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人杰克在乙国根据乙国法律注册登记成立鑫盾公司,其主要办事机构在丙国,有一分支机构设立在中国,2006年鑫盾公司因国际贸易纠纷在中国法院应诉,鑫盾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依哪国法确定?( )A.甲国B.乙国C.丙国D.中国

题目

甲国人杰克在乙国根据乙国法律注册登记成立鑫盾公司,其主要办事机构在丙国,有一分支机构设立在中国,2006年鑫盾公司因国际贸易纠纷在中国法院应诉,鑫盾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依哪国法确定?( )

A.甲国

B.乙国

C.丙国

D.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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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 )

    A.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B.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
    C.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D.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正确。

  • 第2题:

    甲乙丙3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汤姆长期旅居乙国,结识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杰克,2人在乙国与丙国汉斯发生争执并互殴,汉斯被打成重伤。后,杰克将汤姆秘匿于使馆休息室。关于事件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杰克行为已超出职务范围,乙国可对其进行逮捕
    B、该使馆休息室并非使馆工作专用部分,乙国警察有权进入逮捕汤姆
    C、如该案件在乙国涉及刑事诉讼,杰克无作证义务
    D、因该案发生在乙国,丙国法院无权对此进行管辖

    答案:C
    解析:
    【考点】外交特权与豁免;管辖【详解】杰克为乙国大使馆参赞,属一般外交人员。根据外交人员的人身不可侵犯的原则,作为接受国的乙国对外交人员的尊严应予以尊重,不得对外交人员的人身实施搜查、逮捕或拘留,故选项A错误。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使馆休息室自然属于使馆的一部分。根据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原则,乙国警察无权进入甲国驻乙国的大使馆,选项B错误。根据保护管辖原则,由于受害人为丙国公民,丙国可依法实施管辖,故选项D错误。杰克作为外交人员,可免除作证义务,故选项C正确。

  • 第3题:

    ★ 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
    A.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B.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
    C.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D.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


    答案:A
    解析: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亊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对。

  • 第4题:

    甲国人杰克向乙国人琼斯借了一笔款。杰克在乙国给琼斯开具一张5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杰克开立账户的丙国银行。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琼斯付款。因甲国战乱,杰克和琼斯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琼斯遂在中国某法院起诉杰克,要求其支付5万美元。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支票的记载事项应适用乙国法,经杰克与琼斯协议,也可适用丙国法
    B、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应适用乙国法
    C、票据的提示期限应适用琼斯的国籍国法,即乙国法
    D、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杰克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丙国法

    答案:A,B
    解析:
    【考点】票据的法律适用。详解:我国《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故A项正确。因丙国银行拒绝向琼斯付款,故琼斯只能向出票人杰克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本题出票地在乙国,应适用乙国法,故B项正确。《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在丙国,应适用丙国法,故C项错误。《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杰克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即甲国法,故D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项。

  • 第5题:

    共用题干

    甲国人杰克,多次在公海对乙国商船从事海盗活动,造成多人死亡;同时杰克曾在丙国实施抢劫,并将丙国一公民杀死。现杰克逃匿于丁国。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规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杰克具有甲国国籍,故甲国对杰克有属人管辖权。
    B、依据被动属人管辖规则,乙国对杰克对乙国商船从事的海盗活动有管辖权。
    C、丁国有权拿捕杰克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
    D、甲国有权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詹氏归案

    答案:A,B,C
    解析:
    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分为如下类型:(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2)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且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特定物。属人管辖权分为主动属人管辖与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指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故选项A、B正确。(3)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4)普遍性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杰克多次在公海上从事海盗活动,属各国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因此选项C正确。一般情况下,任何一国的警察不能到国外行使职权,否则即为侵犯他国主权,故D项错误。


    国家主权豁免相关规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实践中,国家主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层。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放弃一项豁免或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对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管辖作出回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对豁免的默示放弃。A、B选项正确。


    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只有前三种,并没有规定登记咨商地位。


    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选行管辖的权利。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双重归罪原则)。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


    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即双罚原则。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各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


    公约和议定书把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技术、资金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故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议定书规定可以采取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温室气体排放量;(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将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只需集团总体上完成减排量即可。故选项D正确。


    关于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与实践,一般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因此,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逃避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国内层面,国内法可以排除国际法的适用,但国家要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于三权分立的国家,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均属于国家行为。由此可见,甲国立法机构不是绝对无权通过与条约不一致的立法,只是甲国的这种做法将会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如果甲国政府做出违背条约的国内立法,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综上所述,C项为正确选项。


    国家不当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其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法律责任才能成立。主观要件,是指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根据国际法必须能够归因于国家从而构成国家行为;客观要件,是指违背国际义务。即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按照所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国家不当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A项所说情况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情况,不构成国家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