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A.三B.二C.六D.一

题目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A.三

B.二

C.六

D.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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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 )

    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20t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监外执行方面,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了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范围、强化了检察监督程序、增加了监外执行决定的撤销情形、变更了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996年《刑事诉讼法》也允许暂予监外执行,但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的罪犯。2012年《刑事诉讼法》只不过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列入监外执行的对象范围。据此,A选项错误。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即决定机关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后才抄送给检察院由其监督。2012年《刑事诉讼法》建立了事前监督机制。第266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据此,B选项正确。第267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该条基本内容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均已规定,据此,C、D选项不选。本题选B。

  • 第2题:

    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

    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答案:B
    解析:
    【考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详解】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故A选项不是新增内容。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故B选项为新增加内容,当选。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2012年《刑事诉讼法》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相对原法条增加了“决定”为修改内容,并非新增,故C、D不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陷阱】C、D选项为修改内容,而非新增的内容,做题时要看清限定条件。

  • 第3题:

    关于执行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B: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C: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20日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D: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提出书面意见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执行监督。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同时,该条还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第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第25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所以ABCD均正确。

  • 第4题:

    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 )(2012年)

    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20t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监外执行方面,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了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范围、强化了检察监督程序、增加了监外执行决定的撤销情形、变更了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996年《刑事诉讼法》也允许暂予监外执行,但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的罪犯。2012年《刑事诉讼法》只不过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列入监外执行的对象范围。据此,A选项错误。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即决定机关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后才抄送给检察院由其监督。2012年《刑事诉讼法》建立了事前监督机制。第266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据此,B选项正确。第267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该条基本内容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均已规定,据此,C、D选项不选。本题选B。

  • 第5题:

    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后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A: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B: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C: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王某居住地公安机关
    D: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王某居住地公安机关

    答案:A
    解析:
    【考点】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故本题答案为A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