教育的物质保障是什么?
    主要是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及体育器材等物力方面。

  • 第4题:

    义务教育是什么?


    答案:
    解析:
    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的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一定年限的普及的、强迫的、免费的学校教育。

  • 第5题:

    义务教育的对象和学制是什么?
    《义务教育法》所称的“社会”,是指全社会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基础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之外的其他公民和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社会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办学。《义务教育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可以举办各类学校。《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8条第3款规定:“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举办单位或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负责筹集。”这些规定说明,社会可依法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并承担所需的各项经费。
    (2)捐资助学。《义务教育法》第12条第5款规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实施细则》第28条第4款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3)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这是一禁止性法律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履行。
    (4)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社会维护学校的权益,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场地、房屋和设备。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社会应保护学生的权益,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5)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