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根有两个儿子,二儿子刘魁16岁时过继给一直支助他读书的刘长根,刘长根是刘老根的哥哥,年近60了仍未娶妻。三方协议后到登记机关办理了收养手续,登记机关应否予以登记()。A.应该,因为刘老根是刘长根的弟弟,情况特殊B.不应该,因为刘老根自己有能力抚养C.不应该,因为刘魁已经16岁了D.应该,因为刘老根是单身,情况特殊

题目
刘老根有两个儿子,二儿子刘魁16岁时过继给一直支助他读书的刘长根,刘长根是刘老根的哥哥,年近60了仍未娶妻。三方协议后到登记机关办理了收养手续,登记机关应否予以登记()。

A.应该,因为刘老根是刘长根的弟弟,情况特殊

B.不应该,因为刘老根自己有能力抚养

C.不应该,因为刘魁已经16岁了

D.应该,因为刘老根是单身,情况特殊


相似考题
更多“刘老根有两个儿子,二儿子刘魁16岁时过继给一直支助他读书的刘长根,刘长根是刘老根的哥哥,年近60了仍未娶妻。三方协议后到登记机关办理了收养手续,登记机关应否予以登记()。 ”相关问题
  • 第1题:

    刘明提供虚假材料,将汪某刚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对于给汪某造成的损害,最终应当由( )承担赔偿责任。

    A 汪某自己

    B 人民法院

    C 刘明

    D 房屋登记机关


    参考答案:C

  • 第2题:

    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权利。关于这一行为,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
    B.刘某转让其债权,该债权的有关从权利亦当然转移给王某
    C.由于房产抵押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而只有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该债权转让行为才生效
    D.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屡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


    答案:A,D
    解析:
    在债权转让中,债权转让协议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但债权人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故本题A选项是正确的。在债权转让中,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有关债权的从权利是专属于刘某自身的,因此,该从权利并不当然转移,但是该债权所附有的抵押权,因债权转让行为而发生转让效力,不需要办理登记。故本题B、C选项均不正确。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题中,债务人许某对原债权人刘某的抗辩,可以对受让人王某主张,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

  • 第3题:

    王某(男,22岁)为达到与刘某(女,18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刘某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3年后,因双方经常争吵,刘某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处理的方式是()。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C:对刘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刘某可行使撤销权

    答案:C
    解析:
    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本案中登记时刘某未达法定婚龄,但3年后已达到法定婚龄,因此王某和刘某的婚姻转化成有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受胁迫,本案中无胁迫的情况。

  • 第4题:

    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刘某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C: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
    D: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答案:B,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刘某不可能有权利人的书面更正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所以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会导致更正登记难以实现,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据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根据《物权法》第33条的规定,选项C、D正确。

  • 第5题:

    王某拟与李某、赵某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王某与其妻子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刘某商定,由刘某出面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王某。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刘某,李某和赵某。关于王某与刘某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刘某具有股东资格
    C.刘某以自己为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由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张某,且张某知道刘某代王某持股,张某可以取得股权
    D.王某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答案:A,B
    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