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公司在中国进行经营活动时与中国的Y公司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原告M公司在美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且该公司绝大部分股东是美国人,则在本案中M公司的营业所以下列何地的营业所为准?( )A.中国B.美国C.中国和美国都可以D.须由双方协商确定

题目

M公司在中国进行经营活动时与中国的Y公司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原告M公司在美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且该公司绝大部分股东是美国人,则在本案中M公司的营业所以下列何地的营业所为准?( )

A.中国

B.美国

C.中国和美国都可以

D.须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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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依最高法院的若干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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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中国某公司与甲国某公司产生国际运输的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有关文书需要向在甲国的公司和在甲国的中国籍人杨某送达,甲国与中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议,依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向在甲国的杨某送达可通过中国驻甲国使领馆
    B.向甲国公司的送达应首先依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C.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甲围公司送达
    D.中国法院不得采用邮寄的方式向甲国公司送达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民事诉讼。A正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国法院将需要在国外送达的诉讼文书委托给内国驻该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为送达的,对象一般只能是本国国民。B错误,依第6条的规定,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既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议,同时其所在国又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则根据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相关司法文书的送达应当依照司法协定的规定办理。C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D错误,依海牙《送达公约》第10条的规定,如送达目的地国不表异议,本公约不妨碍:(1)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自由……因此,可邮寄送达。

  • 第2题:

    中国甲公司与瑞典乙公司签订了进口—批新闻纸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瑞典法,该批货物由悬挂巴拿马国旗的挪威丙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泰达”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泰达”号在印度领海海域航行时与悬挂巴拿马国旗的新加坡丁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奥里亚”号相撞,“泰达”号受重创。“泰达”号船长为了避免该轮沉没采取了自愿搁浅的措施,后在救助人的帮助下进入了避难港,经修理继续航行 到达中国泉州港,在中国泉州就本次航程中涉及的共同海损进行了理算。假设本案中涉及的若干法律纠纷均由中国法院受理,在处理纠纷适用法律的问题上,下面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
    A.我国法院在审理本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纠纷时应当适用中国法B.我国法院在审理本案船舶碰撞纠纷案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时应当适用印度法
    C.我国法院在审理本案船舶碰撞纠纷案时,确定损害赔偿限额问题时应当适用中国法
    D.我国法院在审理本案共同海损理算糾纷案时,应当适用中国法


    答案:D
    解析:
    考点:海商事案件法律适用
    讲解:合同领域允许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选择了适用瑞典法来解决合同的一切争 议,所以我国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应适用瑞典法,故A错误。我国《海商法》第273条第3 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 律。”两条船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故其碰撞纠纷应适用巴拿马法律,故BC错误。第275条 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D正确。

  • 第3题:

    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答案:C
    解析:
    《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时,应以与产生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本题中,甲公司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且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可以认定中国营业所为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法院应选择甲公司中国营业所为本案中的营业所。故本题答案为C。

  • 第4题:

    中国某石油公司与美国、英国及荷兰另外三家石油公司在美国达成协议;四家公司合作对中国西部某油田进行开发,协议约定履行协议所发生一切争议均适用被告所在地法律。二年后,中国石油公司与英国石油公司因协议履行产生了纠纷,中国石油公司遂向我国法院起诉该英国石油公司违约,请问该案中我国法院应适用()进行审理?

    A、美国法
    B、英国法
    C、荷兰法
    D、中国法

    答案:D
    解析:
    【考点】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对合同法律关系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即上述条文中在中国境内履行的特别的三类合同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可见本题中,虽然合作协议中依各方意思自治约定了适用被告所在地法律,但本题所述协议应适用中国法,故D项正确。

  • 第5题:

    中国甲公司与瑞典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新闻纸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瑞典法,该批货物由悬挂巴拿马国旗的挪威丙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泰达”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泰达”号在印度领海海域航行时与悬挂巴拿马国旗的新加坡丁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奥里亚”号相撞,“泰达”号受重创。“泰达”号船长为了避免该轮沉没采取了自愿搁浅的措施,后在救助人的帮助下进入了避难港,经修理继续航行到达中国泉州港,在中国泉州就本次航程中涉及的共同海损进行了理算。假设本案中涉及的若干法律纠纷均由中国法院受理,在处理纠纷适用法律的问题上,下面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 )
    A.我国法院在审理本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纠纷时应当适用中国法
    B.我国法院在审理本案船舶碰撞糾纷案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时应当适用印度法
    C.我国法院在审理本案船舶碰撞纠纷案时,确定损害赔偿限额问题时应当适用中国法
    D.我国法院在审理本案共同海损理算纠纷案时,应当适用中国法


    答案:D
    解析:
    考点:海商事案件法律适用
    讲解:合同领域允许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选择了适用瑞典法来解决合同的一切争议,所以我国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应适用瑞典法,故A错误。我国《海商法》第273条第3 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两条船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故其碰撞纠纷应适用巴拿马法律,故BC错误。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