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体户甲某平日在朋友中被称为“认识人多,路子野,能量大”。某年6月,甲某的朋友丙某找到甲某,称其子当年参加中考想进重点高中,但考试成绩很不理想,想请甲某找人帮帮忙。甲某说“帮忙不成问题,可是现在……你也知道!”丙某当即表示钱的事不成问题,花多少钱都愿意。于是甲某带着丙某找到平日关系不错的某市土地管理局局长乙某,说明来意,并暗示事成之后必有重谢。乙某遂答应下来。数日后,乙某借故设宴,宴请该市招生办公室主任丁某,在席间乙某提出丙某儿子入学一事,丁某表示此事违反规定不好办。乙某大怒“办事情要想想退路。”丁某回

题目

某个体户甲某平日在朋友中被称为“认识人多,路子野,能量大”。某年6月,甲某的朋友丙某找到甲某,称其子当年参加中考想进重点高中,但考试成绩很不理想,想请甲某找人帮帮忙。甲某说“帮忙不成问题,可是现在……你也知道!”丙某当即表示钱的事不成问题,花多少钱都愿意。于是甲某带着丙某找到平日关系不错的某市土地管理局局长乙某,说明来意,并暗示事成之后必有重谢。乙某遂答应下来。数日后,乙某借故设宴,宴请该市招生办公室主任丁某,在席间乙某提出丙某儿子入学一事,丁某表示此事违反规定不好办。乙某大怒“办事情要想想退路。”丁某回去后考虑到本单位职工宿舍建设用地正在土地管理局审批,遂指令某重点中学接受丙某的儿子入学。事后丙某给乙某送去了现金5万元,乙某推辞一番后,全数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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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某与乙某系邻居,二人经常一起赌博,某次赌博,甲欠下乙五万元赌债,乙多次向甲催要未果。于是,乙于某日伙同朋友丙某,谎称打牌将甲约到丙家扣押,声称如不归还五万元的赌债,就不放甲回家,并让丙给甲的老婆打电话催甲的老婆筹钱还债。甲多次欲强行离开,被乙和丙联合制服而未能如愿。两天后,甲的老婆筹到两万元钱给乙,乙才让甲离开。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乙某构成绑架罪

    B.丙某构成绑架罪

    C.乙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D.丙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正确答案:AB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本题中丙和乙系共同犯罪,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

  • 第2题:

    甲某(女)给丙某(丙某系甲某的小叔子)投了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的祥运定期保险。此后,甲某为骗取保险金,与乙某密谋杀害丙某。某日晚8时许,甲某与丙某在临平看了店面后,甲某打电话给乙某,告诉乙某自己所在的位置,当乙某找到甲某、丙某后,甲某以乙某要回许村,叫丙某带乙某回家为由,叫乙某坐在丙某的助动车后座上。丙某带乙某在前,甲某一人骑助动车在后,当行至临平镇长树村机埠时,乙某用手势示意甲某停车,稍后,乙某以要小便为由下车,并拿出事先准备的铁榔头,猛击丙某的头部数下,致丙某严重颅脑外伤伴急性失血死亡。

    根据资料回答 80~81 题。

    第 80 题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某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

    C.对甲某应当数罪并罚

    D.对甲某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正确答案:ABC
    甲某投保时,就具有进行诈骗的目的,因此,其投保行为属于保险诈骗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为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的,应当数罪并罚。鉴于甲某骗保险金未得逞,故认定保险诈骗未遂。

  • 第3题:

    王某为债务人甲向债权人乙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可以是()。

    A.债务人甲提供的保证
    B.债务人甲提供的定金
    C.甲的朋友丙提供的留置
    D.甲的朋友丙提供的质押

    答案:D
    解析: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但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

  • 第4题:

    甲某因平时不遵守劳动纪律被开除,认为是车间主任乙某公报私仇,产生了“不如拼个你死我活”的念头。某日甲某到工厂值班室,用刀威逼值班的丙某(男,62岁)交出厂保卫科办公室的钥匙。丙交出钥匙后,甲某威逼丙某带路,并强迫丙某用钥匙打开保卫科的门。之后甲某又威逼丙某找工具撬开保卫科的木柜。甲某从木柜中取出一支冲锋枪,100发子弹。甲某欲离开现场时,丙某怕自己承担罪责,要求甲某将自己捆起来。甲某将丙某捆好,并用抹布塞堵住嘴。后来,甲某持枪去乙某家进行报复途中被巡警抓获。分析甲、丙的行为性质?( )

    A.甲某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故意杀人罪(预备)

    B.甲某的行为应当以抢劫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C.丙某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共犯)

    D.丙某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甲某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同时因为甲某虽想杀乙某但在路上就被抓获,只能构成犯 罪预备。甲某的行为构成了牵连犯,即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甲某的行为虽然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和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但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最终以抢劫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另外丙某的行为只是因为害怕而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构成犯罪。

  • 第5题:

    某幼儿园一群小朋友在冬天围着火炉烤火,教师甲外出打电话。其间,小朋友乙(5岁)将一个火炭拨到小朋友丙(5岁)的屁股下,火炭燃着了丙的棉裤,并灼伤了屁股。
    问:丙受伤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答案:
    解析:
    本案例中甲有过错。作为幼儿园的教师,甲的过错即为幼儿园的过错,须负适当的赔偿责任。同时,乙的监护人即父母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