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美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于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的主营业地在德国。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制度,甲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依()确定。A.德国法B.英国法C.中国法D.美国法

题目

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美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于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的主营业地在德国。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制度,甲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依()确定。

A.德国法

B.英国法

C.中国法

D.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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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国A公司依照乙国疯啦全额投资设立了B公司。后B公司与A公司发生纠纷,并诉至我国法院。我国法院应确定B公司的经常居所地在()

    A.甲国

    B.乙国

    C.甲国或乙国

    D.丙国


    参考答案:B

  • 第2题:

    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公司合资在武汉设立汽车生产企业,双方约定,双方在履行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适用美国法。后发生纠纷,并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中国法院:( ) A.只能适用美国法 B.只能适用中国法 C.中国法和美国法都可能适用 D.可能适用德国法


    正确答案:B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这几种适用专属管辖的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

  • 第3题:

    共用题干

    下列有关住所的说法,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有、()
    A、自然人张某在中国、法国和加拿大均有住所,应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其住所
    B、甲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但主要控股股东为中国公司,则甲公司属于中国公司
    C、某美国全球500强公司甲的民事行为能力应依照美国法确定
    D、甲公司没有营业所,乙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将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拟以甲公司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答案:A,C,D
    解析:
    【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


    【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


    【考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


    【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


    【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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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


    【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

  • 第4题:

    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2011年)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案中,C公司登记地和主营业地均为乙国,故其民事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用乙国法。B正确。ACD均为迷惑选项。

  • 第5题:

    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答案:D
    解析: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大卫的工作地难以确认,在东亚地区巡回进行售后服务,所以要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即丙国法。

  • 第6题:

    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答案:B
    解析:
    【考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故选B。

  • 第7题:

    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美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于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的主营业地在德国。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制度,甲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依()确定。

    • A、德国法
    • B、英国法
    • C、中国法
    • D、美国法

    正确答案:A

  • 第8题:

    甲国A公司依照乙国疯啦全额投资设立了B公司。后B公司与A公司发生纠纷,并诉至我国法院。我国法院应确定B公司的经常居所地在()

    • A、甲国
    • B、乙国
    • C、甲国或乙国
    • D、丙国

    正确答案:B

  • 第9题:

    单选题
    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美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的主营业地在德国。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制度, 甲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依()确定。
    A

    德国法

    B

    英国法

    C

    中国法

    D

    美国法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美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于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的主营业地在德国。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制度,甲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依()确定。
    A

    德国法

    B

    英国法

    C

    中国法

    D

    美国法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 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舍友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至中国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

    甲国法

    B

    乙国法

    C

    中国法

    D

    乙国法或中国法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2011年真题]
    A

    甲国法

    B

    乙国法

    C

    中国法

    D

    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正确答案: C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本题中,C公司的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其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乙国法律。

  • 第13题:

    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 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舍友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至中国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中国法


    参考答案:B

  • 第14题:

    我国甲公司与英国公民乙在英国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其中规定:“有关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发生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在此之后甲公司发现乙在英国为限制行为能力之人,依英国法无能力订立此合同,于是甲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主张适用中国法而判定该合同不成立。法院应该:( )

    A.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即中国法判决

    B.适用英国法判定乙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判决合同的效力

    C.适用合同签订地法即英国法判决

    D.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即中国法判决


    正确答案:B

    【考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合同的法律适用
    【解析】当事人行为能力的确定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有时可以适用行为地的法律。在本案中,行为地法和属人法都指向英国的法律,所以应当适用英国法。故选B。

  • 第15题:

    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本题中,大卫工作地点难以确定,而用人单位主营业地在丙国,故应适用丙国法。综上,D项正确。

  • 第16题:

    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本题中,大卫工作地点难以确定,而用人单位主营业地在丙国,故应适用丙国法。综上,D项正确。

  • 第17题:

    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答案:C
    解析:
    《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时,应以与产生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本题中,甲公司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且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可以认定中国营业所为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法院应选择甲公司中国营业所为本案中的营业所。故本题答案为C。

  • 第18题:

    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美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的主营业地在德国。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制度, 甲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依()确定。

    • A、德国法
    • B、英国法
    • C、中国法
    • D、美国法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 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舍友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至中国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 A、甲国法
    • B、乙国法
    • C、中国法
    • D、乙国法或中国法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单选题
    甲国科恩公司依照乙国法律全额投资设立了方尔同公司,方尔同公司在丙国从事经营活动中与麦路公司发生纠纷,并被诉到我国法院。我国法院确定方尔同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据的应当是哪国法律?()
    A

    甲国法律

    B

    乙国法律

    C

    同时适用甲国法律和乙国法律

    D

    适用我国法律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下列有关住所的说法,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有(  )。
    A

    自然人张某在中国、法国和加拿大均有住所,应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其住所

    B

    甲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但主要控股股东为中国公司,则甲公司属于中国公司

    C

    某美国全球500强公司甲的民事行为能力应依照美国法确定

    D

    甲公司没有营业所,乙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将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拟以甲公司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条对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B项,我国《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是以登记注册地来确定外国公司的国籍的。因此,甲公司不是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不属于中国公司。
    C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甲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美国,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美国法的规定。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 第22题:

    单选题
    甲国A公司依照乙国疯啦全额投资设立了B公司。后B公司与A公司发生纠纷,并诉至我国法院。我国法院应确定B公司的经常居所地在()
    A

    甲国

    B

    乙国

    C

    甲国或乙国

    D

    丙国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2006年真题]
    A

    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

    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

    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

    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正确答案: A
    解析:
    《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题述甲公司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确定其营业所应以最密切营业所为准。而产生纠纷关系最密切的营业所在中国,因此甲公司营业所应以在中国的营业所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