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某,男,30岁,农民。某年5月2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于某和同村农民刘某、杨某联合脱麦粒。当杨某家脱第二遍麦粒时,被告人于某手持铁叉准备把麦草叉到脱粒机上。第一铁叉叉下去,于某感觉到叉底下一动,并见麦草下露出红布衣的一角。他心中一惊,意识到叉了人,便丢下铁叉,后退五六步,不作声。直到刘某上前拿铁叉叉草,才发现了麦草中被叉中的小女孩,铁叉尚留在小女孩右太阳穴上。拔下铁叉后,伤口血流不止。小女孩便被急送乡卫生院抢救,终因贻误抢救时机,于当晚8时许死亡。经查小女孩是在农民休息时玩“捉迷藏”躲进麦草垛的。

题目

被告人于某,男,30岁,农民。某年5月2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于某和同村农民刘某、杨某联合脱麦粒。当杨某家脱第二遍麦粒时,被告人于某手持铁叉准备把麦草叉到脱粒机上。第一铁叉叉下去,于某感觉到叉底下一动,并见麦草下露出红布衣的一角。他心中一惊,意识到叉了人,便丢下铁叉,后退五六步,不作声。直到刘某上前拿铁叉叉草,才发现了麦草中被叉中的小女孩,铁叉尚留在小女孩右太阳穴上。拔下铁叉后,伤口血流不止。小女孩便被急送乡卫生院抢救,终因贻误抢救时机,于当晚8时许死亡。经查小女孩是在农民休息时玩“捉迷藏”躲进麦草垛的。但在场的人均未看见周围有小孩。

试根据《刑法》理论对于某的行为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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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更多“被告人于某,男,30岁,农民。某年5月2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于某和同村农民刘某、杨某联合脱 ”相关问题
  • 第1题:

    被告人:黄某,男,22岁;刘某,男,20岁;靳某,女,17岁。
    2001年夏天,被告人黄某从某信用社购买摩托车一辆,因手续不全,黄某让被告人靳某到某信用社找该社主任张某补办摩托车过户证明。张某提出与靳某约会,靳某将此事告诉了黄某。黄某想到自己想做生意贷不来款,张某贪恋女色,遂即与被告人刘某预谋,指使靳某以色相勾引张某,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张某为其提供资金。在黄某的授意下,2001年10月30日下午,靳某按照预谋将张某诱骗到黄某的二哥家。黄某藏于室内,刘某先对张某进行殴打、威逼,迫使张某为他们提供15万元贷款。张某借故推脱,刘某继续殴打,此时,黄某从室内出来,与刘某一起对张某软硬兼施进行威逼。张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市行急需二万元现金”的便条,要某信用社值班人员支付。刘某持此便条到某信用社取走现金2万元。直到晚上,黄某、刘某才将张某放回。
    问:本案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为了获取资金,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威逼,即使用了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尽管被害人是以写便条的方式由被告人刘某领取了现金,但是被害人为信用社主任,其便条即能够对信用社值班人员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值班人员也正因对便条的执行而向被告人刘某提供现金。因此,虽然本案中从被告人向被害人威逼写便条到被告人实际取得现金之间的持续时间较长,而且并非被害人直接交出现金,但是由于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应认为是被告人直接向被害人劫取了财物。所以,黄某等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黄某与刘某、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谋划、实施抢劫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3)在共同犯罪中,黄某和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靳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对于靳某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2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无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是:( )

    A.刘某的母亲 B.王某的父亲
    C.许某 D.关某


    答案:A
    解析:
    考点: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 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可 见,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本题中,被害人王某未成年,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B不正确。被告人刘某已成年, 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由其母代为行使,A正确,应选。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有权提出回避申请,C、D不正确。本题选A。

  • 第3题:

    被告人,杨某,女,20岁;吴某,男,28岁。
    2005年初,被告人杨某、吴某两人制订了捞钱的计划,由杨某到街上以“三陪”小姐的身份拉客到歌舞厅消费,然后再由跑场的吴某冒充警察,借口进行扫黄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5年2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杨甲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不久,被告人吴某便冒充警察进入包厢内,以杨甲涉嫌嫖娼为由对杨甲进行罚款,杨甲害怕此事张扬出去,按照吴某的要求交了5 000元罚款。后因为群众举报,2005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被告人吴某还交待其另外一个犯罪事实:2004年初,杨某和吴某合谋后,决定由吴某以歌舞厅工作人员的身份,借口虚开“消费单”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4年3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谢某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后,被告人杨某即自行向服务员点要茶、酒各两杯,并将两杯酒迅速喝光。 谢某见势不妙欲离开时,被早已守候在门外的被告人吴某强行堵在包厢内,强迫谢某“结账”,否则不让谢某离开歌舞厅。最后,吴某向谢某索得“消费款”人民币2000元。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与杨某合谋后,通过虚开“消费单”强行索取顾客谢某的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 成要件,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是主犯,而杨某是从犯。
    (2)根据刑法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与杨某合谋后,由被告人吴某冒充人民警察对杨甲进行“罚款”,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招摇撞骗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是主犯,而杨某是从犯。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是从犯,所以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和杨某都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招摇撞骗罪,应当将两罪分别量刑然后并罚。

  • 第4题:

    被告人刘某在某住宅区行窃时,被邻居张某撞见。张某见状大声呼喊:“抓贼!”被告人刘某用木棒将张某击倒在地,携赃物逃跑。
    请问
    对刘某应如何定罪?理由是什么?


    答案:
    解析:
    【详解】
    (1)对刘某应定抢劫罪。
    (2)刘某行窃时被人发现,为携带赃物逃跑,将发现人以暴力击昏,其行为完全具备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转化型抢劫罪的所有特征,即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从重论处。所以,刘某的行为构成了转化型的抢劫罪。

  • 第5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无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是:( )
    A.刘某的母亲 B.王某的父亲
    C.许某 D.关某


    答案:A
    解析:
    考点: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 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可 见,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本题中,被害人王某未成年,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B不正确。被告人刘某巳成年,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由其母代为行使,A正确,应选。辩护人和诉讼代理 人都有权提出回避申请,C、D不正确。本题选A。