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李某2006年申领了小型汽车(C1)机动车驾驶证,2010年10月发生一起事故造成双下肢缺失但能够自主坐立,2011年1月李某持C1证到车管所申请办理降低准驾车型业务,要求将C1证降级为C5证,车管所未受理该驾驶人的业务申请,并给他出具了《业务退办告知单》。
请问车管所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第1题:
一驾驶人,其准驾车型为A2D,右手无拇指。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其驾驶证期满换证时,车管所要求将驾驶证准驾车型降低为C1或C2的驾驶证。但是,据该驾驶人自己表述:他是在右手拇指缺失前,申请办理的驾驶证,根据111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只有在身体条件发生变化时,才要求降低准驾车型。他的身体条件从办证至今一直未发生,不应该被降低准驾车型。该驾驶人所持A2D驾驶证是否需要降证?
参考答案:
公安部令第111号第11条规定的身体条件是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而言的,也就是机动车驾驶人无论是在申领驾驶证还是在使用驾驶证,均要符合国务院公安机关规定的身体条件。该驾驶人在申领驾驶证时没有发现其不符合部令要求的身体条件,但在驾驶证使用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驾驶原准驾车型的身体条件,按照公安部令规定,应当予以降至符合其身体条件的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